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价格:
资产的本质是能够产生未来经济利益。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当预计资产可能由于企业外部或内部的因素而导致预期未来经济利益下降时,应当重新计量资产的价值,将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与原账面价值进行比较,二者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资产减值的本质是资产的现时经济利益预期低于账面价值,在会计上体现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历史成本。
(二)资产减值会计准则的理论基础
会计学界对于资产内涵的理解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从传统意义上讲,会计学上的“资产”与经济学上的“资产”在内涵上是有区别的,正是这种区别造成了会计学历史上对于“资产”定义的三类不同观点:成本观、财产权利观和未来经济利益观。
(1)成本观
资产的“成本观”长期以来在会计学中占据着较为主导的地位。根据美国会计学家佩顿和利特尔顿在《公司会计准则绪论》中的论述,成本可以分为两部分,其中已消耗的成本为费用,未消耗的成本为资产,成本不过是为获得资源所作牺牲的量化的表现。从而,成本观将企业资产概括为“未消逝的成本”。成本观强调会计本质上是收入和费用配比的过程,而不是一个计价的过程。成本观下的资产负债表不能真正地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也不能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2)经济资源观
1970年美国执业会计师协会所属会计原则委员会颁布的第4号公告认为,资产是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确认和计量的企业经济资源,资产也包括某些虽然不是资源但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确认和计量的递延费用。经济资源观根据会计原则来界定资产,认为资产取决于依据公认会计准则对经济资源的确认与计量,这一观点没有真正反映资产的质量特征,忽略了资产的本质。即使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它仍然符合经济资源观对于资产的定义,其结果将造成企业虚增资产、虚增利润,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不能得到保证。
(3)未来经济利益观
随着企业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和经营实践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资产的内涵的理解越来越深刻,“未来经济利益观”成为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接受的一种观点。1980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3号《财务会计报表的要素》,认为资产是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是特定个体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中所取得的或加以控制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中也指出:“资产是指作为以往的交易事项的结果而由企业控制的、可向企业流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上述资产定义体现了未来经济利益观,即资产是企业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资产的基本标志在于能否有助于企业在未来期间内获得或实现经济利益,而这种经济利益是企业通过现在或过去的交易获得的。未来经济利益观体现了资产的本质,根据未来经济利益观,当某项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实际价值时,其差额不会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就有必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把差额从资产账面价值中扣减出去,从而真实地反映资产的实际经济价值。
三、新旧资产减值会计准则的比较分析
(一)准则适用的范围比较
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提出了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要求计提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基础上,增加减值计提范围,要求对委托贷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四项资产也计提减值准备。尽管要求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有所扩大,但旧准则体系只是规定计提“八项准备”,并没有单独的资产减值准则,只是在各项具体资产准则中对资产减值作了相关规定,在适用范围上仍存在较大局限。
相对于旧准则体系而言,新准则体系单设了一个《资产减值》准则。新准则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固定资产、无形存货跌价准备、同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产减值的处理;存货,投资,建造合同资产、生物资产和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和委托金融资产的减值,相关准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新准则明确了所有资产减值处理的一般适用原则,并对其具体规范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界定。
(二)准则减值迹象判断比较
资产减值的影响因素不仅受到资产内部因素的影响,还受到许多外部因素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旧准则体系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迹象表述各不相同,没有明确统一的依据。因此,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很大程度依赖予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在具体操作上具有较大的随意性。
相对于旧准则体系而言,新准则在减值迹象判断上要求更为明确。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对各项资产进行核查,判断资产是否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了减值;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如不存在减值迹象,不应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新准则明确了进行减值测试的前提,即企业是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取决于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新准则还列出了7项资产出现减值迹象的判断标准,与原准则相比更具有操作性。
(三)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原则比较
根据旧准则的规定,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处置资产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相对于旧准则体系而言,新准则在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原则上引入了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新准则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可按以下两个步骤进行:先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当上述方法无法予以确定时,再以资产未来预计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可收回金额。新准则对公允价值、处置费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及折现率的计算等分别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原则上比旧准则更具实务操作指导性。
(四)商誉的处理比较
根据旧准则的规定,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在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直线法摊销。该观点认为商誉同企业的其他资产一样,其本身的价值会因时间的推移发生损耗,但实际上很多企业的商誉并不会因为时问的推移而发生损耗,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随着时间的推移商誉效用递减。因此,旧准则关于商誉直线法摊销的规定并不科学。
相对于旧准则体系而言,新准则取消商誉直线法摊销、采用减值测试法的处理方法更具科学性。新准则针对商誉形成的特殊性,单列一章对商誉减值处理的原则、程序和方法作了规定,特别指出: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由于商誉的特征是不能单独存在及单独计算价值,因而商誉更难以独立于他资产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因此,新准则指出,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应当与能够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结合起来进行。新准则的上述规定大大提高了商誉减值测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五)资产减值损失转回比较
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企业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高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回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仅限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冲减已提的减值准备。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以盈余管理为目的,随意计提和转回减值准备、粉饰财务报表的行为较为普遍,上述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合理之处。
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与原《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相比,新准则在一定程度上制止了上市公司频繁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但是,由于新准则中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的范围仅限于该准则适用的资产范围,企业仍然可以通过对资产减值准则适用范围之外的减值准备转回进行盈余管理。
(六)“资产组”和“总部资产”的引入
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资产减值准备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在实务操作中,由于有些单项资产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导致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无法确定。因此,在实务中存在操作性不强的缺点。
与旧准则体系相比,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组”和“总部资产”的概念。新准则规定: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情况下,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企业总部资产包括企业集团或其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研发中心等资产。总部资产的显著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一资产组。因此,总部资产通常难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需要结合其他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通过“资产组”和“总部资产”的概念的引入,新准则大大提高了实务中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操作性,使资产减值的确认更为科学合理。
四、新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在我国的应用
(一)新准则实施后上市公司资产减值的计提情况
1. 新准则实施前后上市公司资产减值计提整体情况对比
根据上市公司年报披露信息,2006年至2009年我国上市公司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情况如下图: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3/5/5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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