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来源于启蒙思想家提出的三权分立思想,并广泛的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司法制度中得以确立,是西方司法制度的基石之一。司法独立不仅在各国国内法中得到广泛的确认,更在国际范围内成为普适的司法理念和标准。1985年8月29日至9月6日, 在意大利米兰举行的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司法独立基本原则》( Basic Principles on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ry, 以下简称《基本原则》)。1985年秋, 联合国大会明确表示:欢迎《基本原则》,并邀请各国在其国内立法框架内和实践中把《基本原则》的规定纳入考虑范围。《基本原则》由是成为联合国司法独立的主要文献。除了这一文献以外, 对司法独立作出界定的国际性文献还包括: 《国际律师协会司法独立最低标准准则》; 《世界司法独立宣言》;《关于受到公平审判和救济权利的宣言(草案) 》;《关于新闻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基本原则》;《亚洲与西太平洋地区关于司法机关独立原则的北京声明》。以上文件确立了司法独立的以下基本要求 [ ]:1.承认法院和法官的自主性, 包括承认法院的管辖权和法院内部行政管理的自主性;2.法院和法官在行使管辖权时有权不受干预, 享有人身独立、实质独立和内部独立;3.任何人不得行使干预司法程序的权力,对司法程序不得有任何不适当的或者无根据的干预, 不得修改法院作出的裁决, 法官或者法庭成员在履行职责的时候不受任何权威的控制;4.对司法独立提供积极保障措施,这些积极保障措施包括:保证司法机关具有充足的司法资源、保证法官合格、保证法官的任期、待遇、给与法官豁免和特权;5.法院和法官有维护司法独立的权利和责任。综上,在国际标准中的司法独立包括法官个人独立、法院集体独立、司法内部独立三方面要求。而司法独立首先是指法官个人的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