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价格:
A股中小板 147.6 21.36 1420.80 29.58 245.86 23.97
A股创业板 161.25 23.34 749.19 15.60 347.22 33.85
香港主板 332.61 48.14 647.68 13.48 61.99 6.04
纽交所 18.57 2.69 164.78 3.43 71.00 6.92
纳斯达克 25.4 3.68 60.92 1.27 17.67 1.72
新加坡交易所 0 0.00 6.70 0.14 0 0.00
台湾交易所 0 0.00 27.00 0.56 0 0.00
韩国纳斯达克 0 0.00 2.72 0.06 0 0.00
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 5.45 0.79 9.25 0.19 4.18 0.41
合计 690.88 100.00 4803.89 100.00 1025.84 100.00
资料来源:根据CVCRI历年中国风险投资行业调查分析报告数据整理
从融资金额来看,2009年VC/PE背景企业境内上市融资额共计308.85亿元,占VC/PE背景企业上市融资额的44.70%,在海外上市融资额共计382.03亿元,占VC/PE背景企业上市融资额的55.30%。海外证券市场中,VC/PE背景企业在香港市场的融资总金额最高,共计融资332.61亿元,占总金额比48.14%,超过了在境内上市的融资额。2010年VC/PE背景企业境内上市融资额共计3884.84亿元,占VC/PE背景企业上市融资额的80.87%,在海外上市融资额共计919.05亿元,占VC/PE背景企业上市融资额的19.13%。海外市场中,在香港市场的融资总金额最高,共计融资647.68亿元,占总金额比13.48%。2011年上半年VC/PE背景企业境内上市融资额共计871亿元,占VC/PE背景企业上市融资额的84.91%,在海外上市融资额共计154.84亿元,占VC/PE背景企业上市融资额的15.09%。海外市场中,美国市场(包括纽交所、纳斯达克两个市场)融资总金额最高,共计融资88.67亿元,占总金额的8.64%。
由此可见,在我国国内证券市场不够发达的情况下,海外证券市场上市的比重较大,但随着我国中小板和创业板的推出,国内证券市场在风险投资退出中开始发挥重要作用,无论从VC/PE背景企业上市企业数量还是从融资金额来看,境内证券市场都远超过了海外证券市场。在境内证券市场作用凸显的同时,海外证券市场的作用也出现减弱,比如2009年在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家数为13家,占总量比19.7%;融资总金额为332.61亿元,占总金额比48.14%,而2011年上半年相应的比例数分别为3.19%和6.04%,就算海外上市家数最多的、融资金额最高的美国市场上相应的比例数也仅为7.45%和8.64%。
(四)现行法律的制约
我国原《公司法》、《证券法》中有些条例限制了风险投资的发展,所以,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证券法》对相关条例做了修改。另外,原《合伙企业法》没有关于有限合伙的规定,仅规定了普通合伙形式,从而限制了愿意参与合伙、但不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者的投资选择,也限制了风险投资事业在我国的发展。我国一些省市在有限合伙方面做了一些尝试,如深圳、北京、杭州、珠海等地先后制定了关于有限合伙的地方性规范,实践中也有有限合伙企业的出现,但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效果不很理想。2007年6月1日新《合伙企业法》也开始施行。在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2008年调查的179家有效样本中,有限责任公司制机构比例最高,为56.98%,但比较分析发现2004~2008年呈逐年下降趋势。合伙制模式的机构比例逐年增加,从2004年的2%增加到2008年的24.58%。虽然公司制机构所占的比例比较大,但是随着合伙制的优势的进一步凸现,有限合伙制将成为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主流[13]。
但在针对风险投资的立法方面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我国目前除了少数几个城市制定了有关风险投资的地方性法规外,还没有制定一部专门调整风险投资法律关系的《风险投资法》。有关风险投资行业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公司法》、《证券法》、《税法》等法律中,各种法律规范因缺乏对风险投资的关注而存在缺陷,各部门法之间缺乏配合并存在冲突,导致对风险投资行业管理很不规范。现行法律限制还导致了我国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单一,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科技拨款和银行科技开发贷款,民间主体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17]。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建立风险投资的若干意见》。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风险投资的法规,其中有些规定比如允许风险投资可以全额投资、所承诺的资金可以分期到位等,突破了当时公司法的规定,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总体上规定较为原则,为鼓励性和号召性规定,以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的形式出现,在法律层次中的地位明显偏低。另外,可以查到的与风险投资直接相关的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起草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后,于2005年11月15日发布,2006年3月1日实施,但其只是暂行办法,立法层次不高。
(五)缺乏有效的中介组织
与风险投资相关的中介机构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科技项目评估机构、投资顾问机构。由于风险投资业在我国的发展尚属起步阶段,国内能够为其提供高水准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亦较为缺乏,且其对风险投资提供服务的准备不充足,更谈不上成熟的经验。另一方面,有些中介机构本身运作不规范,某些专业人员素质不高,执业亦不规范,导致其提供服务的质量难以保证[12]。
三、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建议
针对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从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产权交易退出机制、积极利用海外证券市场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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