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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337”条款及其对我国机电出口贸易的影响(三)

    2、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开始成为机电产品出口的主力军

    近几年中,我国机电产口出口主要集中在家电和消费类电子、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和通讯设备领域。目前,我国机电产品出口方面还涌现了一些新的增长点:在船舶及零件、航空航天器材、复印设备等出现快速增长态势,增幅超过50%,起重工程机械、金属加工机床和纺织机械等增幅超过40%。

    3、出口主要面向欧、美、港、日市场,亚非拉成为新的增长点

    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主要市场是美国、欧盟、香港、日本,一般会占据整个出口市场的80%以上。2006年,我国向美国出口1245.2亿美元、向欧盟出口1139.3亿美元、向香港出口1101.6亿美元。值得一提的是,近几年来,我国对拉美和非洲的出口成为新的亮点,虽然贸易额较小,但是增长迅速,2006年涨幅分别至62.2%和47%。2006年我国出口对印度的增长最快,达到85.2%.

    4、出口贸易形式仍以加工贸易为主

    在我国机电产品出口逐年大幅增长的同时,加工贸易机电产品出口占全国机电产品出口额的比重也在逐年增加。1993年所占比重为35.8%,1994年为40.3%,1995 年为45%,1996年为52.4%,2006 年,加工贸易机电产品出口达到3912.1亿美元,占总出口比重达71.2%,增长25%。

    5、出口进入贸易磨擦、贸易壁垒、知识产权争端的高发期

    在贸易磨擦方面,自加入WTO以来至2006年底,我国机电产品共遭遇国外反倾销45起,保障措施11起,特保6起,共计63起。总体涉案金额18.1亿美元,虽然没有影响我国整体机电贸易出口趋势。但如果在一些重点产品上败诉,将对国内相关行业造成较大冲击。

    在贸易壁垒方面,以欧盟为主的各种贸易壁垒如RoHS指令、即将执行的EuP指令不断涌现,欧盟虽然尚未进行实质性检测,而采取企业声明的方式,但各项指令无疑是我国机电产品出口持续增长的潜在障碍。

    在知识产权方面,以美国的337调查最为突出,截至到2007年4月,涉华的337调查己经高达65起,中国是目前受337调查最多的国家,其中机电产品涉案45起,涉案产品包括有电脑、MP3、彩电、发动机、DVD、电池等40余个品种,一旦侵权的控诉成立,ITC签发排除令,将会对侵权产品及其上下游产品造成严重的打击。可见,加快技术研发、自主创新、增强行业整体实力己经成为机电产品出口健康成长的迫切要求。

    (二)我国机电产品遭遇美国调查的现状分析

    1、我国机电产品遭受调查的发展趋势

    自美国《1974年贸易法》修订赋予ITC对337条款案件进行调查和做出裁决的权力以来,截至2007年4月1日,涉及中国企业的337调查共计65起(占所有337调查数量的11%),其中,机电产品占绝大多数(43起)。尤其近几年,涉华机电产品337调查案件数与涉华337调查总案数的变化趋势一致。

    2、我国机电产品遭受调查涉及的类型

    上述涉及我国机电类产品的43起337调查中,专利类侵权调查有37起,占比86%;商标类侵权调查有5起,占比12%;专利和商标两者同时设计的有2起;商品外观侵权1起;著作权侵权1起。

    3、我国机电产品遭受调查的结案方式

    上述43起337调查中,除了有15起正在调查尚未做出裁定以外,在剩下的28起己结案的337调查中,结案方式如下:(1) 多数以和解结案(12起)。(2)撤诉的5起,这类情况大多是被诉采用了“花钱消灾”的庭外和解方式。(3)ITC下达有限排除令的有6起。(4)结果最为严重的是,1998年的“小型多功能工具案”和1999年的“两柄水龙头、孔罩及部件案”,都被ITC下达了普遍排除令。这意味着从此所有来自中国的这两类产品都不许再出口到美国。(5)胜诉的有2起:分别是2003年的“扩电芯片、宽带调谐芯片、接收器芯片及相关产品案”和2005年的“球杆自我矫正连接件及部件案”。胜诉原因一方面是企业拥有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是不惜代价积极应诉。(6)上诉的有1起,即2003年的无汞碱性电池、部件及相关产品一案,ITC判中方胜诉,诉方企业正在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目前此案己经花费了数百万美元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耗费了大量人力和时间。中国政府、行业协会给予了大力支持,想要借此给美国企业一个警告。

    三、我国机电产品遭受337调查对我国企业的负面分析

    (一)对于直接涉案企业的影响

    1、如果应诉,将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

     ITC案件的诉讼费用非常昂贵,主要是律师费,一般估计,很多与专利相关的337调查的律师费动辄上百万美元,有时甚至要花费千万美万的费用,而且时间花费一般为14个月,高额的诉讼费加上程序专业复杂,手续繁杂,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些对于规模不大的单个企业,是非常难以承受的。

    2、如果不应诉就等于“缴枪投降”

     被控侵权的中国企业考虑到应诉成本高昂和对337条款的陌生,常常选择不应诉。ITC会因此作出缺席判决,裁定申请人陈述的事实成立,如果申请人申请的是普遍排除令,ITC就会因此发出“普遍排除令”,使得中国所有生产该产品的企业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如果被控产品包括其部件和相关产品,则与该侵权产品相关的上下游产品都要从此失去美国市场。1996年“小型多功能工具案”由于被诉企业没有出庭,ITC缺席判决并做出了“普遍排除令”的裁定。从此,所有来自于中国的小型多功能工具都不能进口到美国,损失了很大一部分市场,甚至会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兴衰。

     更有,这种不应诉情况如果发展下去,会让美国公司和其它公司由此认为中国公司不会对337调查进行抗辩,因此会鼓励了更多的美国公司和外国公司对中国公司提起“337条款”的诉讼,并且理直气壮地申请“普遍排除令”,从而使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成为“337条款”的牺牲品。

    3、如果采用庭外和解,虽然让控方撤销了337调查申请,但需支付高额的专利许可费。

     现在国外企业或组织索要的专利费用和赔偿额越来越多,动辄数以亿元计。

    (二)对于生产同类产品未涉案企业的影响

    对于未被列为337调查范围内的、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就可以高枕无忧、相安无事了吗?当然不是,如果被诉企业被判侵权成立,ITC下达了最严厉的“普遍排除令”,则所有来自原产地国的同类产品都会被禁止出口。以前就曾经发生过,我国出口企业把货物运到美国海关才知道产品是被普遍排除,结果造成很大损失。此外,即使没有下达“普遍排除令”,未涉案企业也应该保持警惕,加以防范。

    (三)对于涉案企业上下游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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