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监管的好处在于:较好地解决了审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两大监管目标之间的内在冲突,能够保证各自监管领域内监管的一致性,同时避免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与分业监管相比,降低了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成本和难度,与统一监管相比,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和制约关系。弊端在于:可能存在监管上的“灰色区域”,也没有考虑到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差异,难以有效针对不同金融机构的特点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四)比较结论
1、各种监管体制均有利弊,不存在普遍适用的最优体制。理论上讲,尽管金融监管体制对监管有效性有着重要意义,但它只是为有效监管提供良好环境,本身并不能确保监管的有效性。
如1995年有着233年经营史和良好业绩的老牌商业银行巴林银行破产事件,直接原因是新加坡巴林公司期货经理尼克.里森错误地判断了日本股市的走向,伴随着金融衍生工具成倍放大的投资回报率的是同样成倍放大的投资风险。而实质原因则是机构内部成员的个人行为受不到有效制约,内部监管、风险控制机制存在极大隐患。
再如,从2006年春季开始逐步显现的美国次贷危机又称次级房贷危机(subprime lending crisis),致使全球主要金融市场隐约出现流动性不足危机,2007年8月席卷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世界主要金融市场,至今余波未了,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其源头就是美国房地产金融机构在市场繁荣时期放松了贷款条件,推出了前松后紧的贷款产品,根本原因在于美联储加息导致房地产市场下滑。
2、一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必须结合本国国情,充分考虑经济、金融、法律的发展状况。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与本国金融体系结构(银行、保险和资本市场的各自发达程度和相对重要性)以及金融机构的特点(分业经营或综合经营、金融集团的发育程度)高度相关。
3、审慎稳妥推进。任何国家必须全面分析金融监管体制调整所带来的成本收益,包括调整过程本身蕴涵的风险。在操作过程中需要审慎推进,避免对金融产业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二、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变化
(一)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
“混业经营”,指在一个法人主体下,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不同业务。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金融体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全球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浪潮的不断高涨,不断涌现的金融创新产品以及新的金融子市场,使得各类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整体所面临的风险更复杂、更难以监管。特别是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特征日趋相似,使得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已经从早期单一的银行系统逐步扩展到金融系统全部领域。金融创新使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界限日益模糊,原来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政府管制和法律限制被不断突破,混业经营趋势不断增强,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
(二)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
随着混业经营的不断发展,大型金融集团和跨国金融企业不断涌现,对金融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有力挑战,使得分业监管更难以操作。在分业监管模式下,对金融集团的各类业务分别监管难免出现过度关注某一业务或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而忽略金融集团总体经营风险的情况。同时,为了在全球市场保持竞争力,一些金融机构通过并购本国或外国的其他机构,逐渐发展成为跨国金融集团,使得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的趋势更加明显。这种发展趋势对金融市场监管的国际协作、目标及监管手段的一体化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促使各国加快自身监管体制的改革步伐,进行相当程度的监管组织、制度和技术上的创新和改革,逐渐由分业监管转向混业监管(即统一监管)或部分混业监管模式。而且随着经济金融形式的变化,金融监管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模式转变的趋势正在加强。
如欧洲监管框架最大的变化是向统一性迈进。随着欧洲统一监管标准的制度以及监管体制现代化的推进,欧洲越来越多的国家在考虑实行金融混业经营和统一监管。英国和一些北欧的国家已经开始采取了统一监管的模式,除英国以外,奥地利、爱尔兰、挪威、丹麦、瑞典、匈牙利、卢森堡等国也都采取了统一监管的模式,把金融监管权统一于一个金融监管当局之下。另外,德国也在计划把德意志联邦银行和保险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合并,成立象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那样的统一监管组织。
(三)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
随着金融业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上不稳定性增大,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不断加强,单靠一国或一家银行控制金融风险已变得力不从心;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监管政策的不一致,客观上为跨国银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逃避各国监管、从事高风险甚至非法的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而且,跨国银行由于在别的国家领土上进行,本国监管部门鞭长莫及,监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在全球性统一监管的进程中,巴塞尔委员会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委员会颁布的一系列监管原则成为银行业国际监管的重要标准。尽管这些协议原则在世界范围内不具有硬性约束力,但由于其适应了国际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因而得到了国际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和各国监管当局的普遍运用。
(四)金融监管倾向于功能监管
由于各国金融系统的多样化,金融监管的体制产生了很大的差异。按照监管主体的设置标准划分可分为两种:一是以金融业务的种类来划分监管领域,如银行业务、保险业务、证券业务,分别由一个监管主体的不同职能部门或由不同的监管主体按照不同的业务领域进行监管,对一个给定的金融活动(不管谁从事该项金融活动)均由同一个监管者监管,这种方式称之为功能监管。二是按不同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称之为机构监管。现在世界各国都比较倾向于功能监管,因为将监管某一特定功能的权利集中在一家机构有利于解释和运用法律,创造一致协调的监管体系,避免出现对某些机构监管或法律解释的不一致。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
(一)我国金融监管的历史沿革及现状
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85-1992年,中央银行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初始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商业银行开始出现跨行业经营的竞争局面,很多商业银行设有自己的信托、投资和证券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全国金融事业管理机关,负责全面管理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包括管理股票和债券。同时,作为国家证券主管机关,负责证券发行、上市的审批。保险监管职能也一直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这一时期,形成事实上综合经营、统一监管格局。这一阶段是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初期,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金融。工作重心是改革和完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加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
