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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群体性事件研究(三)
现代社会是一个民众主体意识觉醒的社会,对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及时化的要求随着网络和媒体不断的发展越来越高,也越来越深入人心。政府只有不断地及时公开信息,对社会敏感事件作出积极的答复和回应,才能满足民众对真相的渴望,提升政府形象。然而,政府往往不能及时对网络事件作出反应,反而时常采用行政手段进行隐瞒、拖延、庇护,本希望维护正面的形象和大局的稳定,却致使民众不满加重,矛盾可能扩大到事件本身的范围之外,导致更多的网民聚集讨论。庆安事件中,庆安县官方媒体最初公布了不完整的事件视频,最后在多方压力下,公布相对完整视频,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事件的持续发酵,让公众认为,该事件背后或许有更多的猫腻。
(五)社会问题的普遍化为网络群体性事件提供现实基础
当前,确实存在官员在行政执法、司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的现象,这部分官员往往为了一己私利而滥用权利,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特别是权利和资本结合、官商勾结、与民争利严重侵害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这些社会问题的普遍化是问题在网络上扩大化、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基础,这些有目共睹的社会负面现象自然容易引起大众的共同讨论。例如,药家鑫事件之所以会在网上引起热议,大多因其身份特殊性,既是大学生,又被怀疑是“官二代”、“富二代”,一时间众说纷纭。
三、网络群体事件的特征
特征是研究对象所具有的与众不同的性质,取决于比较对象和纬度。中国的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差别很大,网络上流行的一个段子也许最能描述这种现象:“如果你登录新浪微博,你会觉得中国明天就会发生革命。如果你去菜市场,你会觉得中国再过一百年也不会有革命。”因此本文将网络群体事件置于和现实群体事件的比较框架下,从参与主体、议题属性和传播特征三个维度来辨析其特征。
(一)差异化主体的不同诉求
现实群体事件中,“地域性”和“具体利益诉求”是参与主体的两大特征。一方面,研究显示群体事件多为地方性和地域性,很少有跨区域和全国性的。另一方面,参与者多为某类型的利益关联者,表现为某一职业或行业的人群,例如失地农民、农民工、拆迁居民、出租车司机、权益受损职工等等。中国网民和现实人群具有很大差别,有研究认为中国互联网就是基于年轻用户的心态、行为和偏好的研究。因而网络群体性事件不以某一特定关系集群、某一特定阶层或利益共同体为要件,参与主体并无直接的或现实的关联,更无空间距离上的接近,只需要借助互联网这一平台,对共同的事件进行关注和评述,自由地发表言论,形成一定舆论力量,即可成为网络群体性事件主体,甚至在网民们无意识状态下,也可能成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主体。主体可以是工人、农民、学生、知识分子等各种身份阶层的结合,也可以是基于不同目的不同职业群体的结合。例如中产阶级这一阶层拥有较多的社会资源和财富资源,追求政治社会权益和更好的生活品质,是网络虚拟社会的主体,并且具有相当的话语权。他们具有精英意识和道德优越感,往往对网络敏感事件能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形成规模放大作用。又如部分不存在直接利益冲突和牵扯的青少年,则是出于对世界的好奇心,渴望参与言论,借助网络这一平台展现自我,对热点问题进行恶搞而达到娱乐大众,成为焦点的目的。可见,网络群体性事件参与主体往往目的不尽相同,他们来自不同地域,不直接与事件相关,也没有互相的关联性,甚至未意识到自己成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主体。
庆安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参与群体为律师、媒体(包括官方媒体和一般媒体),广大网民。庆安事件之后,公安部指挥摧毁了一个以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为平台,“维权”律师、推手、“访民”相互勾连、滋事排序的涉嫌重大犯罪团伙,据其交待,“庆安事件”中,民警依规合法开枪,被炒成“枪杀访民”正是他们维权圈里的“杰作”,而参与者自身更是在这种炒作模式之下有利可图。对于律师而言,本身有一定的社会地位,他们介入后使得事件、案件的关注度更高,造成的社会影响更大,律师也会因此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如果代理还能挣代理费。对于“网络推手”而言,每参与一起敏感事件,能领到多则数千元的“补贴”,在“圈内”的名气也越来越大。对于访民而言,尽管与这些敏感事件没有关系,但他们参与其中,首先能够借机让自身诉求得到律师的援助;其次,能够引起自己家乡政府的关注,对于解决自身诉求有利;同时,还能得到一些经济方面的利益。
(二)组织方式的自发性和事件的偶然性
传统的群体性事件大多由某一个或一些人挑头,进行呼吁或发动人脉关系,从而形成一个集结群体,进行共同的利益诉求,因此往往是有统一组织,有统一目的的,通过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以达成既定目标。网络的无界性和快速性,使民众可以跨空间和跨时间地接受同一信息,消除了信息的不对称,也在无形中加速了民众共识形成的过程,因此网络群体性事件不依赖于由特定人组织的,而是由某些特定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能够挑起公众敏感神经的话题将人们集结,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主体。庆安网络群体性事件从案发到成为全国性的舆论热点,仅用时5天,网络传播的快速性可见一斑。
自发性常常伴随着偶然性,即某一类型的事件必然会引起人们的广泛热议,成为关注焦点,甚至上升为网络群体性事件,但是具体是哪一个事件,则无法预测也无规律可循。例如山东科技大学校长乘阅兵车检阅学生军训事件,本来是学校引以为豪的鼓舞士气的事,却一夜之间成为了众矢之的,但后期报道表明乘阅兵车检阅学生军训并非仅此一例,不少高校都采取了这种方式鼓舞学生。由此可见,民众的关注点是特定的,但是最终牵动民众神经的事件却具有一定偶然性。
(三)诱导因素的多元化和细致化
我国近年来群体性突发事件大致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劳资纠纷、农村征地、城市拆迁、行业改制等是其最主要的形态;第二类为“^法**功”等境内外反动势力煽动的群体性事件;第三类为国际冲突在国内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原因则更为复杂和细致,呈现出微观化的趋势,不仅仅涉及到本地区利益,更扩散到了全国;不仅仅局限于政治事件和利益冲突,更扩散到了一些私人领域,例如引起热议的“表哥”和“郭美美炫富”等。总之,任何能够引起人们关注的话题和事件,都有可能通过网络的迅速传播而一夜之间成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矛头的指向。同时,网络群体事件的情绪宣泄中常常伴随着多样化的价值表达,凸显了网络作为意识形态抗争的平台。在网络群体事件中,很多时候信息本身真假都被忽略,当事人身份和社会问题成为网友评判的标准。大量网络群体事件的主题就是“仇富,仇官和仇权”,任何涉及这几个主题的事件都被无限放大。庆安网络群体事件就是“维权”律师紧紧抓住“徐纯合是访民”(弱势群体),“警察开枪是领导指使”等敏感点,并在看到媒体报道当地领导去慰问开枪民警后,对庆安副县长董国生进行人肉搜索,发现问题后继续炒作、给政府施压。
四、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对策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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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6 08: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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