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如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所揭示,任何事物都会有正反两面性,其发展总是在内部充满矛盾的斗争中,依据否定之否定规律曲折前进。正文所探讨的有关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几个理论问题,实际上正是从不同的侧面揭示了它的这种发展规律。如在很大程度上揭示市场经济规律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在为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奠定“自由化”的基调方面发挥出很大的影响作用,但其对形式的“程序正义”强调的同时又为立法埋下与“社会正义”相冲突的矛盾;再如新自由制度主义,较好的解释了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从“不可能”到·“可能”的转变,但其理性主义的基点以及在价值论上的缺陷却对立法产生一些不良影响;而在经济主权问题上也有这种两难困境,各国参与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内在动机是试图为各国经济增长带来新的机遇,也为维护国家主权带来物质保证,但各国经济主权某些方面的让渡却是无法避免的现实,`从而给它们带来主权的让渡与主权的坚持之间权衡决策的困扰;最后是罗尔斯的复数正义原则在国际社会的运用探讨,无疑为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解决“社会正义”的缺失问题提供良好的理论启示,但自由与平等的永恒冲突也为国际社会增加另一任务,即如何在保证“社会正义”的同时又能坚持经济效益。实际上,对于自由与平等,无论是取舍任何一方,都不能全面满足正义的要求。而且,正文的论证亦表明,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是从以上矛盾的冲突中走过,其未来必然也在各种新旧矛盾中前行。
具体到GATT/WTO制度,我们就可以看出这一点。在GA竹时代,依赖大国主导与充满“民主赤字”的黑箱方式,在发展中国家与跨国市民社会的一遍谴责声中,建立了一整套迄今为止最具备效率性与体系化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但其“黑箱操作”所产生的对发展中国家与各种社会问题的考虑欠缺之事实,让这一制度的“民主性”与“公平性,,充满垢病。至WTO成立后,一方面,为克服这些弊端与缓解矛盾,增加了包括有利于发展中国家与跨国市民社会参与立法在内的各种情报交流与透明度等。民主性的加强既可能通过交叉议题而让其他领域的一些议题纳入立法进程,但又可能增加进一步自由化的困境。①这种稍有改善但尚不如意的WTO民主制度的近期实践,包括1999年西雅图会议与2003年坎昆会议无功而返的场景,也凸显出立法效率受到严重制约的困境。另一方面,为克服GA,TI时代的纪律涣散状态,WTO加强了强制性。但犹如西方学者指出:“GATT柳TO的强制性问题面临着一种尴尬处境,即在违反承诺将能获取更大效益的情况下,是允许成员方从承诺中退缩,还是阻止这种滥用。如果强制性过分严厉,成员方即使在面临巨大的国内经济与政治成本的情况下仍不得不遵守承诺,将严重降低它对自由化的总体支持;如果强制性过弱,成员方将可能互相欺诈,从而动摇整个体制的根基。”②总之,无论是WTO民主制度的改善,还是纪律性加强,既是既有立法的成就,又将增加进一步立法的困境。整个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也一样,从前与今后都是在这种类似的矛盾中不断发展。在许多国际关系学者看来,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前景难料,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具体包括:国家与国内集团的偏好等关键因素的变化、替代机制的可行性、各国政府对法制化约束的接受性以及国内外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态等等。③而面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发展前景的诸多困境,一些学者甚至把它现有成就看成诸如20世纪20年代在理想主义的影响下“条约狂”现象的再现,迷漫的是一种悲观失意的情绪。
但是,依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我们认为,虽然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前景存有诸多困难与不稳定因素,但从总体与长远看是乐观的。这不仅是因为它是建立在经济全球化的坚实背景之上,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与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而且,它也是建立在人类诸多悲剧经验的基础之上。诸如因为缺乏良好的法律制度的支撑而导致“第一次全球化”崩塌,以及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国家集团之间全球性对抗给经济发展带来的致命伤害的惨痛教训,不是让我们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前景灰心或沮丧的理由,而是对其发展给予了最好的经验启示,是促使人们维护自由化成果的重要动力之一。总之,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前景,犹如它已走过的历程一样,将继续在各种矛盾斗争中曲折前进,这既是事物的健康发展所必须经历的各种试验过程,也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具体实践。而对于包括国际经济法在内的各相关学科的理论研究者与实践操作者,如何使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未来发展更为健康与良序,正是每一个个体的重要任务或使命,也是作为理性的人类对美好未来的追求途径。对于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学者,无疑也必须担当起这种责无旁贷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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