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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要约邀请的效力及容纳规则(三)
合同中,均没有许诺提供公共绿地,广告中虽然许诺提供公共绿地,但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广告的欺诈,即要约邀请的欺诈,不构成合同欺诈。基于此观点,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例反映了我国的合同法关于要约邀请及要约的理论研究背景及其缺陷,即重视了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分,而忽视了要约邀请与要约在内容上的承继、容纳关系。一项要约邀请中的条款,被要约所接受,最终被承诺所接受,那么它就是协商一致的条款,就是双方共同构建的交易条件,就是合意的内容,尽管它可能未被用明确的文字写进合同书之中。 我国《合同法》恰恰对要约邀请与要约在内容上的承继、容纳关系没有作出规定,理论上又被忽视。这种状况必然对审判实践产生深刻影响。孤立地看,通过要约邀请进行的欺诈不构成合同欺诈,理由在于:要约邀请的目的,是为唤起相对人的要约,而要约甚至反要约邀请可以否定要约邀请的内容。因为对要约邀请的响应不能构成合同,要约邀请的虚假内容,被要约所否定,被要约所阻断不能进入合同,或者被反要约邀请所否定、阻断。因此,要约邀请的欺诈不能构成合同欺诈。就上述笔者提示的案件来看,情况有所不同,被告首先以广告(要约邀请) 的形式向受众表示提供公共绿地的许诺,继而又提供格式合同与原告达成协议,提供格式合同的本质,是提供一个要约,这个要约并没有否定要约邀请的内容,同时按照体现弱势关怀精神的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人的解释规则, ⑦广告中关于公共绿地的许诺,已经自动进入被告所提供的格式合同之中了,相对人对格式合同的签署,包括了对被告一切未被否定的诺言的接受。因此,要约邀请中的欺诈就转化为要约的欺诈。欺诈的一项规则,是须相对人被蒙蔽而陷入错误,因错误而订立合同,这样分析是想说明,要约欺诈,就是合同欺诈。此时被欺诈人有权请求法律给予救济。同样,因要约邀请的欺诈,被邀请人因被蒙蔽而提出要约,也会构成邀请人的合同欺诈。
上述分析,重点在于说明一个问题,即要约邀请的内容可以被要约所接纳、承继而成为要约的内容,就像承诺是对要约的单纯同意,但要约的内容由此也当然地成为承诺的内容,只是方向相反而已。笔者主张创立和使用一个概念:“容纳规则”。这个规则的含义是:要约邀请的内容如果不被要约所否定,则自动进入要约之中,要约的内容不被新要约所否定,自动进入新要约之中。使用这个概念或术语,浓缩了相应的信息,为研究提供了一块跳板和一个支点。 我国台湾地区已有判例说明要约邀请的内容可进入合同。“惟须注意的是,广告得为契约内容,1998 年度台上字第1190 号判决:‘按购屋人倘系受建商所为预售屋广告之引诱后,进而以此广告之内容与建商洽谈买卖,则该广告内容之记载,显已构成买卖契约内容之一部’。”[10 ] (P1158) 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第22 条规定:“企业经营者应确保广告内容之真实,其对消费者所负义务,不得低于广告之内容。”台湾“公平交易法”第21 条及第24 条亦有类似规定。此种规定虽系及于侵权行为之法理,却使广告在缔约后实质上成为契约内容的一部[11 ] (P160) .我国《广告法》禁止虚假误导广告,也是因为消费者根据广告提出要约,广告的内容会进入要约,进而通过承诺进入合同。如果广告(要约邀请) 与合同的成立,既与交易关系的成立无关,对虚假广告的规制就不但失去合同法上的意义,同时还失去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意义。
(二) 容纳规则的法理基础 1. 容纳规则是混入价值的事实判断规则 含有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是合同缔约前的陈述。要约邀请的内容被要约所承继、容纳,首先是事实,同时,也是混入价值的一种判断。对这种事实的判断,要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分配陈述是否进入合同的风险。如有的房屋开发商在广告中介绍了欲出售房屋的概况,同时又声明该广告的内容只供参考,不作为订立合同的依据。在一般情况下,这个广告(要约邀请) 的内容就不能进入合同。但是,声明的文字如果不易被消费者发现,法官可以判决广告的内容进入合同。 在缔约谈判中,接受和容纳对方的意思或许诺,是正常、经常的事情。因为,人们有追求效率的天性。除非为了强调,人们不愿意重复对方的语言。如甲方对乙方说,这座复式楼卖给你,你愿意出多少钱。乙方并不需要说:这座复式楼房我出100 万。只要说:“我出100 万”即可。即受要约邀请人可以简化表述方式。受要约人(原要约邀请人) 即可以单纯的同意而成立合同。这是“最后一枪”规则⑧ 能够成立的原因。 2. 容纳规则是历史解释规则的运用 “容纳规则”的意义,首先为确定合同的内容提供了依据。它可以作为历史解释规则来加以运用。利用该规则对合同内容的揭示,不是合同补缺(补充性解释) ,不是解释合同的默示条款,而是认定合同的明示条款,并由此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解释是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思维过程,是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审理手段。比如,出卖人在向买受人陈述时,说明出卖的车辆是2003 年的车型。尽管这种陈述存在于要约邀请阶段,但是双方若以此基础进行谈判,尽管未对该车型进行强调,但是并未提出其他车型,那么2003 年的车型必然进入合同。如果合同成立的话,把2003 年的车型揭示出来,不是利用《合同法》第61 条、62 条补缺性的规定,而是利用《合同法》第125 条真意解释、目的解释的规定,对当事人既有真意的揭示。因此它只能属于阐释性解释,不能理解为合同的补缺。合同的补缺是对合同空白点的补充,是推定的当事人的意思。 “容纳规则”实际上是合同历史解释规则的运用和丰富。历史解释规则就是依合同成立的过程,依序检讨、发现(而不是补充) 合同应有的内容。解释合同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在于只注重最终签字和最终达成合意的文件,而漠视了合同成立的历史和源泉。而“容纳规则”要求在解释合同内容时,不仅要考虑条款之间的关系,还要考察条款的来源和背景,以确定当事人的真意,避免偏执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⑨ 第3 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规定对处理相关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也有难解的矛盾和不足之处。仍以售房为例,开发商一般是以填写好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要约的,如果以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载体的说明和允诺为要约的话,那么,就存在前后两个要约了。实际上第一个“要约”(广告宣传资料) 因为缺少必要条款(如缺少交易的数量,交易标的并不确定等) ,而只能是要约邀请。而采用容纳规则,对双方的合意进行历史的解释,就使要约邀请的内容顺理成章地进入合同之中。同理,前一个要约的内容,也可以进入后一个要约之中。
3. 容纳规则体现了要约邀请的效力 “容纳规则”的意义,还在于确定和表现要约邀请的效力,否认要约邀请不构成义务和责任的误解。前已述及,很多学者认为要约邀请不具备任何法律意义,缓和一点的观点认为,要约邀请一般不发生责任。上述观点甚至成了很多人的共识。 要约邀请的效力如何呢? 如果要约邀请的内容被要约接纳,自然从属于要约的效力。法律对要约邀请的态度是邀请人可以随时取消、修改要约邀请,因为它只不过是一项建议对方提出要约的提议。但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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