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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构建稳定和谐的校园秩序
一、在校初中学生安全问题的严峻形势 中国教育在线网(http://campus.cer.net)报道:据调查显示,我国中小学生因溺水、交通事故、食物中毒、建筑物倒塌、故意伤害等意外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消失! 其中,初中学生的安全事故占有相当的比例。诸如,2004年2月11日,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镇中学学生放学时,因停电,在楼梯间发生学生拥挤踩踏事故,造成5名学生死亡,4名学生重伤,7名学生轻伤;因打篮球争场地结怨,海口两所中学十多名男生近期竟在校外连续三次聚众斗殴;9月13日,多名手持凶器的歹徒冲入湖北省大冶市罗家桥中学学生宿舍抢劫,砍伤15名学生,抢走现金742元。就在我们苏州,2004年9月11日,犯罪嫌疑人杨某闯进我市一外来民工子弟临时教学点,挥刀对多名学生狂砍,当场砍伤学生28人,震惊了当地市民和政府。…… 血淋淋的数字摆在我们面前,安全问题再次像泰山一样压我们的身上。 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可以看出,虽然部分事件的发生和后果的出现是由于某些客观或说不可抗拒或说意外的因素造成,但是毕竟相当部分比如交通事故、校园内部伤害以及学生溺水等事件,学校以及相关部门完全可以通过采取预防措施而予以有效避免。所以,在校园安全事故多发并且情节越来越严重的形势下,学校以及相关只能部门还是有责任、有办法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教育和管理,从而减少事故发生,建立稳定、和谐的校园秩序,从而为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所以笔者提出了这个课题,并且希望能够根据自己多年的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和所学习的教育管理理论知识提出有实际意义的构想。 二、在校初中学生安全问题中学校责任的分析 一个问题两个面,初中学校和学生安全的关系也是如此。 一方面,教育部于2002年9月1日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不承担监护职责。因此一般说来,初中学生发生安全事故,主要或者直接责任人并不是学校。首先,学校一般不存在明显过错;其次,学校的监管能力有限,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再次,从实际效果上讲,把责任强加给学校的现实意义不大,并且会不合理加重初中学校的负担,不利于其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但是从另一方面讲,并非学校对初中学生的安全就不负任何责任,并且有相当的责任。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学校在保证学生安全方面的职责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如果说事故以及危害后果的发生当真是与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没有到位有直接联系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因果关系,那么学校就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合理确定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地位和职能,理顺其中的法律关系。学校的日常工作不仅是将书本的知识传授给学生,更重要的要切实全方位发挥初中义务学校教育的作用,安全、健康并进而成功的培养孩子。 显然,研究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这个课题有事实和理论依据。我国部分经济相对发达和法规相对完善的地区就充分注意到了学校在这些方面的职责。例如2004年我们苏州地区就颁布了《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学校应当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并规定了十四种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伤害事故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