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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确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只有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时,才需要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但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4)详细规定了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账面价值小于可收回金额时,资产即发生减值。
(5)明确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主要是为了防止利润操纵,这也是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差异之一,但与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相同。根据该准则的规定,不得转回的减值准备只包括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和按成本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准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规定,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提取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规定,存货跌价准备可以转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可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6)单独规定商誉减值。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为企业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国际会计准则也规定商誉只能进行减值测试,不得摊销。
为充分贯彻谨慎性原则,“挤出”资产中的“水分”,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规定,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价值,则资产已经减值。《企业会计制度》第53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无疑,这些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企业由于资产计量不实造成的浮夸资产和虚增利润的现象,从而使会计信息较为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客观情况。但这并不排除在其实际运行中由于操作不当,或主观操纵行为给会计信息质量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长期以来,由于受历史遗留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的企业界普遍存在着高估资产价值的现象。因此,企业通过确认资产价值,可将长期积累的不良资产泡沫予以消化,提高资产的质量,使资产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未来获取经济利益的能力。同时,通过确认资产减值,还可使企业减少当期应纳税款,增加自身积累,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另外,企业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中通过确认资产减值,可使利益相关者相信企业资产已得到优化,对企业盈利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更具信心。
2.资产减值会计的主要问题
(1)会计制度中资产减值会计问题,主要是资产减值会计对信息可靠性的影响及企业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存在的具体问题等。
(2)企业自身运用中的问题,主要是会计制度中出现的资产减值会计问题及企业账务处理中资产减值会计问题的应对等。
二、资产减值会计问题分析
(一)可能发生资产减值迹象的认定
如何确定一项资产或者资产组是否发生了减值,该准则给出了七条认定标准,包括资产的市价跌幅明显高于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等。如果企业的资产存在上述减值迹象,则应按照准则的要求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反之不用。
原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定期或至少每年度终了时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新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就应当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负债表日的规定说明了企业只要对外报送会计报表(不仅仅是年报,还包括企业对外报送季报、半年报),就应该按照准则判断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以便确定是否计提减值损失,这样可以有效遏制上市公司季报、半年报不计提减值准备而在年底一次计提减值损失的现象。这一规定有利于投资者根据季报、半年报判断上市公司的年度经营情况。
(二)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新准则规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因此,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是认定资产是否发生减值以及确认多少资产减值损失的关键。根据资产可收回金额的定义,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的计量则是资产可收回金额计量的关键步骤:
1.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确定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确定主要是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当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后,再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便可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如果企业按照上述规定仍然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2.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确定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对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确定。可见,在确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主要是现金流量和折现率的确定。
这里的现金流量是净现金流量,包括:资产持续使用中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入扣除为实现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产生现金流入所必需的可直接归属于或者可通过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配到资产中的预计现金流出(包括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现金流出);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资产所收到或者支付的“公允”的净现金流量。
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也是企业在购置或者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在确定折现率时,应保证折现率和现金流量的一致性,避免风险因素的双重计算和漏计。比如,如果现金流量是按税前基础确定的,折现率也应按税前基础确定。如果现金流量的计算已经包含了相关的风险调整,则折现率不应反映这些风险,反之亦然。由于折现率的确定和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相互影响,因此在具体确定折现率时,如果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已考虑了所有可能的风险,则可以考虑以无风险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没有根据风险进行调整,则可以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三)资产组的减值处理
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这里的“账面价值”包括分摊的总部资产和商誉。损失的金额应当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然后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四)商誉减值的测试
新准则规定,对于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企业每年至少必须进行一次减值测试,而且在确定是否应当确认减值损失之前,应当自购买日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的,也可以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三、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
(一)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1.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
金融资产包括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不包括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金融资产分为四类:第一类以公允价值计量,而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它包括交易性的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而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这一类金融资产在期末不存在计提减值的 问题 ,因为它的期末始终是按照期末现行市价来做调整的。第二类金融资产就是持有至到期的投资,主要是指债权投资。第三类金融资产是贷款和应收款项;第四类是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企业 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上述第二至第四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记入当期损益。
2.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企业计提坏账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应当设置“坏账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等科目核算。
(1)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
①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科目。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②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各项贷款和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进行转销。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各项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转销各项贷款,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贷款”、“贴现资产”、“拆出资金”等科目。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转销应收款项,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2/5/5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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