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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该法第109条第2款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上述法律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与“新三会”的关系,要理顺这一关系,关键在于落实《公司法》中工会的有关权利,如重大决策的建议权、对涉及切身利益方案的异议权等,并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的程序保障[5]。工会主要通过与董事会授权的代表签定集体合同、参与公司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等途径来体现其作为职工权益代表的地位,来保护职工的权益不受公司的侵犯。
(二)规范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系,保障公司独立经营权
合理的公司产权制度是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法律必须保障完善国有出资人制度,加快建立公司产权。具体应做到:通过法律规定对国家股股权代表的来源和资格做出明确规定,可以以国有股权为基础成立国有资产控股公司,让国有资产控股公司担任国有股代表,并以股东身份参与到公司治理机构。禁止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直接干预。法律还可以进一步规定国家股股权代表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在对于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公司法》应明确规定:
1.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国有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进行宏观的管理和监督,依据政策、法律、法规等进行管理、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
2.经营性的国有资产产权经营公司,即投资管理公司或投资银行、控股公司等,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其性质为公司制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与企业之间是股东与公司法人的关系,无上下级隶属关系。
3.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是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主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4.对于在股东和公司经理层之间起“桥梁”作用的公司董事会,《公司法》应进一步完善其职能:首先,明确规定董事会职权集体行使的原则,董事长作为公司法定代表的权限主要应表现为主持和召集董事会,行使其作为董事之一的一票表决权;主持股东大会。其次,严格限制董事长兼总经理,允许公司章程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会和经理的职权作出科学的划分。再次,优化董事会成员结构。要保证一定数额的由小股东选出的董事和职工董事并保障他们作为董事权利的切实行使[11]。
(三)健全《公司法》中的激励约束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国有公司经营者的人力资本价值得不到承认,激励方式的一体化,成为阻碍经营者积极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导致制约了国有公司的健康发展。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将经营者报酬与公司效益挂钩
《公司法》可规定一定的收益分配比例,将经营者的报酬与所管理公司的效益紧密联系起来,使他们能够合法地获得与其对企业、国家乃至社会所作的贡献比较相当的报酬。其中包括较大比例的退休补贴和养老金部分等,以促使其从关心自己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来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在缺乏相应激励的情况下,董事、经理和监事都没有足够的动力发挥有效作用,以至于人浮于事,降低了公司决策的做出和实施的效率。国外近年来的实践动向表明,通过各种手段的激烈机制可以刺激经营者的工作动力,除了传统的荣誉激励、固定薪酬激励外,还出现了向经营者提供股票期权的方式。我国的立法应做出相应的认可,允许公司采取各种合理的激励机制。
2.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
首先,公司法应强化监事会的职能。如:禁止公司高级管理层人员进入监事会成为监事;规定监事成员中必须有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法律或财务会计等知识的人员;对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系亲近者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对于监事的解聘和任期,应明确规定,除非监事任期届满且未能获得连任、监事自行辞职、法院裁判解除、股东会决定解聘,监事不得随便被解任,以保证监事的权威。
其次,要完善股东和职工代表诉讼制度,提高公司民主管理水平。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我国国有公司国家股为全民所有性质,作为国家主人的公司职工,即使不持有公司股份,也有权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提起职工代表诉讼。这不但与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相符合,也是我国宪法中有关公民监督权的具体体现。从实际效果来看,职工广泛地分布在公司的各个岗位上,直接参与经营活动,他们对本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切身体验,其监督也必然更加直接和深入。
(四)完善我国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董事会制度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的构成
目前我国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大多数为公司管理层的内部董事,即使有外部董事参加,也多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这是不科学的,“由谁任命对谁负责”,同出一门的机制导致外部董事功能的丧失,同出一门的董事之间的监督机制几乎丧失殆尽,外部董事制度亦成了空中楼阁。本文认为,公司内部董事的人员构成应包括党组代表以及职工代表,既能保证公司战略规划可行性,又可以体现我国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特点,发挥各层员工的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保证外部董事的独立性,不得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从而使职业经理人能够在公司中发挥自由、独立和监督的作用。
2.强化董事会的责任
董事会要对全体股东负责,要对公司的各项运行方案进行严格审议,再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实施,如果董事会的决议导致决策失误,董事会就要负担决策失误的责任。我国应建立董事会与总经理相互制衡的机制,即总经理的地位、荣誉、收入与企业成败、盈利密切相关,也与董事长及全体董事的前途、名誉紧密相连,这样董事会才会真正对总经理选择的成败负责,才可能感到有压力,经理也会对公司产生同荣辱、共命运的使命感;另外,我国公司法对董事会决策错误的责任承担作出了明确规定,加重了董事决策的责任,对增强董事的责任心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五)健全国有企业外部治理结构
1.鼓励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参与公司治理
在公司内部,股东作为所有者通过股东大会行使投票权,组成董事会和监事会对经理人员进行监督约束。由于分散的小股东实行监督的动力不足存在“搭便车”的倾向,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主要靠大股东,大股东有足够的动力及能力行使有效的监督控制权。因此,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特别是作为主要股东的机构法人、银行等代表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更有利于加强对公司的控制和监督。特别是中国股票市场还是新兴市场,散户投资者较多,他们的投资方式大都属于短期行为,还不利于股市稳定,为了有效的增加股市资金、维持股市稳定,机构投资者的引入是必要的,从实践来看也是可行的,原因有三:第一,从持股比例来看,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是上市公司流通股票的主要持有者,有权利参与所持有股票公司的治理活动;第二,从投资基金从业人员文化与专业背景来看,他们对公司的投资项目、市场前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战略大都能够做出理性的判断,因此,有能力参与公司治理;第三,市场竟争激烈程度的加深,为避免所管基金跌破净资产,他们有动力参与公司治理。因此,应鼓励各类机构法人(如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等)作为主要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本论文认为具体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提高证券投资基金、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使其真正起到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第二,推动社保基金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入市,成为积极的机构投资者;第三,基于WTO的运行规则,尽快地确定出有利于促进外国机构投资者投资于国内企业的相关机制。
2.政府行政机制的重新定位
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管理代言人,在向市场经济转换过程当中,其角色的切换将是必然的。自改革开放以来就一直倡议加快政府职能转换,实现政企分开,但时至今日,国有企业也只能对着“目标”发出“一声叹息”。为此,目前政府的重中之重是要配合近期进行的各级政府机构改革,将宏观管理职能的重点放在经济周期的调控、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等问题上,实现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的分离。
四、案例分析——陕西榆林移动分公司
(一)陕西榆林移动分公司治理现状
1.陕西榆林移动分公司简介
陕西榆林移动分公司成立于1999年,主要从事中国移动各项业务的营销工作,目前公司固定资产已达10亿元之多,网上用户100多万户,已投入运营的基站、直放站897个,交换容量138万门,传输线路6400多皮长公里。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壮大,陕西榆林移动分公司已经具备了一定资产规模,吸纳了大量的从业人员,公司的员工背景现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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