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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要约邀请的效力及容纳规则(二)
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内容具体确定; (二)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从条文中可以看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目的不同,要约是为了唤起他人的承诺,要约邀请是为了唤起他人的要约。在要约的两个要件中,内容是否具体确定,并不是要约与要约邀请最根本的区别。因为,要约邀请也可能是内容具体明确的(如以未签字盖章的合同书提出要约就是如此) .要约与要约邀请在效力上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要约将成立合同的最终权利交给了受要约人;而要约邀请将成立合同的最终权利留给了邀请人自己。但这种区别,并不意味着要约邀请没有丝毫拘束力。包括合同条款的要约邀请如同要约一样,也可以发生实质拘束力和形式拘束力。 2. 在内容上的区别 要约在内容上都是具体确定的,要约包含了合同的必要之点,即包含了合同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可能包含合同的必要条款,也可能不包含。如甲方给乙方打电话,要求购买乙方的10 台机器,并嘱乙方写一式两份的合同书寄来。甲方的电话属于要约邀请。乙方写了一式两份的合同书,寄给了甲方,合同书是规范的书面形式,该合同书内容具体明确,但是乙方并未在其上签字和盖章,因此它并没有受其约束的表示,只能属于要约邀请。甲方对该合同书的内容很满意,将两份合同书签字或者盖章寄给乙方,这属于向乙方发出要约,乙方签字或者盖章并将其中一份送达给甲方,双方的合同始成立。③ 此例想说明的问题是:其一,要约邀请也可能是内容具体确定的;其二,要约邀请的内容可以因当事人的意志顺理成章地进入合同。 实践中,有的要约邀请只包含了一部分交易条件,没有包含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全部必要之点。这部分交易条件是否对邀请人具有拘束力,要看邀请人的意思。前述乙方送达的一式两份的合同书,因没有签字盖章,没有受其拘束的表示,因此只能解释为要约邀请,不能解释为要约。如果邀请人在要约邀请中表示了部分交易条件,同时表示受这些交易条件的约束,那么这些要约邀请就依邀请人的意思有了拘束力。这种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在于:要约包含了使合同成立的全部必要条款,要约人受这些条款的约束;而要约邀请一般只是包含了部分交易条件,受邀请人仍须就其他交易条件与邀请人协商。 3. 要约邀请与有保留条件的要约 含有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与有保留条件的要约在外形上极为相似,应当加以区别。有保留条件要约的本质,是要约人保留在条件成就时,撤销要约的权利。有保留条件的要约,是对要约形式拘束力的排除, ④ 并非排除要约的实质拘束力,即未排除受要约人的承诺权。排除了受要约人承诺权的意思表示,就丧失了要约的性质,只可能构成要约邀请,不可能构成要约。含有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在相对人提出要约之后,邀请人仍有可能拒绝承诺,使合同不能成立;有保留条件的要约,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使合同不能成立。正因为此,附有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与有保留条件的要约极容易混淆。区别二者的意义,在于确认二者的不同效力。 (三) 要约邀请的实质拘束力和形式拘束力 学者们经常津津乐道要约的实质拘束力和形式拘束力,也有少数学者谈论合同的实质拘束力和形式拘束力。其实,要约邀请构成意思表示时,也有实质拘束力和形式拘束力的问题。 要约邀请原则上不具有实质拘束力,但要约邀请中承诺交易条件或其他条件不变的,要约邀请就具有了实质拘束力。这种拘束力的内容是:要约人以要约邀请中的条件为要约的条件时,邀请人(此时为受要约人) 应当承认这个条件,邀请人不得以条件不符合自己的愿望为由而拒绝承诺。在一定意义上,要约邀请的实质拘束力,最终表现为邀请人的缔约义务[9 ] (P151) .邀请人在转化为受要约人后,有义务按照要约邀请规定的交易条件和其他条件进行承诺。
形式拘束力是指邀请人不得取消要约邀请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原则上不具有形式拘束力,即邀请人发出要约邀请之后,一般可以任意取消它,而且无须承担责任。理由在于邀请人预先把成立合同的权利留给了自己。但是,邀请人自愿放弃了取消邀请的权利,自当允许。比如,2002 年6 月18 日《北京晨报》第16 版上有这样一则商品房销售广告:“6 688 元/ 建筑平米(均价) .6 月22 日前登记观景特惠房的客户,可享受额外99 折优惠。”该广告缺少数量等条款(购房者买房数量未确定以及附随义务未确定等) ,因而只能是要约邀请。该要约邀请提出了按该邀请规定的交易条件提出要约的期限,即在4 天多一点的时间(18 日已经不足一天) 内,提出要约。该要约邀请的形式拘束力是在规定的期间内不得取消。其法理基础在于:在要约邀请中规定了提出要约的期限,就等于默示放弃了取消要约邀请的权利。这就与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就等于默示放弃了要约撤销权一样。 (四) 要约邀请中的误述以及对要约邀请的违反可以构成缔约责任 缔约责任是当事人于缔约之际,违反法定或意定先合同义务,致使相对人受损害应当承担的责任。
邀请人在对要约邀请的表述中可能违反先合同义务;或者邀请人在要约邀请中提出自己的先合同义务(意定先合同义务) ,但在以后的行为中违反它。这些都会构成缔约责任。比如《合同法》第42 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订立合同的过程”,包括提出要约邀请的表示行为。上述三种情形,前两种主要是违反法定义务,第三种是违反法定义务或违反意定义务,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要约邀请中的错误陈述,可以构成因欺诈成立的合同与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 要约邀请的欺诈,是一种故意错误陈述,可构成合同欺诈。比如一个虚假误导广告,不仅构成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侵权责任,还可以构成合同法上的缔约责任。因为,广告受众可以因为广告欺诈(虚假的交易条件等) 提出要约,进而与广告主成立合同。要约人陷入错误,是因为邀请人的欺诈。因虚假广告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构成对社会利益的危害,不应按《合同法》第54 条的规定按可撤销处理,而应按《合同法》第52 条的规定确认为无效。无效合同统统是未成立的合同,因而要追究欺诈人的缔约责任, ⑤ 尽管这种欺诈是在要约邀请中作出的。 要约邀请中的过失性误述,可以是构成重大误解的原因;要约邀请中的过失性错误陈述(如对工程款预算的过失性错误) ,可以使相对人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进行要约。这些,都是产生缔约责任的原因。 对要约邀请的违反,可以构成缔约责任。比如,对规定期间(提出要约的期间) 的要约邀请予以撤销;对规定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予以否定等。 (五) 要约邀请的内容可以进入合同,构成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要约邀请的内容可以通过要约、承诺进入合同,构成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笔者将这种现象,归纳为容纳规则。容纳规则是要约邀请效力的表现。前述要约邀请的效力,既展现了要约邀请效力的内涵,同时又为容纳规则作了铺垫。 三、容纳规则 (一) 容纳规则的含义和意义 容纳规则的提出,是理论和实践的需要。⑥ 有这样一个案例:原告(20 余名个人消费者) 各自购买了被告(房地产公司) 出售的同一幢楼房。入住之后,发现售楼广告中所许诺的每户平均享有的20m2 公共绿地并没有兑现,广告中标明公告绿地的位置,已经建为永久性停车场。20 余名消费者联合起来,提起诉讼,以欺诈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责任。受诉法院认为被告在与原告之间分别订立的20 余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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