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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及其法律救济2016(二)
二、家庭暴力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基本表现形式
在我国家庭暴力主要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再者就是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最后就是性暴力。以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的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等一切问题。
(二)家庭暴力按其具体形式可分为四类:
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
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
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4.冷暴力。在一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事务等。
三、家庭暴力的认定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也存在着不少分歧,主要有以下五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应当以行为是否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为依据,没有伤害后果,难以认定暴力的程度,无法认定有家庭暴力存在。
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被告有多次故意殴打妻子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伤害后果,也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认定家庭暴力,应视情节为标准。
第三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是伤害对方的一种行为,只要被告实施了足以伤害对方的行为,就应当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第四种观点认为,被告的行为只有构成故意伤害罪,才应当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第五种观点认为,对于被告的行为是否认定为家庭暴力,不能简单地仅以被告的行为后果或情节为依据,也不能仅以是否构成犯罪或是否足以导致伤害后果为依据,而应当从被告行为的主、客观等全部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以上分歧,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们审视家庭暴力问题的不同角度。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对家庭暴力作如下理解:首先,家庭暴力是行为人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即家庭暴力具有类似于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等“结果犯”的特点,没有一定的伤害后果,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其次,家庭暴力造成的家庭成员的伤害后果,包括人身和人的自由受到的侵害以及精神上的伤害[注2]。
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四、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危害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在我国,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全国妇联去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2.9亿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受害者85%以上是妇女;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此解体[注3]。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屡次地对受害者施暴。在我国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很少。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主要成因
导致家庭暴力存在且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传统文化的影响,也有社会、经济、法律方面的原因,还有当事人自身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1.文化因素。我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立法原则上都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社会男女平等。不可否认,在实践中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仍是以男子为中心的,尽管宪法、法律都有男女平等的规定,但是法律上的“平等”并不等于事实上的平等。“重男轻女”的观念以及“男尊女卑”的观念在一部分人思想上根深蒂固[注4]。一些大男子主义者不把妻子看作具有平等地位的独立的人,而是认为老婆生来就应该依从丈夫。生活中稍不如意,就依仗男性身强体壮的优势,强迫女方服从自己。他们并不认为“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只把它当作是“家务事”。这种观念在农村尤为突出。
2.社会因素。社会舆论导向为家庭暴力铺垫了温床。特别是国外一些电视“泡沫剧”,有意无意地宣扬作为一个好女性的标准就应该顺从丈夫、服务家庭。这些电视剧、访谈录或书刊不时地传达这样一种讯息:女性最大的成功不在于事业,而在把家庭打理得井井有条,把丈夫侍侯得周周到到,努力维持一个家庭的完整,这才是身为女性的最大成就。在很多不恰当导向中,女性的内在价值被抽掉了,被物化了,剩下的仅仅是一具“美丽”的躯壳。随着社会对公民个人隐私和生活方式的尊重与宽容,网络、通讯手段等现代技术的发达和普及,以及婚外情、非法同居、包二奶等现象的增多,婚姻家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另外,我国正处于一个经济、社会的转型时期,城市中工人的下岗、农村中劳动力的剩余、社会竞争的加剧、就业压力的增大,促使某些人把实施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缓解情绪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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