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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论文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招投标风险管理-开题报告
一、文献综述
从200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正式实施,经过一系列的改革,到现在正在实施的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500-2013。使我国在建筑行业规范化管理有了很大的进步,使其规范标准更加合理化。相比20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50-2008。新规范存在着五大变化,分别是:增强了与合同的契合度、明确了术语的概念、增强了对风险分担的规范、细化了措施项目费的规定、改善了计量计价的可操作性有利于结算纠纷的处理、特别是对计价风险的分担更合理,招标方本来可凭借市场地位的优势将计价风险全部嫁接给投标人。2013版工程清单规范打破了业主在招投标阶段一言堂的历史格局,强化了“合同计价风险分担原则”的强制性效力,新增了合同计价风险的条款。规定招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或者签订和同时,载明投标人应考虑的风险内容及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分担内容。发承包双方之间合理的风险分担,有效地改善了项目管理绩效,是项目成功的关键。这样就大大缩小了投标方投标报价的风险,使业主在招投标中的风险增加。所以,在新工程量清单模式下,业主方应该综合考虑到了施工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风险因素,提前采取保障措施,节约建设成本。
二、论文提纲
1 13版清单规范的具体变化及意义
1.1 13版清单规范的具体变化
已颁布的13版清单中,与08版清单内容基本一致的强制性条文为十条。其中六条强制性条文的语气增强,将条文中“应”为更具强调性的“必须 ”一词。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规费和税金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投标人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1.2 13版清单计价规范对强制性条文的调整意义
一、取消08版清单中针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强制性条文体现出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式已非常普及,已无需强制性规定来强调其重要性,同时也使得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式更加灵活,适用范围更广。
二、13版清单新增的针对“风险分担”、“措施项目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使用”、“投标报价”、“工程计量”的强制性条文,解决工程项目实际问题提供了依据,使清单的强制性条文更具有针对性,更有利于实际工作,可操作性更强。13版清单通过对原强制性条文措辞的修改与内容的修善均大大增强了清单规范的强制性。13版清单强化了“合同计价风险分担原则”的强制性效力,规定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时,载明投标人应考虑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这从本质上体现了风险分担原则应秉承一种权责利对等的思想,并考虑合同各方的意愿与能力,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13版清单第3.4.1条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在2013版新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标方必须明确投标法的风险幅度,剩余的风险必须自己承担。那么在2013版清单规范下招标方对自身的风险管理就显得十分重要。
2 招投标双方的风险分类
2.1发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分类
2.1.1发包人责任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法律法规类风险
13版清单第3.4.2条明确规定,当以下三种因素出现时,发包人应承担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1.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 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
2.1.2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变更类风险
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工程量偏差均属于变更类风险。该类风险引起的工程变更发生属于发包人的主动行为,即变更的执行须经过发包人(监理人指令)的允许,因此变更类风险是相对可控的发包人应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工程量偏差均属于变更类风险。该类风险引起的工程变更发生属于发包人的主动行为,即变更的执行须经过发包人(监理人指令)的允许,因此变更类风险是相对可控的发包人应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
一、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括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本条规定了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合同工作的补偿要求。本条规定是为维护合同公平,防止发包人在签约后擅自取消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而使合同工程承包人蒙受损失。如发包人以变更名义将取消的工作转由自己或其他人实施,构成违法。因此,出现本条规定情形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
二、“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文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本条规定了项目特征变化后重新确定综合单价的要求。当施工中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三、“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9.5.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四、“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9.6.2条、9.6.3条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五、“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 9.3 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 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六、“如果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 9.6.2 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2.2合同约定承发包人共担的风险
2.2.1物价变化风险。13版清单第3.4.3条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当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第9.8.1~9.8.3条规定(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范围为5%),调整合同价款。
2.2.2不可抗力风险。13版清单9.10.1~9.10.3对不可抗力风险分担原则进行规范,总结即:工程损失,发包人承担;各自损失,各自承担.
2.3承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
13版清单第3.4.4条规定: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2.4发承包风险类型归类
2.4.1发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变更类风险,包括由于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工程变更。
2.4.2发承包双方共担的风险:物价变化风险;不可抗力风险。
2.4.3承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风险。
发承包双方之间合理的风险分担,有效地改善了项目管理绩效,是项目成功的关键。
4在清单规范下招标方风险应对措施
4.1招标方加强对清单工程量准确性的管理
在以往业主可以在投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约定投标人应对招标人的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信息进行核实,工程量的误差视为投标人已经包含在其他部分的报价内或者视为对招标人的让减,这就是相当于承包人应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2013版清单第4.1.2款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就形成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的条款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冲突的情形。形成两种不同观点。
3.1.1清单计价规范优先执行
其依据是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和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无效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从编号来看2013版工程量清单规范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而2013版第4.1.2款规定是强制性条文,更加必须严格执行。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的强制性条文而签订的合同条款需要改正,招标文件的相应规定无效。所以不论是从依据强制性标准执行还是上位法必须执行来看,当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发生冲突时候,清单计价规范应该优先执行。
3.1.2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优先执行
其依据是合同至上的原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对工程项目及合同计价的一种规定,而在市场经济调价下合同价格是发承包双方自主意愿订立的,并没有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合同有效,不应受到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约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国家标准,并不是法律法规,没有法律规范的强制力。投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是否有效,仍出于各执一词的状态,承发包双方站在各自李毅的角度进行理解和解释。所以业主应加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管理。
4.2投标方应加强对评标环节准确性的管理
新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这条标准由以前的通用标准升级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以往,投标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在投标文件的专用条款中约定,招标文件的效力高于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符或者冲突的地方以招标文件为准;或把招标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而其解释顺序紧跟合同协议书之后。因此,在2013版清单规范下,业主应该仔细研究拟确定的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将其与招标文件对比分析,加强对评标环节文件准确性的管理。
4.3招标方应加强对合同中调价的管理
以往发包人可以凭借市场地位的优势将计价风险全部转给承包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本合同不许调价”或者“物价波动一律不许调整”。承包人为了中标就必须承担此风险。然而新清单规定:建设工程承发包,必须在投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这条新规使招标人必须明确其投标人的应承担的风险幅度范围,当承包商在向业主提请调价时,很多时候是由于承包商的风险引起的。如果招标方加强对合同中调价的管理,那么可以减少调价的机会。
4.4 招标方应加强对措施费的管理
在2008版清单计价规范中,措施性项目费以项来计量的。每一项措施性项目费的总价是由完成该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所构成,业主可以在投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措施费总价包干,措施费一律不调整”。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对于措施费计量有了新规定,能按工程量计算的按综合单价计算,不能计算工程量计算的以项计算。对措施费的计价调整也有了新规定:一是变更引起措施费调整的规定;二是新增工程引起措施费调整的规定;三是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费调整的规定。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费项目调减,新清单规定就是业主也必须参与措施费的风险分担。因此,在2013版清单下,业主必须对措施费的风险予以管理,同时加强措施费调整策略的管理,以介绍不必要的建设成本。
4.5 招标方应加强对合同工期的管理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新增了关于工期约定的赶工补偿费和误期赔偿的约定、以业主可以要求承包人进行赶工且支付较少的赶工补偿,而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对其赶工风险有如下规定:“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改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费用”因此,在2013版清单下,业主不能随意要求承包人进行赶工;同时应当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赶工补偿。此规定只是明确了业主赶工需支付合理的赶工费,并没有具体支付的标准。但为了减少建设成本和没必要的纠纷,业主应加强对合同工期的合理管理,尽量减少需要赶工的风险,增加误期赔偿的机会。
三、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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