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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尔框架下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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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巴塞尔协议是一个对全球银行活动有着深刻影响的国际性银行监督管理合约,我国已表示接受巴塞尔协议,并且基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对的国际竞争压力,我国的商业银行逐步地、必然地要遵循国际银行经营管理的统一规则,接受以巴塞尔协议为准绳的国际银行业监管原则、标准和方法。这将促进我国银行业全面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改进信息披露制度,并推进监管的规范化、全程化,保证监管的持续性和有效性,这使得操作风险的度量和管理的研究在我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借鉴国际银行界先进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技术,强化和提高我国银行业的操作风险的管理水平已经成为十分重要的议题。本文将针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进行研究,结合新巴塞尔协议中的诸多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新巴塞尔框架
一、
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新巴塞尔协议内容的演变
1.新巴塞尔协议较老巴塞尔协议的内容变化
巴塞尔协议在国际银行界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的进程。从内容上看,协议主要包括资本的分类和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资本的分类是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对各类资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地界定;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是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风险权重划分的目的是为衡量资本标准服务。可见,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是资本的分类。而新巴塞尔协议从操作层面正式引入了全面风险监管的理念,提出了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三大支柱的原则。三大支柱原则的形成将对国际银行监管和许多银行的经营方式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
(1)三大支柱
与1988年版巴塞尔协议相比,新巴塞尔协议的内容更广、更复杂。新协议将风险的定义扩大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各种因素,基本涵盖了现阶段银行业经营所面临的风险,并力求把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反映银行风险管理、监管实践的最新变化,以保证银行资本充足性能对银行业务发展和资产负债结构变化引起的风险程度变化具有足够的敏感性,为发展水平不同的银行业和银行监管体系提供多项选择办法。
(2)资本充足率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是从一开始巴塞尔委员会就希望新协议的各项基本原则普遍适用于全世界的所有银行,而不仅局限于十国集团国家的“国际活跃银行”。巴塞尔委员会并预计非十集团国家的许多银行都将使用标准法计算最低资本要求。客观上看,新协议对国际银行业的影响是深远的。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很可能会采用新协议来分析各国银行的资本状况,而有关国际组织也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协助巴塞尔委员会在全球范围内推广新协议,并检查其实施情况。
(3)处理信用风险办法
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处理信用风险办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标准法以1988年资本协议为基础,采用外部评级机构确定风险权重,使用对象是复杂程度不高的银行。而内部评级法则是新协议资本监管的核心内容。该方法继承了1996年市场风险补充协议的创新之处,允许使用自己内部的计量数据确定资本要求。内部评级法有两种形式——初级法和高级法。其中初级法仅要求银行计算出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其它风险要素值由监管部门确定;而高级法则允许银行使用多项自己计算的风险要素值。
新巴塞尔协议与原协议相比,最突出的是有了两个方面的改进。即在结构上确立了“三大支柱”的框架和对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做出重大修订。新协议采用了由简单到复杂的多种方法来计算资本要求,允许管理水平较高的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确定风险权重,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充足率计算中。
2.金融一体化、多元化是导致内容演变的重要原因
巴塞尔协议的前后变动究竟是何原因造成的呢?之所以造成以上的改进,其主要原因在于自1988年至2004年间,全球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全球的金融一体化、多元化导致银行业飞速发展的同时,风险也在急剧扩大。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衍生金融工具及交易的迅速增长,市场风险日益突出,巴林银行倒闭、大和银行危机等事件促使国际金融界对市场风险的关注,一些主要的国际大银行开始建立自己内部的风险度量与资本配置模型,以弥补巴塞尔协议的不足。这一系列的风险事件使得巴塞尔委员会逐渐意识到应将市场风险纳入其资本监管要求范围内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而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全球金融市场之间紧密联系、不同市场之间的互相影响、银行风险和金融危机在国际间的传播成为国际金融界的突出问题,并引起国际金融界的广泛关注。金融危机促使人们更加重视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的综合模型以及操作风险的量化问题,由此全面风险管理模式引起人们的重视。
