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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权的诉讼价值之浅见

XCLW113375  量刑建议权的诉讼价值之浅见

目 录2
内 容 摘 要3
一、引言4
二、量刑建议权的法律属性4
(一)、义务说4
(二)、权利说5
(三)、权力说5
三、量刑建议权的诉讼价值6
(一)推行量刑建议权,有利于推进刑事诉讼改革7
(二)推行量刑建议权,有利于行使法律监督的职责,实现司法公正8
(三)推动量刑建议权,有利于提高公诉人的综合素质10
参考文献:12

内 容 摘 要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也称为求刑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就被告人所应判处的刑罚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的一种权力。本文试从量刑建议权的诉讼价值进行分析,探讨检察机关试行量刑建议权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检察机关 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权的诉讼价值之浅见
一、引言
所谓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也称为求刑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就被告人所应判处的刑罚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意见的一种权力。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具体量刑一般不发表意见,只是简单的建议从轻或者从重处罚。2003年,公诉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试行量建议,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试行既是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新的尝试,也是实现诉讼经济和司法效率的一种重要手段。
 从本质上讲,量刑建议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属于公诉权的内在组成部分,是一种基于刑法请求权的司法请求权。本文试从量刑建议权的诉讼价值进行分析,探讨检察机关试行量刑建议的重要意义。
二、量刑建议权的法律属性
关于量刑建议权的法律属性,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义务说 
在我国台湾地区,有的学者认为,“检察官的辩论,乃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的职责,亦为检察官职务上所应尽的义务,在日本,也有的人认为,“论告系检察官基于国法及刑事诉讼法上地位及职责所产生的义务。”在我国,也有的人认为量刑建议是诉讼的必要条件,有的学者根据控审分离的原则,在论述量刑建议权的合理性时认为,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必须提出量刑建议,否则检察院的公诉就不是完整的公诉。
(二)、权利说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所享有的一项权利。持该种观点的人认为,控辩双方在向法庭陈述各自理由的时候势必会涉及到对量刑的看法,而这种看法本身就是一种量刑建议权利,而且被告人和辩护人也有这种权利。另外,从权力的特征看,权力具有使对方强制服从的点,对方不服从会给其带来不利的后果。而量刑建议对审判的结果不具有决定力和强制力,因此不能把量刑建议归为权力的范畴。从控方量刑建议权的性质来看其并不能产生使审判机关服从的效果,对审判机关的审判结果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只是参考作用。从参考作用上看控方量刑建议权就只有权利的性质不具有权力的特征。
(三)、权力说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明确指出,从性质上讲,量刑建议属于公诉权的范畴,是公诉权的一个方面。对认为犯罪的人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对其定罪处罚是公诉机关的职责,如果将公诉机关享有的请求法院正确认定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并对被告人予以定罪的权力称为定罪建议权的话,那么公诉机关请求法院根据犯罪事实和各种情节对犯罪的被告人适用合理刑罚的权力便可以称为量刑建议权,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而且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也在不同程度上行使着这一权力。陈卫东教授认为,量刑建议权仅仅是一种建议的权力,对审判权并无约束力。因此,不存在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会侵犯法院审判权的可能性,也不违反控审分离原则。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量刑议,请求法院根据犯罪事实和各种情节对犯罪的被告人适用合理刑罚是在实施一种权力。量刑建议权作为来源于刑罚权的一种派生权力,具有刑罚权的国家垄断性。国家是抽象的,因此其权力的行使必然要通过授权的机构或个人实现。而这种机构或个人行使该项权利的时候是以国家名义出现的。公诉机关在行使公诉权时是代表国家在行使,定罪请求权和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重要内容,当然也是公诉机关在代表国家行使该项权力。应该肯定的是,公诉机关行使这种量刑建议权并不是突发奇想,而是本身就具有其积极的诉讼价值。 
 
