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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WTO如何解决贸易争端

提纲:

    论点: WTO主要是通过1、磋商2、专家小组程序 3、上诉,复审等程序来解决贸易争端。

    论据:1、xxx是证明通过磋商可以解决贸易争端 2、xxx是证明通过可以专家小组程序解决贸易争端

    论证:对比法,例举法,

    结论:贸易争端是加入WTO后不可避免的。中国企业不应惧怕这种贸易争端,而应积极通过相关的程序去解决。

    正文:

    “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制度是保障多边贸易体制的可靠性和可预见性的核心因素。” 正如WTO前任总干事鲁杰罗所言,如果不提及争端解决机制,任何对WTO成就的评价都是不完整的。可以说,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世贸组织成员承诺,不应采取单边行动以对抗其发现的违反贸易规则的事件,而应在多边争端解决制度下寻求解决方案,并遵守其规则与裁决。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以GATT四十多年争端解决实践为基础,经过发展和重新谈判而确立起来的。最早涉及争端解决的条款来自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22条和第23条。条款规定执行GATT各项协议过程中缔约方之间争端解决的核心规则是:磋商、申诉、专家组建议及执行等方面。但所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许多漏洞。WTO建立一套统一的约束力更强的争端解决机制。克服原GATT机制中的弱点,建立强有力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最重要的成果之一。乌拉圭回合最终形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法律文件《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DSU包括27条和4个附件,主要内容是涉及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管理机构、一般原则、基本程序和特殊程序。WTO关于争端解决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是:《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它规定了适用于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下可能产生的争端的一套统一规则,确立了世贸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WTO的新机制在保留了GATT体制中的一些核心内容外,还采用了上诉程序,规定了补偿和交叉报复措施等,加强了这一体制的作用,增强了约束力。

    WTO解决贸易争端的基本程序:

     1、当事方磋商

    世贸组织成员如有争端,应先行磋商,在一方提出要求后的30天内,必须开始磋商。如60天后未获解决,一方可申请成立专家小组(Panel)。争端的解决机构(DSB)在接到申请后的第二次会议上必须作出决定,即同意或不同意成立专家小组,只有争端解决机构全体反对,专家小组才不能成立,这意味着在世贸组织体制下比1947年关贸总协定更容易成立专家小组.这说明世贸组织解决争端的机制在加强.因为在原关税贸易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下,可以“协商未完”为借口拖延专家小组的成立。“磋商”是争端解决机制十分强调的阶段,也是程序确定的重要原则之一。所以说,一项争端只有在通过双方磋商而解决争端努力宣告失败情况下,才能由成员方政府提交争端解决机构。为取得双方都可接受的结果,当事双方可以要求总干事或其他人进行调解,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如:斡旋、调停等)提供帮助。具体来说,当磋商和调解努力在60天内未取得所希望的结果时,起诉一方才能正式要求争端解决机构建立专家组,开始启动争端解决机制。

    案例:

    中国要求就美国的钢铁进口关税措施进行磋商

     中国在星期五要求就每年影响其3亿5千万美圆钢铁销售的美国钢铁进口关税措施进行磋商,同时宣布,如果磋商不果,就向WTO提交第一份诉状。“目前,我们希望磋商。就我理解,只有在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我们才会递交诉状”,对外贸易部的一名发言人在中国入世仅仅4个月之后说。美国上个星期宣布,它从3月20日开始,将对一系列钢铁产品征收最高达30%的关税,以帮助正在困难中挣扎的美国钢铁产业。欧盟已经向WTO递交了诉状,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钢铁生产国也提出了抗议。“中国相信,美国钢铁产业保护措施与WTO的相关规则不一致”,中国对外贸易部在一份声明中说。“美国政府的决定对中国钢铁企业向美国的正常出口将造成严重的影响”。朱镕基总理就此问题也对华盛顿提出了批评。“这将影响3亿5千万美圆的中国钢铁产品的出口,将使中国不可能再向美国出口”,他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国会)为期2周的年度大会结束之前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说。“我能不能象美国领导人对大豆出口表示关注的那样对我们的钢铁出口表示关注”?“如果我把大豆进口关税提高到30%,能够接受吗?中国刚刚就转基因食品进口规则与美国达成妥协;中国的转基因食品进口规则威胁美国10亿美圆大豆的销售。美国总统布什上个月访问中国时,游说中国放松这个将在3月20日生效的一套规则。中国宣布了在12月份之前执行的临时办法,这套办法将使许可证要求更容易满足。对外贸易部的声明说,中国已经通过WTO要求与美国在华盛顿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磋商。但是,对外贸易部的发言人说,中国尚未收到答复。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钢铁生产国,但却是钢铁净进口国,因为国内高档钢材的需求远远大于供给。

