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努力培养一批权威性的盈利预测机构和高素质的财务分析师,发挥财务分析师在盈利预测中的作用
在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中,预测性盈利信息的提供者主要有公司管理当局和财务分析师,他们互相竞争、互相牵制,共同促进了预测性盈利信息披露的完善。国外研究表明,财务分析师作为公司外部的独立专业人士,其提供的盈利预测优于公司管理当局提供的盈利预测。当前我国应积极培育一批有权威的预测专业机构和高素质的财务分析师,充分利用他们在预测性盈利信息供给中的作用,增强预测性盈利信息管理层供给方的竞争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可防止公司管理当局提供质量较差的预测信息,同时有利于提高预测性盈利信息的质量。
(四) 建立上市公司预测性盈利信息披露的免责制度
投资者在选择上市公司的股票时,本质上是投资于公司的未来,投资于公司良好的管理风格以及乐观的前景。依据传统的侵权法理论和证券法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与实际有较大差距时,即使上市公司主观上无过错,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仍可构成虚假陈述行为,而依法被追究其民事责任。但是,由于预测性盈利信息本身的不确定性,仍有可能与实际有较大距离。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可借鉴美国的做法,采用预先警示理论与安全港制度:预测性信息应当用适当的方式表达,并伴有充足的陈述,以便投资者能据此做出自己的投资判断。如果有关的预测性盈利信息是建立在合理的预测假设与基准之上,并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披露,即使现实情况与预测出现不符,也不认为是虚假的或误导性的。如果投资者起诉,则必须举证说明预测缺乏合理的基础,披露缺乏诚信。这样,既能对诚实信用的信息披露人提供免责保护,鼓励预测性盈利信息的披露,又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有效性。
(五) 建立健全以民事和救济为核心的信息披露民事赔偿责任制度
信息披露监管法律责任立法的根本目标有两个:一是实质性地增加现有证券监管系统的有效威慑作用;二是提供给受侵害投资者救济与补偿的手段,并同时力图避免对无辜市场参与者不正当的惩罚。其根本目标的实现要求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的具体制度与规则在功能上的分工和协调。刑事责任旨在惩罚严重违法者,行政责任旨在保护投资者和证券市场的信誉,民事责任旨在救济赔偿投资者所受的损失。以威慑预防为己任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虽然可以成为民事责任的有益补充,但这无法替代或稀释民事责任固有的价值与功能,民事救济赔偿的存在与可能性具有一定阻却违法的效果(齐斌,2000)。由股东出面,要求公司管理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了一种日常监督力量,能有效监督公司盈利预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而不是等事态发展到具有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时,才由政府出面,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行政责任。
(六) 建立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机制
投资者保护机制是中国证券投资市场发展的基石。建立和完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机制,形成从事前防范到事后保护的一套措施。一方面,通过建立和健全以损害赔偿为核心的民事责任制度,对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实构成证券欺诈的法律要件,如责任主体、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赔偿标准等的确定形态做出具体的规范;另一方面,推进对投资者保护的集团诉讼制度的建立,发挥其在保护投资者、遏制证券市场侵权行为方面的突出作用。
(七) 充分发挥市场中介的监督作用,加强注册会计师对预测性盈利信息披露的审核
我国上市公司预测性盈利信息的披露实行信息中介机构的强制审核制度。《独立审计基本准则》规定:“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是保证预测性盈利信息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注册会计师以第三者的身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上市公司披露的盈利预测信息进行鉴证, 确保了信息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降低了投资者的信息风险。只有充分发展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搞好会计师事务所的自身建设,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和监督,明确注册会计师在审核盈利预测信息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确保作为经济警察的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中立性,才能有效地提高预测性盈利信息披露的质量。
六、 结论:
综上所述,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重点是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充分利用政策的导向作用,从制度上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规范、公平和及时,以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分布实施为契机,引导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信息披露工作水平。与此同时,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管和外部审计监督,以维护证券信息披露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适应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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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胡汝银:中国公司治理—世纪出版集团,2010.11
4. 何 曾:预测性盈利信息概念辨析--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07.4
5. 赵 明:我国上市公司盈利预测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J].公司金融,2006(6)
6. 李桂荣,朱丽敏: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信息自愿披露悖论:提出与解读[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5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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