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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论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保护-开题报告
一、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
法人财产权不是与生具有的概念,企业法人及其独立财产权是公司制度逐步发展的结果。一般认为源于17世纪的英国和荷兰的东印度公司。在此之前,英国以“公司’’命名的经济组织是从事海外贸易的冒险者所采用的。早在14世纪初英国就以皇家许可证的形式授予这些公司特权,但直到16世纪随着对外贸易的扩张和殖民地的发展,这种形式才得以普遍。最早的公司形式即所谓的“规范公司”保持了国内特许证的许多特征,即每个成员以其自己的股份和财产进行贸易,遵守公司规则,每个成员的责任都完全独立于公司和其他成员,特许证的意义主要在于授予公司成员贸易的垄断权及使政府权力远离公司领域。可见此种公司尚未形成统一的公司财产,各个成员只是在公司的名义下以自己的财产独立经营。后来在联合财产的基础上进行交易的合伙原则被规范公司所采纳,普通公司不再是纯粹的贸易保护组织,而成为联合商业企业,东印度公司就是最早以合股形式在共同财产基础上经营的,此时公司的财产实质上是股东的共有财产。英国东印度公司具有下面几个特征:(1)根据英国女王颁发的特许状而成立,特许状实际上是女王代表国家赋予东印度公司的一些特权。特许状中规定,只准许东印度公司与印度进行贸易,严禁其他国家或个人与印度进行贸易。(2)公司的资本总额划分为若干等额的股份。根据英国学者亚当嘶密的考证,1612年东印度公司的资本由各股东个人资本合为共同资本时,它的股本每股50英磅,总额仅748540英磅。(3)公司财产与股东投资财产相分离。1612年公司章程规定一切货物和航海用的一切必须由重要负责人和管理人为此次航行而任命的人来购买并作出发准备。这种由公司而不是由股东个人支配的财产性质,奠定了以后“企业法人制度内容的基础"。(4)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制,完全有限责任制最早在东印度公司内实现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只有彻底实现有限责任制才能吸引私人对仍有较大风险的殖民地贸易公司投资。"17世纪中期英国公司财产建立于信托制度上,即公司法人受社员的信托而拥有财产。后来和平法认为,公司财产的信托是一种默示信托,即不管企业的财产形态如何,股份都转换成动产,公司拥有信托财产。许多公司特许证和公司设立法律都有这种转换的规定。此时公司因合股而存在,合股公司又以其整体而非其成员的名义对外交往,合股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根据信托契约由受信托人即公司享有。信托制度是英国法上的特有制度。在英国法中,和平法和普遍法的分离形成了双重所有权制度,即受托人享有法定所有权,指享有必要的法定权利管理和控制信托财产,但并非受益人的代理人,其权利义务受信托协议和法律的制约,不受受益人制约。受益人享有和平法的所有权。受托人的法定所有权是对世权,与法人所有权颇为类似,但与法人所有权仍有区别。因为,就信托的本质而言,信托制度不属于企业制度范畴,委托人的意图不在于创设一个具有独
立资格的组织,并使组织具有独立财产,而主要在于如何管理具体财产。而且公司中股东的各种权利又非信托制度所能包含,因此,随着近代法人人格理论的形成,公司所有权逐渐取而代之。但不论如何,以信托制度解释公司财产权是英国发展史上的重要阶段,它毕竟强调了公司财产对股东的独立性。
(二)国内研究现状
大陆法系的企业法人财产权利制度是在公司财产制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公司财产权则来自于日尔曼法。在日尔曼各王国形成时期即日尔曼成文法时代,由于农村公社制度移植到新国土上,不动产所有权的基本形态是农村公社(又称马尔克公社、村落共同体)土地所有制,即耕地仍属公社集体所有,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森林、牧场和水流等公共用地归集体所有,全体社员共同使用。使用公共财产的方法和规则由全体社员决定,每个社员的利用权是平等的。分配给各个家庭的土地已固定下来,但各家庭只有使用、收益之权,管理权和处分权仍属公社。后日尔曼法学者把这些简单的做法和规则用近代法学概念提升到理论高度加以研究,提出了“总有”概念。按照后世学者解释,总有是指并未赋予法律上人格的团体,以团体资格对所有之物的共同所有。上述日尔曼村落共同体的所有形态即属总有。德国继受罗马法后,总有团体转化成法人,即团体取得了法人人格,总有权遂转换成法人的单独所有权,总有团体与其成员的关系变成了社团法人与其社员之间的关系,社团成员则享有社员权。特别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由于生产社会化日趋扩大,股份公司大量涌现并成为法人的最高组织形式,社团法人的财产权结构在股份公司中得到充分体现。恩格斯在论及现代股份制度时曾
经认为股份与马尔克公社的“总有权’’制极为相似。德国继受罗马法时,合有被罗马法共有观念所修正,因此,德国民法中合有人虽各有应有部分,但其应有部分因全方位的结合,成为各人不得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的一种共有权,合伙财产、一般夫妇财产制和共同继承中的共有都属于这种类型。瑞士民法上的总有及其他一些国家民法上的共同共有都属于这种共有,我国民法上的共同共有基本上同其含义。由此,合伙的财产与法人财产在性质上最终分道扬镶。
二、提纲
引言
一、“法人财产权”概述
(一)新旧《公司法》对“法人财产权”的比较
1.旧《公司法》对“法人财产权”的规定
2.《物权法》对“法人财产权”的规定
(二)“法人财产权”内涵与意义
1.“法人财产权”的特征
2.“法人财产权”的性质
3.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意义
二、 我国公司法人财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人财产权与股权关系处置不当
(二)保护公司法人财产权与保护夫妻共同财产权二者之间存在矛盾
(三)双重所有权导致财产不明晰
三、 完善公司法人财产权保护的法律建议
(一)创设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法人财产权制度
(二)出资者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必须相分离
结论
三、参考文献
[1]储育明.《论股权性质及其对我国企业产权理论的影响》,《安徽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
[2]孔祥俊.《公司法要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49页。
[3]孔祥俊.《论现代公司的产权结构》(上),《政法论坛》2014年第3期。
[4]孔祥俊.《企业法人财产权研究⋯从经营权、法入财产权到法人所有权的必然走向》,《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6年版。
[5]梁慧星.《论企业法人与企业法人所有权》,《法学研究》2015年第1期。
[6]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83页。
[7]刘得宽.《民法总则》,[台]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14年版,第149页。
[8][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王志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91页。
[9]王泽鉴.《民法总则》,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62页。
[10]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21页。
[11]杨振山.《现代企业制度的灵魂》,《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学报》,2013年第1期。
[12]佟柔、史际春.《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两权分离”的财产权结构》,《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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