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历史和现状
1983 年9 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前,人民银行集银行、保险等业务于一身,既是经营机构,又是监管机构,这个历史时期金融机构相对简单,也便于监管。到了上个世纪80 年代末,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等逐步兴起,金融系统开始变得复杂,业务交叉也较为混乱。为此,国务院相继成立了证监会和保监会,与人民银行分别对证券业、保险业、银行业进行监督管理。2003年,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的会议决定,成立了银监会,从此构建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格局,应该说我国目前的状况也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1.金融监管缺乏独立性及协调性
金融监管体制是对金融监督管理活动进行规范的一整套组织制度,金融监管体制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金融监管的效果。在我国,无论是中央级监管,还是地方级监管,监管机构都受制于行政部门的指挥和管理,缺乏独立性,无法充分发挥监管的职能。“一行三会”之间缺乏配合,监管的协调性不够,难以保证信息共享,严重影响了监管的效率。除了“一行三会”之外,财政部是国债市场的主要管理者;国家发改委是企业债券的主要管理者;而国家外汇管理局则主要监督和管理外汇和B 股交易。
2.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金融监管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对金融机构的各种经营行为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这是保证金融监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规程序来实施,杜绝随意性,保证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基本要求。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基本上是以行业为基础建立的,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而我国的监管体制也是与其严格对应的。这种基于行业特点制定的法律体系必然存在以下弊端:第一,由于对金融业之间的业务交叉考虑和规范得比较少,造成这些交叉领域内的竞争无序,而且容易出现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增加监管成本、降低监管效率、增大金融风险;第二,由于对金融业之间的联系考虑得比较少,使得不同行业开展相同业务,或者相同业务采取不同形式运作,监管的宽严程度不同;第三,尽管在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中都对监管协调作了相关规定,但都停留在原则性层面,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第四,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尚不完备和完善,规范机构的市场退出、信贷关系、行业竞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亟待制定;第五,金融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法律、法规有关处罚的规定不够协调一致,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甚远,法律的引导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3.金融监管者的素质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金融监管当局的许多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水平、知识结构与监管目标的高标准和监管任务的艰巨性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金融监管所要求的较为全面掌握经济、金融、法律、高等数学等方面知识并精通计算机以及网络技术的综合型人才比较少;许多金融监管人员还不能对金融机构的各项指标进行前瞻性和深层次的分析,从而使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的效果与预期目标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这些都影响了金融监管的力度和深度。
4.金融监管手段落后,能力和效率处于较低水平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金融机构的准入审批,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涉及得不多,金融监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级交代的任务,作用有限。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这样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因为风险监管措施强调的是发现风险后如何控制风险、减少风险、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追究风险制造者的责任。从金融监管手段看,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赖于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一旦金融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政府往往是以行政的方式出面干预,以计划、行政命令和经济处罚等方式对金融行业的违规行为做出纠正,这种被动的事后处理方式,影响了金融业发展的稳健性,导致我国金融监管能力和金融业整体运营效率的低下。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由于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自我监管能力极差,金融同业工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在我国也极为少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非常少,力度也比较弱。从金融监管标准来看, 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评级以及风险管理没有一套统一的具体量化标准。
