要通过模块化的结构来实现社会经济效益,离不开国家的参与,参与到全球市场的“游戏规则”制定上,扶持本国产业的模块化集成建设。首先,政府应发挥其职能,为功能模块企业提供帮助,建立协调机制。模块化结构下的企业间的关系是基于主导企业制定的“可见信息”下形成的。企业间更多的是通过设计规则来实现系统功能。为实现系统功能,政府要起到辅助作用,帮助企业间长期合作性关系的形成。其次,制定相应的法规,保证设计规则有序化。例如知识产权保护等等都需要政府不断的完善。最后,企业与政府要保持密切的联系。为了实现模块化的集成经济,政府作为辅助机构,不仅要与企业保持联系,为它们提供协调作用,还要加强与科研机构的联系,使科研成果能够更快的转化为生产力。
(6)供应链从加工环节向模块供应商环节转变
我国企业长期处于供应链环节的“躯干”部分,远离供应链的核心技术环节,大部分外资企业利用我国人力资本低廉的特点,把产品的加工环节外包到我国,投入的最多,却只能获取较低的附加值。另外,我国一些企业在技术上,陷入了“引进——落后——再引进”的恶性循环中,在行业上没有一点话语权。这主要是我国企业技术落后,没有属于自己的核心技术,创新投入资本较低,没有一定的竞争力。
结语:
我国企业应提高在供应链的环节,走“加工企业——模块供应商——模块系统设计商”的路线。系统设计商须具备很强的生产整合能力、强大的标准控制能力和对产品的最终需求的市场开拓能力,是模块供应商的沟通的桥梁,具有重要的作用。而我国技术在行业相对比较落后,短期内不可能直接成为系统设计商,而是应抓住当前的全球化经济的契机,选择一个相对具有一定优势的功能模块作为切入点,在政府的扶助和企业的努力下,自主开发研究,实现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作为一个子模块的供应商。随着在产业中国际竞争力提升后,不断提高供应链的环节,最后成为模块系统设计商,带动国家整个产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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