可以清晰的看到金融一体化和多元化就是一把锋利无比的双刃剑,一方面促进了国际金融的蓬勃发展,另一方面又埋下了来自各方的风险隐患。这一切势必促成巴塞尔委员会根据金融变化发展情况对巴塞尔协议进行不断的修订补充,以适应风险防范和风险监管的要求,建立较为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新巴塞尔协议内容的演变是金融一体化和多元化的必然结果。
(二)
商业银行的风险类型
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商业银行的风险究竟有哪些类型。商业银行风险的主要类型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战略风险。
1.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影响金融产品价值,从而给债权人或金融产品持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传统上,信用风险是债务人未能如期偿还债务而给经济主体造成损失的风险,因此又被称为违约风险。
2.市场风险是指金融资产价格和商品价格的波动给商业银行表内头寸、表外头寸造成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风险和商品风险。利率风险是最主要的市场风险之一。
3.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声誉风险和战略风险。
4.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力为负债的减少、资产的增加提供融资而造成损失或破产的风险。当商业银行流动性不足时,它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增加负债或变现资产获取足够的资金,从而导致商业银行资不抵债,影响其正常运营。。
5.国家风险是指经济主体在与非本国居民进行国际经贸与金融往来时,由于别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变化而遭受损失的风险。国家风险可分为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三大类。
6.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商业银行的业务性质要求其能够维持存款人、贷款人和整个市场的信心,因此商业银行通常将声誉风险视为其经济价值最大的威胁。
7.战略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追求短期商业目的和长期发展目标的过程中,因不适当的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的风险。
8.法律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日常经营和业务活动无法满足或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二、
新协议下操作风险监管的理念对国内银行的影响
(一)
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实践的历程
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探索和实践的历程来看,为时并不长远,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重要的历史阶段。
1.探索阶段
1993年,国务院出台《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成为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的关键一步;1994年,三家政策性银行组建后分离了专业银行承担的政策性业务,实现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金融的分离;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颁布,从法律上明确了商业银行要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现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此国内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从理论走向了实践。
2.专门化管理阶段
1997年11月,国家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改革措施,包括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将经营效益和资产质量纳入对四家银行管理者的考核等。以信贷资产质量管理为核心的国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模式逐步形成。20世纪末,随着信用风险管理经验的逐步积累,以及风险管理技术的快速发展,国内商业银行陆续成立了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开始将信用风险的监测、分析、预警和控制职能划归由一个专门部门进行独立管理。
3.全面风险管理阶段
进入21世纪,我国银行业开始探索全面风险管理。中国建设银行率先建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组织框架,成立了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统一协调和管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后随着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出台,国内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和框架日益清晰,逐步开始由被动、静态的传统管理模式,向积极、动态的现代管理模式转变,从信用风险管理,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并重的全面风险管理转变。
从银行层面看,大型银行基本都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实施机构,编制了新巴塞尔协议实施规划,各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开发都取得一定进展。就目前情况看,新巴塞尔协议实施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实践也进入了一个成熟阶段。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