     2、专家小组程序

    如当事方磋商未果或磋商失败,争端一方可要求争端解决机构设立专家小组,启动专家小组程序。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一般由3人组成的专家小组,一般应在6个月内向争端各方提交终期报告,在紧急情况下,终期报告的时间将缩短为3个月。专家小组进行审查、提交中期及终期报告,若通过则执行专家小组审议报告(上诉委员会的决定),若修改本国相关法律时间过长,可对对方实行赔偿;,否则上诉,复审,由上诉委员会再形成新的决定。专家小组提出裁决报告的期限一般是6个月,可以延长但无论如何不能超过9个月。一般情况下,在争议各方提交书面材料后,专家小组紧跟着有2次口头听证会(实质性会议),此后专家小组开始实质的工作,由秘书处提供协助。专家小组首先拿出报告的大纲散发给争议各方。这仅是一个描述性报告,对事实和双方的观点进行阐述,若双方认为其与事实有出入,可以向秘书处澄清;此后,专家小组公布临时报告(中期报告)。争议各方可以进一步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论据。争议各方和专家小组的交流必须通过书面的方式,由秘书处传达。各方的书面意见作为副本,附在报告之后。专家小组形成的最终报告应以三种工作语言(英、法、西)散发给各成员方,20天后,才可在DSB会议上审议通过。在向各成员分发专家小组报告的60天内,该报告在DSB的会议上应予通过。该60天的期限可以延长,但无论如何不能超过90天,通过方式采取"反向一致"的原则。如果某一当事方不接受专家小组的裁决,它可以向DSB正式通知其将进行上诉。则争端解决进入上诉程序。上诉的范围仅限于专家小组报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由该专家小组所作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有60天的时间处理上诉事宜,并通过报告。该期限可以延长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90天。上诉机构的报告应在发出后30天内经DSB通过,除非经协商一致不通过。

    案例:

    中国第一次要求WTO成立专家小组,就美国钢铁关税问题作出裁决

    

     [法新社 日内瓦5月27日消息] 据WTO说,中国周一要求WTO就美国钢铁关税是否符合国际贸易规则作出裁决。继欧盟、韩国和日本之后,北京向WTO递交申请,要求成立专家小组,审查美国对部分进口钢铁实施高达30%关税是否合乎规则。自中国经历漫长历程,于去年12月加入这个现拥有144个成员的全球贸易机构以来,这一举动标志着中国中国第一次要求WTO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小组,就起诉事件进行调查。一位WTO发言人说,中国要求WTO争端解决机构6月7日前考虑它所提出的要求。

     美国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日本和韩国上周称将加入欧盟,呼吁WTO成立专家小组就这个为期三年的关税计划进行裁决。虽然华盛顿周三制止了欧盟要求成立专家小组的申请,欧盟宣布,6月3日它将再次提交申请,这次美国将无权阻止。6月3日不可能考虑中国的申请,因为在议程上增加新议题的最后期限已过。

     根据争端解决规则,瑞典也已开始与华盛顿就钢铁措施进行蹉商。争端焦点在于,美国为争取给苦苦挣扎中的本国钢铁产业以喘息时间,从3月起对部分进口钢铁实施8-30%关税,为期三年。WTO专家小组作出裁决通常需要6个月,但经常因为任一方的诉求而使这个过程超出一年。有些欧-美争端,如香蕉案和牛肉案已持续几年。

     布鲁塞尔和东京已威胁下月起对美国产品实施报复性关税,也已拟出第二份清单,准备于WTO裁决美国违反规则后实施。挪威、中国和瑞典已通知WTO,他们希望美国关税计划结束的三年内保留报复权利,或者是维持至WTO作出不利美国的裁决。巴西、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同美国达成双边共识,他们将提出报复性计划的权利保留至2005年3月。同时,中国为保护本国市场不受从美国转移钢铁产品的影响,周五开始对九种进口钢铁实施临时性关税。

    3、争端解决程序规定贸易争端各方可以三种方式执行专家小组报告:

     a. 履行

     争端解决程序强调,违背其义务的一方必须立即履行专家小组或上述机构的建议。如果该方无法立即履行这些建议,争端解决机构可以根据请求给予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

     b. 提供补偿

     若违背义务的一方在合理的履行期限内不履行建议,引用争端解决程序的一方可以要求补偿。或者,违背义务的一方可以主动提出给予补偿。

     c. 授权报复

     当违背义务的一方未能履行建议并拒绝提供补偿时,受侵害的一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采取报复措施,中止协议项下的减让或其它义务。这意味着,当一方违背其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或一个有关协议项下的义务时,受侵害的一方在争端解决机构的授权下,可以提高从违背义务的一方进口货物的关税,所涉及产品的贸易额应相当于被起诉的措施所带来的影响。

     争端解决程序规则规定此类报复行为应由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并尽可能在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判定在违背义务的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或知识产权协定的同一部门内采取。但当争端解决机构认为这样做不可能时,则可以授权在同一协定项下的其它部门采取报复措施。只有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并且作为最后的办法,争端解决机构才能授权采取跨协定的报复行为,如对于违背服务贸易总协定或知识产权协定项下的义务时可授权采取提高货物关税的办法,予以报复。若既不执行也不上诉则WTO可授权利益受害方进行报复;但是,提供补偿和由争端解决机构授权采取报复是临时性的措施。最终的结果应是违背义务的一方实施建议。争端解决程序规则要求争端解决机构对案例进行审议,以确保建议的全面实施。

    截至目前,据国家经贸委称累计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近500起,直接影响我国出口金额达100亿美元以上。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提供的一份研究报告认为,我国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的自身原因主要是:出口产品结构、市场结构过于集中;出口秩序混乱,企业低价竞销;产业转移带来的贸易磨擦;对国外贸易保护主义的反击能力不强。报告认为,这几项因素在短期内都是难以改变的,加之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15年内仍将被视为非市场经济,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立案数量可能会有增无减。

    许多国内企业之所以不敢打“洋官司”,缘自于其封闭的意识。他们往往有许多顾虑:在人家家门口打官司,能赢吗?付出不菲的费用和精力,值得吗?……这些顾虑的深层次原因是不熟悉国际规则,不了解WTO是如何解决贸易争端的。入世后,中国企业将更加直接面对国际市场,面临的形势也更为严峻,而了解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敢打“洋官司”,善打“洋官司”应该成为中国企业的一堂“入世”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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