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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及治理办法(二)

 如企业的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但企业借此对企业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与发生坏账的可能性不予披露。尤其在中国各类企业应收账款比例不断上升、坏账损失有可能增大的情况下,如果不披露资产的实际运行情况,不仅违背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与充分性原则,也不符合会计的稳健性原则要求。 第三、延迟型预测性盈利信息披露: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达到内幕交易和操控股价的目的,经常推迟披露坏消息而提早披露好消息,直接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如某个事件相关的所有信息不能够一次性地全面披露,而依赖于后续的补充公告和更正公告(俗称打“补丁”)据统计,近年来发布补充公告和更正公告的上市公司数平均约占全部上市公司数的17%左右。甚至有些上市公司在年报披露过程中将应当披露的资料有意遗漏,利用补充或更正的形式做掩饰,这使“补丁”变成了粉饰年报的工具。第四、搪塞型预测性盈利信息披露:一些上市公司其公开披露的预测性盈利信息简明扼要、流于形式,对一些重大事项不充分披露出来。如有的公司将股东和债权人投入企业的资金大量地投放于股票交易、期货交易或房地产交易上,以期获得。如对重大财务事项的提示不够完整从目前的会计制度看,有关部门已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相关信息,而对其他企业尚未做出要求。

    三、 造成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信息披露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 管理层的披露成本过高

    在自愿披露方式下。上市公司是否披露盈利预测是在考虑“成本一效益”原则的基础上自愿进行的。公司披露盈利预测信息可能会带来一定收益,但也会相应发生一定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其中直接成本主要包括搜集和处理有关信息的成本、召开记者招待会和分析师沟通会的费用或支付给有关媒体的版面费、印刷费以及支付给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费用等。间接成本主要包括: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偏差时公司可能遭受的法律诉讼成本及管理层声誉损失、因披露盈利预测的内容将不可避免地泄露公司投资战略和经营战略等商业秘密给公司带来竞争劣势所造成的潜在损失、因管理层行为受到约束而发生的机会成本等。在考虑是否进行披露时,管理层更多的是考虑间接成本,而间接成本中最重要的是诉讼成本和声誉损失。竞争劣势并非每家公司考虑的因素,因为竞争性信息市场的存在使得有些公司的管理者相信,某些信息即使不在盈利预测中披露,也会被竞争对手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但如果法律对失实的盈利预测严加惩处,那么诉讼成本和声誉损失就不可避免。

    (二) 管理层的专业能力欠缺

    客观地讲.盈利预测的准确性受多种因素影响:①在盈利预测表述方式上,我国采用的是单一金额表述,而不像其他一些国家也允许对盈利预测的金额采用区间估计,区间估计比单一金额表述容易预测;②上市公司盈利预测受宏观经济发展变化等系统性因素的影响十分显著;③通常一项新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政策的变更通常会影响会计盈余的稳定性.会增加盈利预测的难度。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无疑是最具影响的会计改革,准则制定的原则性导向明显加大对会计职业判断能力的要求,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盈利预测;④资产规模越大,公司管理当局也就越难对资产进行整体把握,也就越难对盈利进行预测。另外,如预测时间长短、公司财务风险状况、股权结构、独立董事比例等一些因素,尽管研究发现的证据存在差异,但学术界仍然认为这些因素也会对盈利预测的准确性产生影响。总而言之,盈利预测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需要管理当局(财务人员)具备较全面的知识,财务人员专业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披露盈利预测信息的意愿。但很不幸的是,据调查,我国中高端的财务人员还很欠缺,无法满足市场的需要。

    (三) 中介机构缺乏

    在发达市场中.盈利预测信息的供给呈现出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二元化竞争格局。这两个信息来源孰优孰劣,很难说清,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信息供给者之间的竞争会对信息的披露产生良好影响。上市公司为了防止中介机构向市场传递不切实际的信息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有时不得不“自愿”披露有关信息。我国的中介机构无论从数量还是专业素质上.都无法和国外相提并论、虽然经过10多年的努力.有了一定的发展,但规模都偏小.在市场上的声音还很微弱.对上市公司还未形成足够的影响力,尚不能与上市公司形成有效竞争。作为在信息上绝对占优势的一方.上市公司将很容易产生漠视信息需求者的态度.自愿披露盈利预测的意愿将大大降低。

    (四) 投资者需求不足

    证券市场是信息需求与信息供给相互作用的场所.其成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需求水平和供给水平。无论是供给还是需求,只要任何一方停留在较低的水平上,都会制约证券市场的发展。但信息的供给和需求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信息的供给不是简单的适应信息的需求,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引导需求.而信息的需求又会对信息的供给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如果需求水平较低,可以通过供给来进行引导;反之,如果供给水平差,可以用需求来施加压力。纵观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国有股一股独大,大股东本身就掌握着公司的内幕信息(包括盈利信息),没必要再从证券市场获取额外的盈利预测信息:同时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不完善,屡有造假事件发生,而且个人投资者不成熟,机构投资者不发达,所以难以形成有效的需求。投资者需求的不足无法对信息的供给提出更高的要求.直接导致上市公司无法提高自愿披露盈利预测的意愿。