(二)
新协议对国内商业银行的启示
巴塞尔协议的变动要求我们不得不得更多的关注其对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具体影响,冷静思考领悟启示。巴塞尔委员会突出强调操作风险的重要性,并明确要求为操作风险提取资本金,将其纳入资本监管的新领域,其意义在于:一是集中体现了国际银行业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的新趋势;二是对近年来银行业操作性风险损失明显增长和对操作风险管理日益关注的客观总结:三是充分体现了银行对所面临的风险进行全方位监管并与资本配置紧密挂钩的理念,反映了银行业监管的新进展;四是有利于从制度和机制上促使银行确立全面、科学的风险管理理念,建立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作为全球最有影响的国际规则,新协议的实施毫无疑问一方面为我国商业银行学习国外先进经验,深化完善经营管理理念、方式和技术提供了一次良好的机遇;另一方面也对我国商业银行带来了机遇与挑战。
1.增大国内银行资本金的要求
一是我国商业银行总体上存在着资本充足率水平偏低的问题;二是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积累与补充的渠道单一有限;三是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质量低下,不良资产率较高,巨额的不良资产严重地侵蚀着商业银行的资本和利润,带来了巨大的资本风险。在新协议的框架下,上述问题将会变得更加突出。新协议在继续强调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同时,又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管理中,增强了资本的风险敏感度。对我国商业银行来说,由于本身风险含量较高,这就意味着要求保持更高的监管资本水平,使现阶段商业银行资本不足的问题更加严重。
2.增大国内银行的运营成本
从新协议中我们不难看出:有效的操作风险管理必须建立在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与高效的内部控制基础之上,这就要求银行在数据采集系统方面投入更多的人力和财力,建立较为复杂的资本监测体系,因此使得银行运营成本加大,对于本身盈利能力就有限的国内商业银行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3.降低国内银行的国际竞争力
新协议规定银行操作风险评估系统必须接受外部审计师或监管当局的定期审查,这就意味着同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衡量技术一样,对操作风险的评估也是建立在评级基础上的。国内银行虽已建立了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但资产风险测算统计工作始终未能制度化,大多数银行还没有建立起内部评级制度,风险评估等级还没有细化,而发达国家的银行内部评级法较高,因而降低了自身资本要求,使自身在竞争中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
4.经营管理理念的挑战
新协议的宗旨是通过制定风险敏感度高的资本框架来促进银行业的安全性和稳健性,其核心内容是推行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一方面要求商业银行积极地寻找风险、承担风险;另一方面要有效地管理风险,从而获取报酬,进而逐步实施全面风险管理。
(三)
我国商业银行实行新巴塞尔协议的必要性
为了应对愈发彰显的资本风险,实行更高标准要求的管理标准势在必行。而新协议在继续强调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同时,又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管理中,增强了资本的风险敏感度,迫使我国商业银行能够转变经营模式,整体效能拔升。新协议规定银行操作风险评估系统必须接受外部审计师或监管当局的定期审查,这就意味着同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衡量技术一样,对操作风险的评估也是建立在评级基础上的,与此同时,新巴塞尔协议提出的总杠杆比率获得了各方一致共识。银行设定资本与资产的总杠杆比率,有利于控制银行总体风险。因此为了不断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需要积极探索优化实行新巴塞尔协议。总之,巴塞尔协议的实行将给中国银行业一个很好的发展期。如何把握好达到国际标准与稳健经营的平衡,是中国未来银行业的机遇。
三、
我国实施新协议在风险管理上的障碍
我国在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时,必然需要认清我国在实施新协议中将遇到的重重险阻和障碍,主要包括体系构建、机制完善、人才发展等五个方面的。
(一)
风险管理体系采用存在外部瓶颈
外部环境包括法律环境、市场环境、信用环境等。一方面,我国尚未出现愿意承担操作风险的中介机构,保险公司推出针对操作风险的产品缺乏;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有待提高;社会信用环境恶化,信用缺失严重;另一方面,我国银行业存在多种性质的机构,不便于实行统一的监管政策。这些将自身银行业操作风险管理手段的选择和影响银行业不同机构的风险管理意识。
(二)
国内商业银行风险内控机制实施不健全
一个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不仅是银行经营管理的关键组成部分,而且是银行安全和稳健操作运营的基础,通过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能够规避绝大多数操作风险的发生。新协议也指出,严格的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是需要对付严重操作风险的第一道防线,但是从国内银行实际情况来看,尽管各行普遍建立了一整套内控机制,但现有内控机制在操作风险防范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缺陷。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理解上存在偏差,管理职责分散,缺乏专门的管理操作风险的部门,基层分支机构操作风险管理职能的缺失。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一是内部审计不够规范,二是审计部门的独立性、权威性不够。
(三)
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1.
