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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 [摘 要]违约责任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体现。同时,违约责任也是自由应受法律限制的应有之义。它对我国诚信社会的建设也起着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 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 自由 意思自治
合同作为意思自治的重要体现之一,要求缔约双方或多方在缔约时依照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诚信,不欺诈对方,如实提供相关的信息。同时,也要求在缔约后,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领域内的体现。本文所讲的违约责任正是针对缔约后合同义务人而言的。 同时,民法作为私法,本质上要求其对个体的自由做出最大程度的保障,严禁各种形式的自由干扰。但是,自由并非具有绝对性,法律也应对其做出合理适当地限制,从而保障其他民事权利主体的自由。这也是法律意义上的真正自由。违约责任的承担也是自由应受限制的应有之义。 一、违约责任的概况 违约责任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是指缔约双方缔约后,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而应当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主体为合同义务人,但这里的“义务人”应当做广义的理解。也就是说其包含了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换言之,这里的“义务”不仅仅包括货款的给付义务,还包括了,在诚实信用原则下的保密、协助等一系列的辅助义务。 1、违约责任的特征 (1)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范畴,不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为,合同本身就是我们民法中意思自治的体现之一,是或者应当是要用民法来规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且这种民事责任仅限于财产范围之内。 (2)补偿性 违约责任的补偿性是针对违约责任的填补损失的性质而言,是将违约相对方损失尽可能的填补,使其恢复到原有的财产状态。这种补偿主要通过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以及其他一些非财产损害赔偿获得最终实现。 (3)惩罚性 关于违约责任的惩罚性认定标准存在理论上的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将赔偿数额或违约金的数额高于损失作为认定的标准。本人个人认为,在某些情况下,赔偿数额或违约金高于损失也不能否定其补偿性。那么将这种标准作为界定的方式显然有失其自身的合理性。其认定的标准在于违约责任自身的属性,即是否具有法律上的谴责以及违约方的过错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