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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结社自由的性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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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自建国以来颁布的几部宪法,都明确规定公民有结社自由的权利。(注1)目前,在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当中,除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承认公民有结社自由的权利外,国务院还在1998 年制定了《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以具体落实和细化对公民结社自由的保障,同时防止少数人滥用结社自由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在1998年还制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国务院又于2004年制定颁布了《基金会管理条例》。(注2)

    自身自由,除了有法律条文上的确认外,相关法律辞书对其也有相关的界定与解释。

    (二)学理界定

    奥地利学者诺瓦克对结社自由有过清晰的界定和说明,他指出:“结社自由处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重叠领域中。作为一项公民权利,它保证的是在一个人为无论任何原因或任何目的希望与他人结社或已经如此行为时,该行为针对国家或私主体的干预受到保护。作为一项政治权利,它对民主的存在和运行是不可或缺的,因为人们只有在能够与他人联合(称为一个政党、职业利益团体、组织或其他追求特定公共利益的社团)的条件下,才能有效地主张其政治利益”。(注3)这里他涉及到的是结社自由的权利属性。

    法国著名法学家狄骥是从集体的层面来阐述结社自由的。他认为,所有的结社都意味着将一些人于某些人聚集在一起的联系,具有两个基本组成要素。“其一是参与合作者追寻一个有意识的共同目标;其二是他们相互帮助以确保达到共同目标。”(注4)

    而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结社自由是指“为追求或推动任何社会的、艺术的、文学的、科学的、文化的、政治的、宗教的或其他的目标而与他人相结合的自由”。(注5)这里的结合自由是法律上确定人与人之间因为极为广泛的目的结合、联合权。可见,对于结社自由的界定和说明有很多角度,这也说明有必要对结社自由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找出各种界定的交集。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结社自由经由《美国宪法》、《人权宣言》和《联合国人权宣言》,已然成为基本人权受到尊重和保障,中国也作出了努力,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得到了确认和保护。对结社自由的界定,学者和法律辞书角度各异,有从结社自由的权利属性着手、有从结社的各种目的和动机着手。在此,我们有必要分析结社自由的性质,包括社会性质和法律性质。

    二、结社自由的社会性质

    结社,发生在出于各种目的、动机的人与人之间。因此,结社自由具有社会性质。结社自由的社会性质,主要对面市场和政治权力的自我保护。

    (一)面对市场的自我保护

    卡尔-波兰尼在其经典著作《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经济起源》对此有过表述。根据他的观察,以前“市场只不过是经济生活中的附属品”,而到了资本主义时代,“市场经济是一种仅仅只受市场控制、调节和指导的经济体制,物品生产和分配的秩序被委托给了这个自发调节的机制。”这样“18世纪末从被规制的市场向自发调节的市场的转变代表了社会结构的彻底转型。”最终结果就是“人类社会必然成为经济体系的附属品”导致社会的毁灭。而社会在自发调节的市场体系所固有的威胁面前会奋起自卫。具体方式就是社会成员人的自组织,也就是结社。(注6)

    在波兰尼看来,在社会从属于市场过程中产生了劳动力、土地和货币这三个附属的,只是为了出售而出现的“虚拟商品”。其中,“劳动力仅仅是与生俱来的人类活动的另外一个名称而已,就其本身而言,它不是为了出售”。因此,“它的商品形式完全是虚构的”。(注7)《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提及的结社自由,都涉及到了组织工会,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因为,在人力资本市场这样一个“自我调节”的场域中,每一个单独的个体是原子化的,无力而又无助,只有彼此之间的联系、联合和团结才能有争取自身权益和利益的可能性。可见,结社自由的社会性质之一就是面对市场的自我保护。

    众所周知,现今型塑和影响每个个体生存与生活的两大宏观力量,是市场与政治权力。结社是通过单个的人实现的。结社自由的社会性质,除了面对市场的自我保护外,还有政治的面对暴政的自我保护。

    (二)面对暴政的自我保护

    美国创始之父之一,后来的第四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在其试图说服纽约州人民批准新宪法的一系列报刊文章集合的《联邦党人文集》中,表达出了对利益集团、派系斗争的担忧和恐惧,他写道“派系幽灵正是制造不稳定、不公平局面的幕后黑手”,“所谓派系,就是一些公民,不论是全体中的多数还是少数,受某种共同激情或利益所驱使的,联合起来公然反对其他公民的权利或者反对社会长久与总体利益。”(注8)如何消除派系斗争和其产生的消极影响,他开出的药方是共和政体,是诉诸体制,那么,是否还有解决方式和路径呢?或者说是否其他的对于可能或现实的暴政的警惕,而其予以论述的呢?有,那就是政治方面的结社自由。

    对于政治方面的结社自由,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有关仔细的观察和审慎的思考。在其《论美国的民主》中有过充分的阐述。多数也容易成为暴政,这是因为“在美国,一旦一个党居于统治地位,一切国家大权就都落于它的手中;它的党徒也将取得各种官职,掌握一切有组织的力量。反对党的最出名人物也不能打破把他们排除在政权以外的藩篱,”那么“反对党只能在野,发动少数的全部道义力量去反对压制他们的强大物质力量。 ”另外,“在民主国家里,全体公民都是独立的,但又是软弱无力的。他们几乎不能单凭自己的力量去做一番事业,其中的任何人都不能强其他人来帮助自己。因此,他们如不学会自动地互助,就将全都陷入无能为力的状态。”所以,“结社自由已成为反对多数专制的一项必要保障。” (注9)正因为如此,他才认为“在规制人类社会的一切法则中,有一条法则似乎是最正确和最明晰的。这便是:要是人类打算文明下去或走向文明,那就要使结社的艺术随着身分平等的扩大而正比地发展和完善。”(注10)

    结束自由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就有极端重要性。“而如果他们根本没有在日常生活中养成结社的习惯,则文明本身就要受到威胁。一个民族,如果它的成员丧失了单凭自己的力量去做一番大事业的能力,而且又没养成共同去做大事业的习惯,那它不久就会回到野蛮状态。”而且“人只有在相互作用之下,才能使自己的情感和思想焕然一新,才能开阔自己的胸怀,才能发挥自己的才智。”因此,“民主国家要人为地创造这种作用,而能够创造这种作用的,正是结社。在民主国家,应当代替被身分平等所消灭的个别能人的,正是结社。”(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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