2、第二阶段:1992-1994年,是偏重于整顿式、合规性监管的阶段,形成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共同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的体制。1992年10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证券委)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即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对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在证券经营机构监管方面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共同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的体制。
3、第三阶段:1995至今,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深化阶段,正式完成了分业监管体制的构建,形成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以下简称“三会”)共同负责金融微观监管,人民银行负责金融稳定的监管体制。1995年,我国正式确立分业经营体制(此时国际上已开始从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的转变)。之后,分业监管体制不断完善。1997年11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建立和健全“集中统一”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1998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将证券市场监管职责全部移交证监会,真正形成了银行与证券的分业监管。1998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成立,使保险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体系中独立出来。至此,人民银行分离了证券、保险监管职能,但保留了银行业监管职能。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与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至此,我国正式完成了分业监管体制的构建,形成了“三会”共同负责金融微观监管,人民银行负责金融稳定的监管体制。
(二)存在的问题
就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而言,从其实际运行以来所取得的成效来看,在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它不仅统一了监管框架,加强了监管专业化,提高了监管效率,而且还有利于中央银行更加有效的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但是,近几年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迅猛,金融业开放加快,金融监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分业监管体制已显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其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
1、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并存,监管一致性问题突出
混业经营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不断深化,在金融全球一体化进程加快的大背景下,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开始显露,已经出现了各种形式的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光大集团、中信集团、平安集团等;同时以市场、产品、服务等为方式的银证合作、银保合作和证保合作都在广泛开展。相关的法律障碍逐步突破,我国在十六届五中全会已经明确提出稳步推进综合经营试点。表明了管理层已经从法律和实务上积极推进了混业经营。
随着金融业务不断创新,业务交叉不断增多,以及综合经营试点的推进,严格分业监管的效率在逐渐降低,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并存,监管一致性问题也日渐突出,尤其体现在对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上。目前我国金融控股集团的母公司由中央银行监管,而其子公司则按所处行业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来监管,而一个金融机构同时受到多个监管主体的监管,往往会产生监管重复或监管缺位的问题,或者是出现监管成本过高与规模不经济的问题。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三大金融业进行监管,不同机构需向不同监管部门申请业务许可,执行不同的监管标准,即使是同一业务,也需获得不同部门的许可,重复监管现象突出。如公司债、企业债的发行、监管分别由证监会和银监会管理,然而两者之间实质性差异很小,造成企业无所适从。
与此同时,银行、信托、证券和保险业务的日渐趋同,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不可避免地造成监管的真空与冲突。在涉及审批权力的地带呈现权力设置的重复和资源控制的重复,在涉及责任追究的地带呈现监控真空和问题处置的真空。
再如,目前持续了数月时间的房地产中介寒流,部分房地产中介倒闭,大部分中介业务量直线下降,苦苦挣扎在。究其原因,可以说罪魁祸首就是金融监管真空。曾经,房地产中介这样一个门槛很低、迅速膨胀的地产末梢行业,伴随着地产的火爆,迅速成为一部非金融机构的“融资机器”用市场人士的话说,“房产中介是一个没有固定资产的行业,门市是租的,电脑、电话都不值钱,惟一的资源是信息和销售团队的经验。”但这些没有多少固定资产的公司,却可以沉淀上百亿元的现金流。而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对此监管存在真空,即使有相关规定也执行不到位,形不成有效监管,导致中介大量挪用客户资金,用于炒房,而资金链一旦断裂,受损失的将是客户。
2、监管协调机制有待健全和加强
在分业监管体制下,我国的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监管机构自成系统,条块分割,各司其职,它们之间的协调合作至关重要。监管机构之间沟通不足、 信息共享程度低的问题较为突出。我国从2003年开始建立三会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监管联席会议成员由三方机构的主席组成,规定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由主席或其授权的副主席参加,讨论和协调有关金融监管的重要事项、已出台政策的市场反映和效果评估以及其它需要协商、通报和交流的事项。但是,这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缺乏一个完整的制度框架,如明确的职能定位,信息收集、交流和共享等的安排,无法成为一个长效机制。
监管协调性差是分业监管体制的固有弊端,加之我国特有的行政体制和行政文化,导致三家监管部门之间以及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等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大,效果差。这些部门均为独立的正部级单位,自成系统,各司其职,条块分割,易形成部门利益,造成监管真空和磨擦,给跨业违规以可乘之机。此外,当发现问题时,由谁牵头,由谁做出最终决定等,都有一定难度。随着金融创新和综合经营的进一步发展,这些问题将更为突出,并严重影响监管效率的提高。
如对非法集资业务的监管,由于其存在定性难、监管难、处置难等问题,无论是银监会、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还是工商局、公安局等政府相 关职能部门,都不愿插手非法集资的管理。虽说2006年2月,国务院批准成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明确了银监会牵头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但由于目前相关法律不明确、相关职能不清楚、相关程序繁杂,某些地区尤其是偏远地区对非法集资的管理还是尤如“九龙治水”,都管又都不管,与非法集资活动监管有关的部门较多,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所涉及的部门更多,但现实对非法集资监管职能的划分和界定却不太清楚,使非法集资监管工作出现空白,时有大案发生。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2/3/3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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