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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摘 要】公务员的权利是公务员基于公务员身份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对公务员权利的保障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也是我国公务员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多以行政救济为主。由于行政救济欠缺程序性规定,操作性不强,实施效果也不理想。为了切实保障公务员权利,有必要从多方面对制度加以完善。
【关键词】公务员 权利救济 制度完善
建立公务员权利保障机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公务员权利受侵害,并确保公务员权利的实现得到制度化保障。与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虽然也十分重视对公务员的权利实施救济,但由于过分倚重行政救济,其操作性不强,实施的效果也不理想。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以充分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 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
我国公务员制度建立以来,我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先后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从现行的法律来看,公务员权利救济的方式有如下几种: 1、申请复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90-91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复核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2、申诉。申诉是人事行政系统内部救济的主要方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90-91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对本人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通过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之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之内直接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