    四、 中美盈利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

    (一) 盈利预测信息提供者的比较

    盈利预测信息是预测者对公司未来经营成果、财务状况与现金流量的预期估计,它在高度发达的证券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基于证券市场对信息的有效需求和完善市场的证券法规的制约,盈利预测信息的来源可分为公司管理层预测和市场上财务分析师预测两种。在美国,公司既可以雇佣市场上的财务分析师预测,又可以直接由公司管理层在公开媒体上披露盈利预测信息,而在我国公司的盈利预测信息主要是由公司管理人员编制,财务分析师预测没有形成规范的市场供给,没有正式公开的财务分析师预测信息。

    (二) 盈利预测信息规范形式的比较

    世界各国证券市场财务预测信息披露制度有两种类型:一是自愿盈利预测信息披露制度;二是强制性盈利预测信息披露制度。虽然我国与美国都采用自愿的信息披露制度,但也有不同:一是就美国来说,1973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明确改变监管政策方向,准许上市公司自愿性地披露预测性财务报表。直到1979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才制定了安全港规则来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盈利预测信息。反观中国,中国证监会自1993年起,就倾向于强制性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盈利预测信息,2000年4月30日,改变了强制性的态度,要求上市公司对盈利预测信息的披露采取自愿的形式。二是美国选择自愿披露的理由更具有必然性和充分性。在美国,证券市场已经成熟,法律也很健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时,对盈利预测信息保持强劲需求 ,市场上既有公司管理层做出的盈利预测信息,又产生了满足市场需求的财务分析师的预测。反观中国,证券市场尚未成熟,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仅靠市场本身的力量来自我约束市场是远远不够的。

    (三) 盈利预测信息格式与内容的比较

    从盈利预测信息披露的格式来看,两国基本参照历史财务报表的格式,但美国的要求更为宽松。如金额表达方式,除绝对金额表述以外,公司还可以采取区间估计表述或定性描述的方式。从其披露预测假设和会计政策来看,美国的较全面注重实质,而我国的则较空泛且过于简单。

    (四) 盈利预测信息审核制度的比较

    盈利预测信息审核是盈利预测信息规范制度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盈利预测信息审核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盈利预测信息的合理性。一般来说,不赞同强制审核的理由是,盈利预测信息所以依据的基本假设并非全部属于注册会计师的专业领域。我国对盈利预测信息采取的是强制审核,而美国是赞同审核但不强制,属于公司自愿选择审核方式。

    五、 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信息披露中存在问题的治理对策

    (一) 构建适度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有机结合的预测性盈利信息披露制度

     公开、公平、公正一向是证券市场监管信息披露的原则,具体到预测性盈利信息披露制度上,有两种不同的规范形式:一种是自愿性的预测性盈利信息披露制度,以美国为典型。另一种是强制性预测盈利信息披露制度,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市场采取的即是这种形式。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的是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相结合的预测性盈利信息披露制度。针对我国目前证券市场并不是很成熟、法制化观念不充分、执法措施不力的情况,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应当构建起一整套适度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相结合的预测性盈利信息披露制度并使之完善。因此在法律层面上,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中必须对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信息披露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包括实行盈利预测信息强制披露制度,明确必须提供盈利预测信息的场合,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以及违反法律的后果。证券监管部门应制订包括盈利预测信息的编制、披露的具体规章,并在其中体现出盈利预测信息强制披露的原则,同时对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给予积极地引导,充分发挥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积极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在鼓励上市公司披露预测性盈利信息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提高上市公司预测水平,确保预测性盈利信息的质量。

    (二) 应当重视盈利预测信息在证券市场中的作用,鼓励公司披露盈利预测信息

    只要这些信息建立在诚实信用和合理假设的基础之上,都可以在任何公开的文件中使用,并且不限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上市后的公司也应公布盈利预测信息,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盈利预测的功能,同时起到保护投资者的作用。我国在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方面可借鉴美国的做法,采用预先警示理论与安全港制度:预测性信息应当用适当的方式表达,并伴有充足的陈述,以便投资者能据此做出自己的投资判断。如果有关的盈利预测信息是建立在合理的预测假设与基准之上,并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披露,即使现实情况与预测出现不符,也不认为是虚假的或误导性的。如果投资者起诉,则必须举证说明预测缺乏合理的基础,披露缺乏诚信。这样,既不损伤诚实信用的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信息的积极性,防止投资者对基于善意披露的预测信息因事后变化而提出无理由的诉讼,又可以保证投资者能获取所需信息,促进资本市场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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