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倾销委员会统计,在过去的1987年到1997年间,各成员国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共有247起,158起裁定倾销成立,裁定率高达64%,列各国之首。胜诉率低,不仅打击了企业应诉积极性,而且严重影响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和出口市场多元化方略的实施,对我国产品出口和国内经济发展构成严重的威胁。同时,因为中国的产品屡遭反倾销,不少国外投资者不得不抽回或重新考虑对中国的投资,从而也挫伤了国外企业对中国投资的积极性。此外,由于大量新兴电子产品刚刚开始出口就遭到反倾销,使得中国新兴工业的发展受到严重损害。
三、 中国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指控的原因分析
从1979年8月欧盟对中国出口的糖精钠和闹钟提起反倾销调查以来,对华反倾销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1979年以来,我国企业被外国提起的反倾销指控达八百多起,自95年来,我国一直“稳居”遭受反倾销调查数量榜首。我国作为贸易出口大国,为争夺国际市场,与其他国家之间在经济上的摩擦也越来越多。因而,我国屡屡遭受国外反倾销诉讼,这是与诸多原因密不可分的。对此,有必要进行认真分析。我认为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增长迅速,对世界贸易的影响力逐渐加大,这是根本原因
1994年中国出口贸易跃上千亿美元台阶,2000年又跃上2000亿美元台阶,整个90年代,中国出口贸易平均增长率达到14.5%,几乎是世界出口贸易增速的两倍。2001年(入世第一年)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突破五千亿美元,今年的进出口贸易总额要突破万亿美元大关的计划已于近日提前实现,入世三年来进出口总额翻了整整一翻。中国对外贸易继1997年跃升到世界十强以后,1999年跃升到世界第9位;2000年继续上升到第七位,今年已超过日本从而位居美德之后排名世界第三。中国出口贸易迅速增长必然取得更大的世界市场份额,一方面引起了同类产品竞争国的疑虑;另一方面在进口国造成了同类产品的更剧烈的竞争。因此,一些国家便会想尽办法来削弱我国在某些行业和领域的比较竞争优势地位,而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则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一旦被调查的中国产品被课以高额反倾销税后,将会失去价格优势,对于缺乏品牌效力的国货来说其竞争力便会大打折扣。
(二)欠缺合理的外贸出口结构是频遭反倾销调查的重要原因
1.从出口产品的结构来看,偏重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如纺织工业、轻工产业和农副业(尤其是捕捞业)。分析此类产品的价格构成,可以看出,人工费用占很大的比重,而这种价格构成正是此行业的比较优势之所在(美国产业工人的工资水平相当于中国工人的36倍),而这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长期呈过度竞争的态势,产品的附加值相对偏低,而构成“倾销”的一个重要条件便是“低于正常价格”,因此这些行业成为“反倾销”调查的“重灾区”便不足为奇了。
2.从市场结构看,我国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中有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市场过于集中,这样必然会增加与这些国家产生贸易冲突的机率。据统计,近九成以上的反倾销措施是由美国、欧盟、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实施的。
(三)反倾销作为世贸组织允许的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不受冲击的法律武器,被一些国家滥用,这是直接原因
随着各国关税的进一步降低,用关税避垒保护国内产业已不大可能,而且关税减让是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提高,而反倾销税的实施是单方的,进口国有自由裁量权,反倾销税也普遍高于关税,因此各国普遍采用这种又合法又便利的方法,转嫁经济危机,保护国内工业,甚至扩大自己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将进口产品挤出国内市场。
(四)“入世”后仍存在“入市”问题
我国虽然已经成为WTO的成员,但确是以“非市场经济”或称“国家控制经济”的身份进入的。在反倾销法中,非市场经济国家通常是指那些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企业的生产、销售活动和产品价格由政府决定,货币不能自由兑换的国家。一些国家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采取歧视性政策,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而采用不合理的“替代国价格比较”的办法来衡量中国产品是否倾销。虽然近几年来,对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认定有所改变(目前已有新西兰、南非和东盟从整体上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今后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仍然是我们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