商业银行产权制度存在缺陷
国内的商业银行目前仍是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即使是股份制银行,绝大部分还是国有股占据主导地位。从理论上讲,银行的国有产权模式形式上由国家代理和经营全民或社会公众的共有财产,然后由国家政府部门进一步通过转委托的形式将国有产权转委托给银行进行经营活动,产权所属关系从形式上看似乎是明晰的,但由于全民作为委托人在法律上不具有操作性,从而导致事实上的产权归属缺位,使得所有权人的权能无法实现。
2.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者的道德风险
银行经营管理者作为经济理性人,其追求的目标是个人报酬的最大化和盈利资本的升值。这就要求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必须给予代理人适当和充分的激励,才能避免具有信息优势的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确保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趋同。但是,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普遍存在着对经营管理者激励不足和激励失当的问题。
3.
商业银行系统组织结构复杂
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银行组织系统庞杂,一般都是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分理处等五个层次,委托代理链过长,信息传递不畅,分支机构是事实上的准法人,衍生出“弱总行——强分行”的管理体制,各家银行的总行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名义上的管理者和金融风险的实际承担者,其对分支行的管理基本处于失控状态。近年来,尽管各商业银行通过对人事、财务和信贷审批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大大加强了对分支行的控制,但由于信息不对称,总行在与分支机构的博弈中依然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相反,各分支机构权力过大。在这种组织结构下,基层行“绝对的权力”、“不受约束的权力”便成了滋生“腐败”和“案件”的温床。
(四)
风险数据信息管理不协调
随着电子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操作风险也呈现出“高科技”的特征。一方面银行的业务处理系统和银行网站经常遭到黑客袭击,或者黑客利用网络或盗码器窃取用户密码;另一方面假银行网站或利用手机、短信等诈骗形式悄然出现。这些手法技术含量高,专业性、针对性强,难以防范,给银行的声誉带来极坏影响。
(五)
人才队伍建设不及时
由于操作风险测量的极端复杂性,要求相关业务人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操作风险管理者的专业水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操作风险管理质量的高低,而目前我国银行业熟悉操作风险管理的高素质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非常缺乏,迫切需要培养风险管理人才。其次,各大银行还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加强一线人员的道德水平业务能力,、法律意识及操作风险意识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的道德水平和业务技能以尽可能减少一切因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差,管理水平低及职员的道德风险所致的操作风险。
四、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实施全面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战略包括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的制定,根据风险状况在机构范围内进行合理的资本配置,以及为达到上述目标而构建结构化的组织机制。风险管理战略必须围绕银行业务紧密开展:第一、业务发展战略与风险管理战略紧密结合,以保证银行的竞争优势和承担的风险一致;第二、风险管理过程的设计与业务发展战略、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外部市场环境一致;第三、从风险管理角度考核分支机构业绩;第四、提高收益的质量和稳定性;第五、选择达到风险管理目标需要的恰当工具。
(一)
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一个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应覆盖操作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缓释、控制和报告等程序和环节,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覆盖整个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借鉴其他新兴市场发展中国家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经验,根据我国国情,从战略高度加强对新资本协议的研究,密切跟踪其他国家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最新态势,交流国内商业银行新资本协议中系统开发、数据积累挖掘、模型建设的相关信息和经验:着手研究出台我国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引,明确监管政策要求,使商业银行在实施新资本协议过程中降低成本,少走弯路。
(二)
健全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
