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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及治理对策9(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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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准制下的上市公告书要求发行人在编制上市公告书时引用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中简要披露发行人及其所属行业在业务、市场竞争和盈利等方面的现状及前景,并向投资者简述相关的风险。凡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取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发行人应在其股票上市5日前,将上市公告全文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网站上,并将上市公告书备置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住所及其营业网点,以供公众查阅。发行人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所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财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审核。

    (3)信息披露的变通

    核准制下的上市公告书指出“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并予以书面说明。”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致使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自招股说明书核准日至股票上市首日不超过3个月,且招股书及其引用的资料尚未实效的可适当简化刊登有关财务会计资料,但应做必要的附注说明。

    (二)定期报告信息披露

    定期报告主要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即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月度报告。报告的性质不同,所要求披露的内容不完全相同。下面主要以年度财务报告为例进行说明。

    作为定期披露信息报告,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最常见和最重要的信息披露形式,它传递着上市公司在整个会计年度内的全景信息,是投资者、债权人和监管机构等方面进行正确决策的基石所在,其重要性是其他定期报告所无法比拟的。自1991年公布第一批年度报告以来,中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规范的发展过程。期间经历了非规范披露阶段,有关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制度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在《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颁布之后,中国证监会又先后在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3年分别对年度报告准则进行了修订。

    (三)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临时报告是指上市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规定,在发生重大事项时需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是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临时报告主要包括:①重大事件报告。②澄清事实报告。③其他常规报告,如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要求披露临时报告主要由于如果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某些事件,这些事件可能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价格产生影响,但广大投资者却尚未得知,这时公司应立即将该重大事件报告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并在得到核准后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说明事件的实质。

    三、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

    虽然,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十年多来[注3],已经逐步向规范化、法律化发展,信息披露制度也已经建立较为完整的体系;但是“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仍存在不少违规行为,散布虚假信息、隐匿真实信息或滥用信息操纵市场、欺诈投资者、转嫁风险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干扰了证券市场的完善和有序化,并引起了管理层的关注”[注4]。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迭连出现一系列会计造假事件,如琼民源的造假、蓝田股份的欺诈、银广厦的虚幻神话等。“东方电子”财务造假案,加之美国“安然”公司丑闻、“世通”公司30多亿美元虚假利润,人们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可信性产生了深深的疑虑,从而引发了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信任危机。我们知道,上市公司信息的恰当披露是资本市场有效运行的基础,如果任由虚假会计信息泛滥,就会严重扭曲股票的价值,扰乱资本市场秩序;就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挫伤股民的投资积极性。因此,必须严厉打击,不然,我国资本市场就很难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

    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主要体现在虚假、违法和误导。《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法规都明令禁止公司编制、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然而,从1996年琼民源年报中所称的5.71亿元利润中有5.66亿元是虚构的,占总利润的99%以上,再到银广厦仅在1999~2000年间就虚构745亿元利润披露于世,企业虚假的会计信息披露就没有停止过,且在升级。如:2003年1月17日,“东方电子”财务造假案。法院审理查明,原“东方电子”董事长兼总经理隋元柏、原董事会秘书高峰、原总会计师方跃,自1997年4月至2001年6月,先后利用公司购买的1044万股内部职工股的股票收益和投入资金6.8亿元炒股票的收益,共计17.08亿元,通过虚开销售发票、伪造销售合同等手段,将其中的15.95亿元计入“主营收入”,虚构业绩,使“东方电子”自1997年起成为绩优股,并4次实行送配股方案,人为制造了“股市神话”,给股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1998年在“西藏圣地”的股权纠纷中,投资者才发现西藏圣地的第一大股东四川省经济技术协作开发公司自西藏圣地发行设立至今出资未到位(其原定出资1624.2万元,占全部股份的32.57%),西藏圣地的资金根本就达不到上市要求,但圣地自上市以来,不但对此一直未作披露,而且企图欲盖弥彰。轰动一时的“琼民源”更以其1996年年度报告虚构利润5.4亿元[注5],虚增资本公积金6.57亿元而“震惊”股市。

     企业管理当局出于经营管理上的特殊目的,蓄意歪曲或不愿披露详细、真实的信息;低估损失,高估收益,使得上市公司财务信息不真实;再者,上市公司运用不恰当的会计处理办法,提供带有明显误导性的财务报告。如有些公司已披露了一个分配方案,但股东大会又否决先前公布的利润分配方案。这些会计信息披露实质上是与庄家配合,误导市场,在广大投资者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据有关调查显示,70%以上的社会公众不信任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财务会计报表。

     上市公司造假,中介机构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会计师事务所的同流合污客观上对上市公司造假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主要承担的任务有:为公司证券发行与上市出具审计报告,为上市公司中期或年度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会计科目、会计报表等做常年会计查账验证工作。可以说,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是最了解的,上市公司造假并不存在多少高明之处,对有着多年从业经历的会计师们来说应不难辩明真假,东窗事发之后如果仅用“过失行为”一词来为自己推卸,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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