三、量刑建议权的诉讼价值
 2009年5月以来,全国部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试点活动逐渐开展起来。事实上,在法院将量刑建议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试点工作之前,各级检察院在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时候,尤其在庭审过程中,都会向法院提出被告人具有哪些量刑情节,从而请求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与此不同的是,这里所说的量刑建议权是在开庭审理阶段增加量刑辩论环节,控辩双方对被告具体适用哪条法律哪款哪项规定进行当庭辩论,甚至提出具体的量刑幅度,即应当在几年以上几年以下对被告人作出量刑。这一量刑建议权的提出。不仅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刑事审判中的量刑活动,也有利于强化法律监督、实现司法公正。
(一)推行量刑建议权,有利于推进刑事诉讼改革
在司法体制改革的研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设立量刑建议制度,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建议。这一司法改革有利于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规范量刑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实现公平、公正、均衡和精确,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刑事审判工作的科学发展,使我国刑事诉讼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
目前,刑事诉讼改革已经推动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实质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因此,相对普通程序而言,适用简化审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是受到一定程序的限制,被告人的部分诉讼权利成为追求效率而付出的代价。从公平原则出发,付出一定代价的被告人理应得到一定的补偿或报酬。而在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要得到一定的补偿或报酬莫过于从轻处理。在世界上,认罪也是许多国家减轻刑罚的主要根据。但在我国,除了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对被告人作出认罪后的刑罚适用情况并无具体规定,因此,有人提出对策之一是建议法律赋予公诉机关求刑权,若被告人一方完全认同指控事实,罪名和求刑意见,则法庭在原则上支持公诉机关的求刑意见。当然最终决定权必须在法庭。(1)实际上“两高”、司法部制定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称〈意见〉已采纳此意见,规定量刑是辩论的重点之一,并规定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作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但从轻的幅度没有具体规定,使被告人作出程序选择的实体法利益过于模糊,而检察机关的量刑事建议则可以弥补这一点,也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精神。
(二)推行量刑建议权,有利于行使法律监督的职责,实现司法公正
量刑是刑事裁判的最终结果,同时量刑也是法官的自由裁量行为,人是复杂的,其行为也是多变的,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完美精确到其规定可以涵盖所有案件中可能出现的一切具体情况的程度。“某个法官在某个具体案件中将判决什么,在实际事实中,要依许多情况而定。对所有这些情况都加以调查实在是办不到的……。具体案件的所有重点项目--法官的品性、性情、生活哲学以及自身条件,对因果连锁的真正理解来说,确实是重要的。”(2)法官的量刑裁量权是一种权力,是权力就会有权力所共有的性格。孟德斯鸠的结论已成为对权力的经典评价:“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3)权力导致腐败,权力始终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因此,如果权力得不到限制,那将产生可怕的后果。有人曾对区某法院两起盗窃案的判决做过比较:
判决一:甲盗窃财物9800元(多次),判处有期徙刑2年,罚金3000元。
判决二:乙盗窃财物1200元(一次),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2300元。
经过比较这两起案件的判决,我们发现盗窃数额相差近九倍,而判处的刑罚却基本相同,出现了我们所说的同刑不同罚。尽管每个具体个案有其特性,但同种案例之间又有着其共同性。盗窃案是数额犯,决定一份判决结果的主要因素就是盗窃金额,通过分析以上两个案例的不同判决,至少可以说明这个过程中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在某种程度上被滥用了。在这种情况下,增加法官量刑活动的透明度就显得十分必要了。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法官对案件做出的刑罚裁决,应当适当,并且应当让人们知道它为什么是适当的。由公诉人在法庭审判中提出量刑建议并阐明理由,并通过控辩双方当庭对被告人量刑幅度进行充分辩论,使处于中立地位的法官充分掌握被告人具有的量刑情节,以便在最后作出公正的判决,这样的结果是不仅是审判充分公开,增加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透明度,同时也让检察机关在这个过程中充分发使挥了法律监督权,对刑事诉讼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实现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如果说检察机关对法院作出的判决行使抗诉权是一种事后监督的话,那么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有理有据的公正判决就是一种事前监督,事前事后监督相结合,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得到了充分行使,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三)推动量刑建议权,有利于提高公诉人的综合素质
检察机关推动量刑建议权,是一项新的公诉改革,这对检察机关尤其是公诉人而言,更是一种全新挑战。公诉人面对的每一个案件,都有着各自的持点,面对不同的案件情节,要在全面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明确提出量刑建议,这将对公诉人的案情分析能力、证据判断能力和准确理解法律条文规定的水来提出了更高要求。公诉人在审查起诉时,既要审查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此罪还是彼罪,又要考虑被告人的罪重罪轻的问题,斟酌影响被告人量刑的各种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研究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决定乃至参考先前的判例,这样可以促进公诉人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同时也更体现出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理念。公诉人为了提出正确的量刑建议,在办案过程中必须全面收集证据, 既要收集不利于被告人的有罪证据,也要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罪轻证据。同时由于在庭审过程中,量刑辩论环节的增加也使得公诉人必须提高庭审应变能力,在充分行使公诉机关诉讼职能的基础上,努力使法院采信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
任何制度的改革都是在探索中不断总结,不断完善的,我国量刑建议制度虽然才刚刚起步,但从目前的试点工作来看,法院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试点工作持积极态度。据《检察日报》8月24日报道,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自2009年6月被确定为全省首批量刑建议试点院以来,量刑建议采纳逐年上升:2009年6月至12月提出量刑建议117件,法院采纳102件,采纳率87%;2010年提出量刑建议387件,法院采纳348件,采纳率 90%;今年1月至7月提出量刑建议210件,法院采纳193件,采纳率92%。“量刑建议的准确率逐年上升,公诉人对多发罪名的量刑标准、量刑情节的幅度等问题掌握更精确了。”但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我国的量刑建议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还面临着机制、规则、环境、观念等障碍,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以广阔的胸怀吸取已经取得可喜成绩的地区的经验教训,才能建立起完善的量刑建议制度。
参考文献: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普通程序简便审模式初探》,人民司法2002年第10期,第18页。
(2)觊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第195页。
(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 )[M]。北京 书馆,1982,第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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