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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2015(三)
“苏丹红一号”型色素是一种人造化学制剂,常用于工业方面,比如溶解剂、机油、蜡和鞋油等产品的染色。科学家通过实验发现,“苏丹红一号”会导致鼠类患癌,在人类肝细胞研究中也显现出可能致癌的特性,全球多数国家都禁止将其用于食品生产。然而,2005年以来,将苏丹红一号用于食品加工的案件竟屡次出现,“红心鸭蛋”、苏丹红辣椒酱,甚至在个别全球知名的餐饮企业和食品制造企业的产品中也检测出了苏丹红一号的成分,这对于消费者的危害可想而知。唯利是图的无良商家,把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当做儿戏,而简单的下架和道歉根本无法解决这样的问题。食品安全监管能否真正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这需要立法机构的缜密细致,更需要执法机构的刚正不阿。
4. 毒豇豆事件
海南“毒豇豆”事件是发生在2010年的一起影响广泛的食品安全事件。当年1、2月期间,武汉市农检中心对武汉市各大农贸市场的食品进行抽检,连续发现豇豆中含有禁用农药水胺硫磷的残留,这是一种高毒性农药,禁止用于果、茶、烟、菜及中草药植物上。它能经由食道、皮肤和呼吸道进入人体,并引起中毒。早在2002年,农业部就将水胺硫磷列入高毒农药禁售名单中。经调查,这些豇豆均来自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和三亚市崖城镇。此后,上海、深圳等地也陆续查出这种含有高毒农药的毒豇豆,这一问题在两会上也成为了媒体向农业部官员提问的热点话题。但这一事件也仅仅是中国果蔬农药残留超标的一个缩影,近两年,国际环保组织对北京、青岛等大型超市所售卖的果蔬进行了抽检,经常会发现一种果蔬上面残留着好几种农药,有些甚至是国家禁用的高毒农药。网上流行的一句话能很形象的描述我国现在的食品安全现状:“吃荤的怕激素,吃素的怕毒素,喝饮料怕色素,吃什么心里都没数”。这句话或许有些夸大其次,但却深刻的表达出民众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忧,对于政府在食品安全领域监管的不放心和没信心。
5. 毒血燕事件
何为血燕?金丝燕吐血而成,价值千金,昂贵的血燕一直伴随着这种美丽的传说。但是浙江省工商局对血燕的一次抽检报告缺将这一传说击得粉碎,结果显示流通领域抽检的血燕亚硝酸盐含量严重超标,涉案的20余万克血燕产品遍布全国各零售店,其中不乏曝光度极高的几个大品牌。这些亚硝酸盐含量超标350多倍的问题血燕,如果长期服用,很可能患上胃癌。据调查,这些“血燕”主要源自马来西亚等国,是由当地的一些黑心窝点用鸟粪熏制而成,鸟粪中含有氨,长期暴露在空气中会生成亚硝酸盐,于是血燕就变成了“毒燕”。唯利是图的黑心商人,制造毒燕危害消费者健康固然可耻,但是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力,给这种劣质产品以滋生的土壤,对于事件的产生同样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失灵的原因
1.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法规体系还不完善,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食品卫生安全标准数量严重不足,且低于国际标准。二是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相互矛盾。食品卫生安全标准通常由各有关部门自行制定,由于缺乏有效统一的协调机制,造成一些标准相互矛盾。三是食品卫生检验检测不够规范。检验检测机构多数隶属于行政机关,主要为本行政机关监督执法提供依据,检验检测结果的公证性难以保证。而且由于依据标准或检验检测项目的不同,有时会出现隶属于不同行政机关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同一种食品作出不同的检验检测结论的情况;四是标准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差,重要安全标准短缺,部分企业标准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部分标准实施状况不理想等等。从上可见,我国法律法规的技术支撑体系还相对落后。这些监控体系不完整、检测能力差、新产品安全性评估能力欠缺都显现了现行食品安全标准法规体系的不健全。
在《食品安全法》并未颁布之前,即便是已经出台了关于食品安全这一问题的法律法规,却由于立法目标不同,不具备有力的法律效能,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这一问题;部分法律法规制定后,很少根据食品产业发展进行校正,事实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使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的漏洞,因一己之私在食品安全上“做手脚”。 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可以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一部基本法律,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开拓了新的视野,但是仅靠一部新的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它也有其不足之处。例如:自《食品安全法》出台以来,有很多厂家仍然生产一些违规食品,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维护消费者的自身权益及人身健康,可提出支付赔偿金的要求 。[9]然而,这种方式对商家来说违法成本低,面对巨大的销售利润,并没有对其构成法律威胁。
2.食品安全标准不完善
现如今,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广大民众共同关注的热点话题,而食品出现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并未制定统一的安全标准,具体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第一,多重化标准。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食品安全标准通常涵盖两个方面,即为食品质量标准与食品卫生标准,主要是由我国农业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卫生部门负责。另外,从理论上来说,又可将食品质量标准细分为企业自定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国家标准几个类型,可根据产品质量及类型自行选择。在责任落实这一方面,质量监督局主要负责制定质量标准,以及审核产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卫生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国家要求的卫生标准。这样的局面导致各部门各自为政,食品标准混乱,部门间多头管理,标准间互相冲突,导致了食品标准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
第二,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比较粗糙,对于细节的关注相对较少。采用国际标准的食品行业仅占行业总数的14.63%,大多数依旧采用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与企业自定标准,这样一来,企业就无法学习到先进的理论、管理方式及技术水平。[10]另外,与国际食品标准体系相比较,仍出现“粗、旧、低”的趋势,涵盖范围不全面,有些食品监管标准的制定违背科学原则。据调查,发达国家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食品安全标准,而我国则十二年修订一次。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与其他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或地区相比,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并不全面,且较为落后,与国际市场标准要求不符,让我国食品行业始终停滞不前,且频频发生安全隐患。
3.监管主体权利配置不合理、人才资源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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