(五)出口企业国际营销战略的失误
中国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单纯依赖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的居多,具体表现在短视的国际营销策略上:出口企业急于出口,同行竟相压价,给进口国留下了中国企业“低价倾销”的印象;出口企业对进口国的社会风俗、消费群体及其心理缺乏了解,忽视出口产品的技术创新和后续改进,只能以廉价销售;出口企业未能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进口国,增大了对我国反倾销的概率。
(六)我国企业缺乏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对反倾销诉讼消极应对
在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中,经常出现无人应诉的局面,结果使对方不战而胜,除因“一国一税”制度使企业应诉积极性降低(应诉企业是既出钱又出力,但是打赢了官司,所有涉诉企业都能免费分享其成。打输了,只能是自己承担所有的因诉讼带来的费用和经济损失)之外,企业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缺乏反倾销应诉意识是问题关键所在。而应诉经费不足、反倾销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亦导致企业应诉不力。而且越是如此就越导致国外的变本加厉,久而久之,又鼓励了国外相关产业的反倾销势头。比如在1994年,美国对中国大蒜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就是由于没有中国公司应诉,结果我国被裁定了高达376%的反倾销税,中国大蒜被迫退出美国市场。而且在大蒜案之后,由于起诉方律师看到了中国企业不愿应诉,又鼓动美国蜂蜜行业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在蜂蜜案件进行过程当中,还是这家律师事务所,又说服美国自行车生产企业对中国提起诉讼,接下来是蘑菇罐头,再接下来是靛蓝染料,总共影响了中国高达3亿美元的出口。据统计,在2000年以前,大约有三分之一的反倾销诉讼,国内无企业应诉。
(七)中国出口产品质量参差不齐
我国大量中小型企业不注意引进与学习先进的管理与销售观念,导致销售观念落后。在市场营销中仍广泛采用相对单一的价格策略,而不注重自己产品在性能、服务等硬件方面的改良,这也必然表现在他们的出口销售策略上。尽管近些年随国内生产商经营观念的转变,“中国制造”正逐渐改变价廉质次的形象,相当一部分中国产品的品质已经达到了国外市场的要求,并深受国外消费者的喜爱。但同时也不能否认,仍有个别目光短浅的经营者,为了尽快打入国际市场以获得短期利润,拼命压低生产成本,忽视产品质量,甚至不惜以次充好,损害了中国产品的声誉。
四、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策略思考
面对接踵而至的倾销指控,正像前面说的那样,中国尽管已经加入世贸组织,但是在最近的几年中(2016年以前),无法改变在美国及欧盟反倾销诉讼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这一残酷现实。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只能坐以待毙,消极以对。事实上入世六年来,虽然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我国产品频繁遭遇反倾销,但由于我国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了组织应诉、法律指导、经费支持等方面的工作力度,这些年我国的反倾销应诉工作成效显著,据统计近几年的绝对胜诉率(无税和无损害结案)达到37.5%。由此可见,只要策略对头方法得当,我们还是可以取得一定成效的。
(一)充分发挥政府指导作用,采取适当措施,争取我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权利
至今,政府在企业应对反倾销案件中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经历了多次反倾销案件后,我国政府意识到,过去那些消极避让或是过激反应都无济于事。只有沉着、坦然地面对争端,才能更好地维护合法利益,争取到有利的贸易地位。
1.对国外的歧视性措施,可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应对。我国政府可以通过与外国政府进行谈判和高层会晤,通过双边政府谈判来解决反倾销问题。例如,在中韩贸易摩擦中,韩国政府对我国大蒜征收315%的关税后,我国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激增的手机和聚乙烯采取暂停进口措施。我国的报复措施对韩国的打击异常沉重。韩国手机和聚乙烯对我国出口额超过5亿美元之多,而韩国从我国进口大蒜不过1529万美元,因小而失大。因此,政府在维护各企业公平竞争的前提下,采取适度的政策、措施,可以有效地避免倾销指控或征收不合理的反倾销税。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3/4/4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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