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价格:
【摘要】: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增强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活力,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关系到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发挥,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所以,必须下硬工夫,花大气力,打一场攻坚战,突破难点,采取有效对策,使现代企业制度进入一个规范化发展的阶段,以推动国有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关健词】现代企业制度,难点,对策
【正文】
一、构建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突破的几个难点
构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科学的理论指导,还要敢于实践操作;不仅要有整体推进,更需要难点突破。绕开难点,是回避矛盾,不是真正的改革。况且,难点是绕不开的,迟早要解决。
要想使我国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取得重大的或实质性进展,必须在如下几个难点问题上有重大突破:
1、真正实现政企分开
政企分开,是指政府与企业之间要有明确的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得其利,不要互相替代,不要互相掺合,更不能“扭作一团”,纠缠不清。这是市场经济正常运作,市场主体的责、权、利关系明晰化的客观要求。
实行政企职责分开,必须大力推进政府机构的改革。我国的政府机构虽经几次改革,撤并了一些机构,精减了一些人员,但都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距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精干、高效的强势政府目标相差甚远。庞大的行政机构严重地束缚和阻碍经济高速有效地运行,压制社会生产力的释放和发展。这突出表现在:(1)巨大的行政费用开支, 挤占了经济建设与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资金;(2 )行政机构林立臃肿,互相推诿扯皮,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申请一个项目,甚至要跑上百个部门,盖上百个印章,几乎盖每个印章都要花“明白费”,这说明行政官僚体制已经不可能有什么效率可言。(3 )有“庙”即有“神”,有“神”便“呼风唤雨”,干他不该管的事儿,即干涉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不把“庙”拆掉,把“神”请走,政企职责永远不可能真正分开。
政企职责不分,是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特征。企业为政府机构的附属物,是政府机构任意拨弄的“算盘珠儿”,没有独立性,更无独立的自身利益,从而没有发展的内在动力与外在压力,自然不会有生机与活力。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从一开始就力图解决政企职责不分问题,从放权让利、扩大企业自主权、利润留成,到利改税、租赁、承包,都试图在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上有所突破。但由于没有从根本上触动原有计划经济体制的产权关系,因而这些改革措施仅仅解决了一些浅层次的问题,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如何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关系,真正实现政企职责分开,已成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老大难问题”,也是制约我国国有经济发展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如今,国有企业实行产权制度改革、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必须着力突破这个难点。否则,现代企业制度就难以建立,即使勉强建立了,也必然是扭曲或变了形的现代企业制度,甚至是一个“伪劣假冒品”。据我所知,我国国有企业通过“改革”建立的股份公司(包括已上市的股份公司)绝大部分仍没有摆脱行政机构的干预与束缚,真正做到政企职责分开。这主要表现在:(1 )在股权结构上,国家股所占比重过大,这是政企难以分开的一个重要经济根源;(2)董事长和董事会主要人员由国家委派或任命, 经理层(包括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也都基本上仍由主管部门任命或变相“圈定”,很少真正由董事会决定聘用;(3 )上级主管部门仍干预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甚至否定董事会的决议,否决公司的配股分红方案等。总之,旧体制的联结国家与企业的“脐带”并没有割断,企业还没有成为真正的自负盈亏的独立市场主体。
政企分开,首先要做到或实现政资分开,即:国家的管理职能与作为资产所有者的职能要分开。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满足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国家的管理者职能与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必须分开。国家作为各方面活动的总管理者,它要以法律的、行政和经济的手段,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经济运行秩序,通过向社会各种纳税主体征税,取得财政收入,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和保证政权的巩固。同时,国家作为资产所有者,要组织国有资产的营运,保证国有资产不断保值增值。上述两种职能混杂在一起,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一个大弊端,既不利于国家的管理者职能的发挥,又不利于国家的资产所有者职能的实现,在实践中往往造成了事倍功半或事倍功半。如何分开?一致的意见是将国家的资产所有者职能分离出来,成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国有资产的产权主体,专门行使国家的资产所有者的职能。至于资产所有者职能究竟如何行使才能切实有效,笔者将另著文阐明,这里不赘述。
实现政企分开,单有上述的分离还不够,还必须进一步实行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现在理论界对“两权分离”的理解比较混乱,阐释颇多,有必要形成共识。为此,必须科学对待马克思的两权分离理论。马克思实际上讲了两种意义的“两权分离”:一是法律所有权与经济所有权的分离。马克思在分析借贷资本利息时指出:“这种形态之所以产生,是由于资本的法律上的所有权同它的经济上的所有权的分离,是由于一部分利润在利息的名义上被完全离开生产过程的资本自身或资本所有者占有。”〔1 〕在谈到资本的所有者和资本的使用者的关系时更明确地指出:“他们实际上是伙伴:一个是法律上的资本所有者,另一个,当他使用资本时,是经济上的资本所有者。”〔2 〕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不是借贷关系,更不是两个资本所有者的关系,因此,政企分开的依据不能是上述意义上的“两权分离”。二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马克思在谈到股份经济时,分析了这种意义的“两权分离”,他讲:“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已经使那种完全同资本所有权分离的指挥劳动比比皆是。因此,这种指挥劳动就无须资本家亲自担任了。一个乐队指挥完全不必就是乐队的乐器的所有者。”〔3〕恩格斯也指出:“股份企业, 一般地说也有一种趋势,就是使这种管理劳动作为一种职能越来越同自我资本或借入资本的资本所有者相分离。”〔4〕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实现政企分开,必须依据上述意义上的“两权分离”。股份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股份制条件下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完全分离”,而不象承包制条件下那样“相对分离”。具体来说,这种分离就是:股东——资本所有者,掌握资本所有权。他们把资本投入企业,形成法人财产,法人拥有法人财产权,并依法组织其营运,获取其收益。经理——资本的使用者,掌握经营管理权。他们是受雇佣的薪金劳动者,对企业资产不拥有所有权。因此,实行规范化的股份制是能够实现政企职责分开的。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1/3/3 相关论文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