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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对犯罪行为的研究,必然要涉及对犯罪的解释,即人为什么会犯罪。每个人从不同的角度出发都力图构思一种合理的犯罪解释,据白建军教授的统计,关于犯罪原因的理论已达130多种。这一庞大的理论体系虽则丰富了对犯罪学的研究,却也意味着在犯罪原因研究上的困境,即没有一种理论能更合理有效地解释犯罪现象,这在现实中可以得到验证。一直以来,犯罪的总量在不断地增长。即便如此,任何一个要研究犯罪原因的人仍无法回避对这个问题的回答。 解释犯罪原因,必然涉及对犯罪的定义。对犯罪的定义,关系到犯罪观的确立,以及据此所提出的犯罪调控对策,必须对此进行讨论。很多学科都对犯罪进行了定义,但由于各学科视角的不同,对犯罪的定义就各具特色。马克思主义认为是:“孤立的个人及对统治阶级的行为”。波兰学者布鲁伦、霍维斯特认为是:“在一定地区,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为法律所禁止并将受到法律制裁的一切现象的总和”。贝卡利亚认为:犯罪是一种对社会的损害,是人的自由意志的反映。边沁认为:犯罪是人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的结果,是对社会造成危害,应受处罚的行为。黑格尔认为:犯罪是不法中的一种,是故意进行的、丢掉了法的名义或假象的不法,是公然对法的根本否定。
正文:
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 我们知道,在法律上,犯罪是这样一个过程:行为人产生犯罪意识,把犯罪意识付诸行动,并被法律认为犯罪。我简要地把它概括成三个基本点、两个环节,即人形成犯罪意识并实施犯罪,这里包含了形成犯罪意识和实施环境两个环节。所以,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指的就是犯罪意识。问题是:犯罪意识从哪里来?是什么使人形成了犯罪意识?本文认为,人的犯罪意识的形成是复杂的,犯罪意识反映了社会客观环境对人的主观世界的影响,是人凭借自身条件对社会客观环境所形成的认识。 (一)犯罪意识的初次形成:先天性差异的结果。犯罪应该是有犯罪意识的行为,我们要惩罚的应是行为人具有恶性的行为而不是过失行为。没有犯罪意识就没有犯罪。把犯罪放在社会中加以考察,我们发现,正常的行为总是与伦理道德、社会规范相一致的,他把思想和行为放在正常的伦理道德和社会规范中思考、进行。而犯罪则是违反伦理道德,冲破社会规范的行为,在现有的伦理道德、社会规范框架内行为人无法实现自己的目的,但是他又想达到目的,因此采取了犯罪的方式来实现。这表明,犯罪是行为人思想与现实条件框架不一致或冲突的结果,是行为人欲求的期望值与现实满足度之间的差异造成的,正是这种差异催生了犯罪意识的形成。但是,犯罪毕竟是占少数的,更多的人是在遵循着现有的伦理道德和社会规范,为什么一些人会出现差异? 1、物质方面。这是最普遍最大量的。需要是一种不满足感或对某种对象的必要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