内控制度的不健全可以说是国内银行业操作风险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基于此,有必要健全内控制度来防范国内银行业的操作风险。我们可以从内部控制文化、规章制度建设、内部核查制度、内部审计部门等方面着手建立健全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在建立完善的风险内控机制的同时,应合理的利用机制内容,对实施新协议采取相应的模式。应该说,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实施模式是新协议项目成功的关键。为此,我国银行业应该根据自身的银行特点,包括历史、未来、组织架构、管理流程、业务和数据等等诸方面的情况,才选择符合自己特色的模式。应避免从形式上套用新协议,而是通过内外两个方面对风险管理现状及数据基础进行评估,借助外部咨询机构力量,逐步转化为内部能力。
(三)
建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巴塞尔委员会给那些使用了高级计量法的银行赋予操作风险较低资本金要求的好处,从而提高了这些银行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我国商业银行目前正处于股份制改革阶段,将会陆续上市,融入国际金融市场,面对国际大银行的竞争,因而不可能长期使用基本指标法来计算操作风险资本,使用高级计量法在将来将不可避免。但是,使用高级计量法的前提就是要求银行有大量的内外部历史损失数据,因此从现阶段起必须着手建立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库,为将来采用高级计量法奠定基础。前台的数据管理和个人信息管理应该响应人民银行在2012年的重点监控号召,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完善制度规建和系统管理,尤其是长期形成的不良习惯要尽快杜绝,加大对偏远地区的理念教育和设备完善。
(四)
提倡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风险管理方法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业在风险管理方面表现出突出的传统风险管理模式的特征:重视定性分析,主观性较强。在风险管理方面较多地依赖规章制度来约束员工的行为,以操作规范来控制程序的运作。定量分析手段欠缺,在风险识别、度量、监测等方面客观性、预见性不够。与国际性大银行采用数理统计模型、金融工程等先进手段相比,我国的风险管理方法比较落后。同时,在信息技术运用方面的滞后,使得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所需的大量损失事件与损失数据欠缺,无法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模型,无法把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运用到业务发展和管理实践当中。信息技术运用的不足,可能导致收集的信息失真,影响风险管理决策的科学性。风险管理过程的不同阶段适用于不同的风险管理工具,这就决定风险管理效率的整体不取决于任何先进的风险管理工具单独运用,而是所有风险管理工具综合运用的结果。在风险识别阶段主要管理工具依赖于尽职调查、审批授权和限额管理:在风险度量阶段是内部评级和资产组合模型发挥着重要作用;风险监控阶段的主要工具是信贷复议,其任务是为银行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供监控和评估资产组合质量的独立体系。目前国内银行受到历史数据、人员素质和内部评级的制约,还不能开发出复杂的量化模型。但可以根据具体的业务特征,采用与之相适应的计量方法。
(五)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激励考核机制建设
从我国商业银行人才结构来看,熟悉风险管理的高素质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非常缺乏,与此同时,建立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虚拟经理人才市场,将培养高素质、善管理的银行家作为长期系统工程,在银行内部形成人才竞争机制,促进现代商业银行人才队伍的快速成长。因此从激励、考核机制方面来看,即便商业银行建立了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如果管理人员不能动态地介入整个管理过程,缺乏风险防范的积极性,那么这个体系的运作效果也难以保证,所以建立科学的激励、考核机制在风险管理中也是不可忽视的一环。
结论
在认真借鉴先进的国际监管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银监会通过大力推进实施贷款五级分类等相关制度,强化了银行业机构信用风险的管理和监督;通过指定和发布《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加强了银行业机构市场风险的管理和监督。新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理论指导、行动指南和最佳的实践总结,其修订过程清晰地表明银行的风险管理已经从单纯的信用风险管理走向全面风险管理阶段。我国银行业也应珍视此实施过程中所带来的机遇,重组风险管理架构,而不再像以往那样片面追求收益与业务量增长而忽视了风险管理,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从而提高资本效率。使得银行有条件和能力用较少的资本做同样金额的优质客户的信贷业务,对外:赚取更多的边际利润,或者在同等利润水平的情况下以更优惠的条件争取客户;对内:提高风险调节后的资本回报,并做到风险与收益的平衡。这样使业务拓展与风险管理成为保障银行利润长期稳定增长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我们应当不断开拓思路,促进我国银行监管标准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这将有助于完善银行业监管的规章体系和持续监管范围,有助于进一步有效防范银行业大案、要案的发生;有助于银行业提高识别和控制操作风险的能力,有助于维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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