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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本市场上,不同的投资者、融资者有不同的规模大小与主体特征,因而存在着对资本市场金融服务的不同需求。投资者与融资者对金融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决定了资本市场应该是一个多层次的市场体系。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指针对质量、规模、风险程度不同的企业,为满足企业多样化的资本要求而建立起来的分层次的市场体系,它可以使资本高速流动,为风险投资退出开辟新渠道。以美国为例,其风险投资业发达,风险投资活动活跃,美国风险投资市场的活跃归功于其发达的证券市场,层次丰富的资本市场,它们有力地支撑了美国风险投资对高科技企业的大规模投资。除纽约证券交易所等正式的股票交易市场外,美国还存在着场外交易市场、私人股权市场和NASDAQ市场,其中NASDAQ市场的宽松性和广泛性吸引了大批具有高成长特点的高新技术企业。我国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可以考虑由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二板市场)、三板市场(场外市场)构建成一个条件不同、规则各异的资本市场体系。
1.完善主板市场,发展创业板市场
主板市场从上市条件看,它们对企业上市的要求相差无几,主要是为成熟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提供服务。2009年推出的创业板市场为风险资本的退出提供了良好的渠道。
2.扩大新三板试点范围
鉴于原有三板市场存在问题和不足,2006 年我国建立了新三板市场,为更多的高科技成长型企业提供股份流动的机会。作为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过程中的重要一环,新三板有利于为初创期的企业提供融资平台。目前,新三板尚处于试点阶段,挂牌公司数量较少。因此,要根据市场承受能力和需求,积极稳妥地扩大新三板试点范围, 逐渐形成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有机联系,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3.积极发展债券市场,尤其是公司债券市场
多层次资本市场不仅有股票市场,还要有债券市场;不仅有政府债券,还要有公司债券。应积极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发行债券,拓宽融资渠道。
4. 多层次市场之间应建立灵活的转板、退市机制
通过建立多层次市场之间的转板、退市机制,改变上市公司的“终身制”,实现市场的 “优胜劣汰”功能。从上升阶梯来看,企业经过产权交易发展壮大并经过股份制改造,在达到一定的条件后可以转入三板柜台市场;经过场外市场“培育”一段时间后,在有关条件满足创业板市场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可以申请转入创业板市场;同样,经过创业板市场“培育”一段时间后,在相关条件满足主板市场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可以申请转入主板市场。由此,产权市场、三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与主板市场呈现为上市条件逐步严格,企业素质、规模逐步提高的上升走势。反之,当企业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下滑,不再满足相应市场要求时,从主板市场退到创业板市场或场外市场。这样,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各层次之间建立灵活的转板、退市机制后,根据不同层次市场的上市条件和市场规则的区别,促使上市公司“能升能降”、“能上能下”,充分实现市场的“优胜劣汰”功能。
(二)发展以产权交易为主的退出机制
明确产权交易市场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定位,加快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建设是保证风险资本通过股权转让实现退出的前提。
根据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现状,我们应加快产权交易品种的开发与创新;打破产权交易行为的地域限制,进一步扩大资产流动的范围,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加强产权交易的监管,规范产权交易流程,不断提高产权交易市场的服务水平,形成规范、高效、有序的产权交易市场网络,从而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
(三)继续积极利用海外证券市场
我们应当充分利用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创业板市场,实现风险投资的退出。实际上,我国目前已有数家公司在海外上市,如1999年,搜狐、网易在NASDAQ市场上市并取得了巨大成功,为中国风险企业在海外的上市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本文第二部分的统计结果来看,我国风险投资首次公开募股方式退出的事件中,71.8%为境内上市,境外上市比例为28.2%;在境内上市的事件数中,55.7%为在中国大陆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说明香港交易所和美国纳斯达克为风险投资实现IPO退出提供了良好的通道。但香港创业板的作用并不明显。
香港特区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发展创新科技。其创业板市场主要是针对香港及邻近地区需要集资扩张并具备增长潜力的中小高科技企业和新兴企业,没有对上市企业作区域限制,这就为内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实现海外融资开辟了渠道。因此我们可以利用香港开辟创业板市场的机会,输出以高新技术为主的中小企业,实现IPO退出,开辟风险投资的资金渠道。为了实现海外上市,我国可考虑在境外设立科技产业投资基金,利用境外资金加大对高新技术的创业投资,将投资项目在国外发达的二板市场,如美国的NASDAQ市场,新加坡的股票交易所的外国股交易板等市场,实现境外上市。
(四)完善相关法律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有力保障。可我国现有的与风险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备,虽然我国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证券法》对相关条例做了修改,有的降低了风险企业上市的条件,有的放宽了股票转让的条件,但是,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还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运行机制,如从资金来源上允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投资等。
因此,我国有必要根据风险投资运行的特点和规律加强对其进行统一的立法,或对有关涉及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修正、完善,给其运行和完善提供足够的法律空间,使其运作和发展有法可依。对于风险投资立法现在对风险投资立法的完善,要特别注意与《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税法》、《担保法》、《政府采购法》等的协调,避免相互冲突,以期为我国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比如,要完善企业增值税和现行所得税,加强对风险投资家的个人所得税激励,使有限合伙制真正发挥其优势;加强对于风险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立法,规范风险投资中介服务市场。
(五)培育和健全风险投资市场中介服务体系
通过建立专业风险投资咨询及管理公司,建立风险投资的中介机构,建立良好的信誉体系,为国内外投资者评估、推荐风险投资项目,并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这对于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也有重要作用。鉴于国内能够为风险投资提供高水准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多及专业人员较为缺乏的现状,我国应加强立法,依法保障和规范此类中介机构的设立和发展,并严格对其进行资质审定和人员资格考核,以大力培育此类专业中介机构,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员。中介机构亦需要加强自律,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监管,预防风险投资运作过程中提供虚假文件和财务报告等弄虚作假的违法违规行为。此外,对现有的为风险投资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要根据需要对其人员加强培训,包括执业道德的培训;针对实际操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要对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监督其规范执业,以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结论
我国风险投资发展已经将近27年,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相应也得到很大发展,但还存在资本市场层次不丰富、产权交易不发达、海外证券市场作用未完全发挥出来等的问题。要完善我国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必须从多方面入手,作为一个系统性工程,完善退出渠道方面要建立并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以产权交易为主的退出机制并继续积极利用海外证券市场;环境建设上,则要完善相关法律、培育和健全风险投资市场中介服务体系。
【引文注释】
1. 成思危.坚定信心 埋头苦干 促进风险投资发展.中国经贸导刊,2003(8).10-13
2. 成思危.成思危论风险投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3. 刘曼红 林博.风险投资学.对外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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