(三)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启示
作为弥漫全球的金融危机的源头,美国次贷危机无疑为金融风险的监管与防范提供了反面的教材。一是危机的预警声音没有引起监管当局的足够重视,加之监管机构实质性的监管力度不够,使得其无法对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做出及时的揭示和相应的控制;二是由于没有明确的监管分工,导致了各监管机构坐视系统风险的进一步扩大,最终演变为次贷危机,并导致全球性的金融动荡。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已经标志着美国金融业走向了混业经营,但是由于政府不应过分干预市场的传统理念的影响,导致一个统一的综合的监管体制迟迟没有建立,透露出来的还是对于政府权力膨胀极端排斥的思想倾向。但这种排斥之情或许已经到了该减弱的历史阶段,因为正是这一思想倾向成为此次危机的最终根源,而这恰恰反映出了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所在,对于思考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突破口。
四、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分析
中国在此次危机中所遭受的影响应该说是比较小的,部分是由于我国的金融监管较为严格,但很大程度上却是因为我国的金融市场较为封闭,金融机构的国际化程度不高,金融业的整体不发达。因此,无论从任何一个角度来讲,都没有理由以“幸免于难”为借口,而放弃对金融监管体制不断改革与完善的探索。不可否认的是,尽管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在此次危机中遭受到了重大的挫折与挑战,但其体制和经验依然有许多方面值得国内学习和借鉴。通过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分析,以及美国次贷危机的经验教训,并结合我国的特定国情和实践,对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完善有如下几点考虑:
(一)一国金融业的发展目标归根到底要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发展。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产品本身对于金融体系的风险,还要考虑其对于实体经济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如果片面追求创新而忽视了安全性,一旦发生危机,不仅会适得其反,降低金融创新的效率,还极有可能对实体经济造成伤害,影响整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金融监管应当随着市场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和优化。现代金融体系的监管应该更多地强化功能监管和事前监管。次贷危机证明,面对日益繁复的、频繁的市场创新和日益复杂的创新产品,单纯依赖信息披露来保护投资者利益,已经不够充分。随着现代金融产品的复杂性加大,投资者越来越难以对其潜在的风险进行识别。因此,监管当局仅仅做到确保信息的真实披露,或完全依靠对透明度的监管,已经远远不够。同时,由于金融体系中相互传导的原因,监管者如果只关注一个产品表面上的风险,也是远远不够的,而应该能够审慎地评估金融产品,洞悉其对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做到见微知著。对此,金融监管体制有必要从过去强调针对机构进行监管的模式向功能监管模式过渡,即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型的业务进行统一监管和统一标准的监管,以减少监管的盲区,提高监管的效率。同时,监管者在事前监管中,应当对创新产品有更深入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有效的产品风险评估,尤其是对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的产品,应当将其相应的监管环节前移,深入分析和评估金融产品可能给经济体系带来的隐患。
(三)要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的协调。次贷危机充分表明,在金融市场日益全球化、金融创新日益活跃、金融产品日益复杂的今天,传统金融市场之间的界限已经淡化,跨市场金融产品日益普遍,跨部门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显得日趋重要。
(四)混业经营已成为当代金融业发展的主流趋势,与之相适应,综合监管体制亦成为一种国际化的趋势。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是金融业活力和效率的源泉。目前,在金融业务的交叉领域,金融创新往往也最为活跃,例如银行的集合理财计划、基金公司发行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不断涌现的金融控股公司热潮等等,这些金融创新的出现,实际上是对现有的分业监管、机构监管的挑战,如果不及时对现有的监管体制进行调整,就可能会形成交叉监管、重复监管以及监管的空白地带和灰色地带。金融创新需要有相对宽松的法制环境。但是,金融创新在推动金融发展、提高金融运行效率的同时,也不断地对现有的金融秩序、金融监管的制度造成冲击,为金融体系带来了很多的不确定因素,甚至威胁金融安全。因此,在我国目前行政管制色彩还比较浓厚的“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下,负有监管职能的各监管机构,基于监管便利、避免责任以及控制金融风险的考虑,无疑有加强管制的偏好,即通过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范围,限制金融创新,控制金融价格来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这种做法会导致金融市场得不到应有的发展,金融业的竞争力和效率低下,整个金融体系十分脆弱,表面的金融安全实质上是以金融业的发展滞后为代价的。
参考文献:
1.丁邦开、周仲飞:《金融监管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2.李静:“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时期的金融监管”,金融与经济,2004年第10期,第18页。3.黄禹忠:“混业经营监管机构设置研究”,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年第7期,第5页。
4.杨文云:“论中国金融全球化区域化进程中金融监管法律的协调”,国际金融研究,2006第8期,第23页。
5.雷曜:《次贷危机》,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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