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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直接融资渠道缺乏
我国中小企业想要通过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几乎是可望不可及的事。这是因为,我国股市十多年的发展,虽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与发达市场相比,还远未成熟。对于中小企业尤其是非国有的中小企业门槛太高,资本财务等方面的限制太多,从实际情况来看,能够满足上市条件的绝大多数是大中型企业,中小企业被拒之门外。由于我国企业信用普遍不佳,人们对除国债外的其它债券信任度不高,中小企业更是很难吸引投资者。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建立专门的风险投资机构。1985年第一家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成立,其宗旨就在于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信贷支持和担保。但是这种单纯以信贷和信贷担保方式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做法,不能适应风险投资“股权投资、资本经营”的本质要求。这些所谓的风险资机构最终演变成一般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而很少涉及风险投资领域,其资产大多以贷款形式而非股权投资形式存在。与此同时,在我国一些技术和知识相对密集的高科技园区,通过借鉴美国中小企业“孵化器”机制,先后成立了一批具有风险投资性质的“创业中心”,至2001年底,全国有100余家创业中心,然而他们普遍资本金不足(平均每家不到100万元),面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巨大的资金需求,往往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4)政府服务体系不完善
在相关政策的制度和执行上,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金融政策,一直没有给予中小企业足够的重视和支持,许多政策甚至对中小企业采取歧视的态度。
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机构不健全。在我国,有关中小企业的管理机构既重叠又分散,一些管理机构缺少专一性和权威性,且职能多有交叉、重复,容易产生政出多门、权责不清的现象。
法律法规不完善、执行力度不够。《中小企业促进法》以法律形式为广大中小企业的发展、融资提供了保护和支持,但是条文过于原则性,而与之相配套的具体的法律、法规还没有推出,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法》和《中小金融机构法》等法规体系。
信用担保机构发展不规范。基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发育缓慢,远不能满足众多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实际需要。2001年10月份人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调查表明,2001年9月末全国共有担保公司532家,注册资77.4亿元,担保贷款120.9亿元,仅占中小企业贷款的比重为0.27%,仅占全部企业贷款的比重为0.12%。而且具体运作、管理方式存在缺陷。担保公司对申请担保企业的审查偏严,许多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同样无法获得担保公司担保。
抵押担保体制尚需完善。现行的抵押担保体制仍存在许多不足。抵押担保登记、评估手续繁杂、环节多;各种登记和评估的费用偏高;抵押登记的期限与贷款、抵押合同期限相脱离。企业采用财产抵押方式得到的贷款数额非常有限。
三、走出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思考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与世界中小企业融资缺口有共性的一面,同时由于我国经济是一种转型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矛盾混合体,其融资难又有其个性特点的一面。因此,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解决,既要从世界中小企业融资理论一般规律入手,又要从中国的国情实际情况出发。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解决,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靠改革,靠政府、靠政策性融资解决。
第一,学习借鉴国际上政策 性融资的先进经验。
“麦克米伦融资缺口”的治理,必须靠政策性融资。因为规模所造成的融资障碍是一个世界性的普遍难题,主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市场失灵,使得中小企业缺乏可有效利用的融资渠道,导致即使在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下同样存在“麦克米伦”融资缺口。但是小规模企业是一个国家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无论在增进市场效率还是在摧动技术创新、增加就业等方面,这部分企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世界各国的政府针对中小企业建立了许多配套性扶持政策,解决这一市场失灵问题。根据经济学原理,政府干预会破坏市场效率,也即会出现政府失灵问题,如何将市场失灵造成的破坏和政府失灵造成的破坏之和降低到最小限度,是一个国家中小企业政策的目标。
绝大多数企业都是从小到大发展起来的,发达国家(地区)之所以有世界上著名的大公司,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为成长过程中的企业提供了良好的融资渠道和融资环境,企业能够按照价值最大化的需要选择自身的融资结构,使其成长得以顺利进行。因此笔者学习了世界各国(地区)中小企业融资政策,并发现尽管各个国家(地区)的金融体制并不相同,企业融资制度也有很大得差异,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无论是以资本市场融资为主导得英美国家,还是以银行融资为主导的德国和日本,政府都建立了完整的扶持私营中小企业的法律、政策以及社会服务体系,对于以中小企业为经济核心的意大利等,这种扶持政策就更加丰富多样。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最重要措施,就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这是很值得我国学习借鉴的。
第二,完善我国政策性融资的改革措施。一是政府的融资扶持政策通过立法来实现。许多国家在扶持中小企业融资政策方面都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实现,这些法律包括三种:一是保证和促进中小企业正常运行和发展的基本法律体系;二是成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组织的机构设置法律体系;三是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手段的法律体系。通过这些法律可以规范私营中小企业的行为,调整中小企业与国家、大企业之间的关系,保证经济活动的协调进行,促进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新的宪法已经明确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也颁布和实施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但是在中国法律的实施更为重要,具体的实施法规要尊重法律的严肃性,不能朝令夕改,应该看到这种制度性建设还有漫长的路要走。因此,扶持中小企业的政府机构也还远远不够完善,要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就应当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一个齐全的支持体系,而这种政策体系的建立也应当是法律规定的,不能今天建立,明天撤并。
二是建立专门的政府机构和完善的社会服务体系。基本上每个国家都在中央和地方设有专门的行政管理机构来负责中小企业问题,政府实现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担保、优惠贷款等融资扶持政策。并且还拥有完善的社会服务体系帮助中小企业融资,包括政府支持建立的半官方组织以及民间的一些组织,其职能基本上包括建立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帮助实施政府的扶持以及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等等,在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方面也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我国也有一些相关政府机构和社会服务体系,但是这些政策的实施 往往是临时性的,相关机构的运作也存在很多问题,对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解决收效甚微。
三是建立多种融资渠道。一方面,通过建立信用担保体系来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中小企业信用资源的缺乏可以通过引入第三方信用来弥补,通过社会信用资源的共享放大个体信用。社会信用资源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政府有责任与其供给与生产,因此世界各国都通过建立信用担保体系来解决中小企业信用不足的问题。我国也逐渐开始建立信用担保机构。但是各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普遍存在着缺少配套措施、可操作性差等问题。例如担保机构的税收、后续资金注入、风险准备金等问题均未解决,担保机构散布在各个层面而不成体系;搞风险投资则只是拨出财政资金设立基金和成立投资公司,风险资本的市场化筹集机制、风险投资的推出机制等必须的前后环节尚未建立;《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陈旧,政策与法律多处出现矛盾,能够提供有效服务的中介机构严重欠缺,等等。由于可操作性差,不少政策只是停留在文件上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一方面,通过大量民间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世界各国都是大量的民间金融机构,通常是一些比较小的、社区性银行,这些民间金融结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许多选择。我国地方性、中小型、民营银行数量少,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4/5/5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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