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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新变化及其意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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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94年我国实行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开始,外资企业就拥有了“超国民待遇”,而十几年来,内资企业一直期待着能与外资企业在税率上平起平坐,公平竞争。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共有541位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1994年,财政部开始着手对两税合并进行调研。但1997年发生金融风暴后,东南亚各国纷纷放宽外资投资优惠条件,两税合并暂时搁浅。2001年中国加入WTO,进一步开放市场,内资企业不平等的税收待遇问题重新被重视,两税合并话题被正式提到议事日程上。2004年12月7日,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宣布,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将是2005年税制改革的四大工作之一。2005年1月54家在华跨国公司联合向国务院提交报告,要求“取消对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应有一个5到10年的过渡期”。同时,为防止两税合并对我国吸引外资造成太大冲击,商务部建议企业所得税法的合并应当缓行。2006年,经过多方利益博弈,意见趋于一致,两税合并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并于同年12月24日,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首次审议并获得通过。2007年3月16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至此,长达十多年的两税合并问题终于划上了一个句号。

    2.两税合并的必要性

    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改革开放、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9.4万户,实际使用外资6919亿美元。2006年外资企业缴纳各类税款7950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的21.12%.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加入WTO后,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继续采取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的税收政策,必将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

    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其表现出诸多弊端:一是税基不规范,税负差异过大。现行税法对外资偏松、内资企业偏紧,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不平等的税收优惠使得内外资企业不能进行平等的竞争。二是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不明确,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过分突出了区域导向,在产业引导方面的功能较弱,有相当部分的外资投向不够合理,加剧了国内产业结构的失衡。优惠政策存在较大问题,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容易引起企业偷税、避税现象,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目前,各地方出现的“假外资”现象已是屡禁不止。三是现行税制有悖国民待遇原则。WTO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国民待遇原则,中国加入WTO后,国际准则要求对在中国的所有企业都一视同仁。现行税制存在内外差异,外资企业享有“超国民待遇”,显然背离公平竞争原则。

    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及意义

    (一) 纳税人和纳税义务

    新税法取消了原内资企业税法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新税法首次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在国际上,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有“登记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等,新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做了明确界定。

    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将更好地保障我国税收管辖权的实施。我国选择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的双重管辖标准,更有利于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二) 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

    现行税法规定,内资企业适用33%的所得税税率;对年度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3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征税,即内资企业实际适用18%、27%、33%三档税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总负担率为33%。但是,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同,内资企业实际负担水平在25%左右,外资企业实际负担水平仅为15%。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相差很大。

    新税法确定统一的税率为25%,对内资企业降低了税率,对外资企业适当提高了税率。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说明中介绍:“新的税率确定为25%,主要考虑是: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还要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地区)的税率水平。”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企业所得税税率最高的印度为40%,最低的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为16.5%,其他大部分周边国家如日本、马来西亚、韩国、泰国和新加坡等国的税率均在30%上下。)新税法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从世界税制的发展趋势看,降低公司所得税的法定税率是必然趋势,因为法定税率不仅影响纳税人对实际税率的感觉,而且影响跨国企业的税基在国与国之间流动。因此,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保持与周边国家税率略低水平,这也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要求。另外,新税率也考虑到了财政的承受能力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企业所得税的改革是在整体税制改革的框架内进行的,通过各税种间的协调运作,财政是可以承受的。

    (三)统一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的扣除方面的规定存在很大差异,其对内资企业过于严格,对外资则十分宽松。这样,由于内资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标准限制严格,导致成本费用补偿不足,外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比内资企业少纳税,那么从纳税人角度来看,内资企业必然为获得同等的待遇而进行寻租活动。而外资企业为维护既得利益和获得更多租金,要么要求政府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发生寻租行为,要么要求维持现有的各种优惠,发生护租行为。这一系列行为导致了资源的无谓损失。(注1)

    新税法统一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规定了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的标准,明确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围。同时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有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等方面的支出扣除做了统一的规范。下面以几个典型项目为例进行比较,详见表2。

    表2 我国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规定比较

    项 目 现 行 税 法 新 税 法

     内 资 企 业 外 资 企 业

    工 资 2005年10月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后,内资企业最高扣除标准工人的计税工资总额,即每个人1600元/月。 税前工资扣除标准是据实扣除,即按照工资的实际发放额度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税法第二章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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