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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职业打假人的关系

XCLW135269  浅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职业打假人的关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居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特别保护的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产生及意义
(二)消费者与经营者在交易中的不平等关系
(三)低质消费者是消费者中的弱势群体
二、职业打假人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一)职业打假人是加强消费维权意识的产物
(二)职业打假体现了消法的惩治精神
(三)职业打假人良莠不齐
三、职业打假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
四、打假人的职业之路
五、职业打假需要政府的正确引导
六、打假还要不断完善督查机制
内 容 摘 要
为了可以依法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重大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条"退一赔一"的规定在督促经营者诚信经营的同时也很快造就了一大批职业打假人。职业打假人的出现,促进了一些企业的规范、合法经营,并潜移默化地促成了中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改变着消费市场格局,同时对我国产品质量、消费领域的立法、执法也起到了弥足珍贵的完善作用。但也有“职业打假人”打假是为己谋利,纯粹是为了赚钱,商家给钱,他们就闭嘴,假货越多他们赚的钱越多,他们希望假货越多越好,他们打假,不会告诉群众也不希望群众知道哪里有假货怎么识别和预防假货。职业打假人的产生有其客观原因,需要理性对待,政府应当积极地利用、引导、规范,健全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督查机制,促进打假举报投诉处置和奖励工作规范化,让打假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做出积极贡献。
浅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职业打假人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居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特别保护的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产生及意义
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工作的基本权益之一,对这一权益的有效保护,体现了公民权利的实现和市场经济的根本特点。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日益重视保护我们每个公民消费过程中的各种权益。为了可以依法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重大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那时起,我国的消费者合法权益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013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无理由退货、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等条文做了修改和补充:实行了举证责任倒置,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破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赋予了消费者反悔权,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定位网购平台责任,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承担赔偿责任;增加欺诈的惩罚性赔偿,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一”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明确个人信息保护,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消协可提公益诉讼,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提供充分、及时、有效的保护,每个消费者的权益均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每个消费者都享有全面的消费权利。
 (二)消费者与经营者在交易中的不平等关系
在商品交易以及服务的过程中,消费者是分散的个体,而经营者多数是有组织的经济实体,有些甚至是经济实力非常雄厚的企业,交易双方地位的不均等,促使了消费者成为交易中的弱势群体。
首先,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一种非专业对专业,非知情人与知情人的关系。经营者通晓商品的技术性、了解市场行情、掌握顾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销售技巧;而消费者却缺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相关知识,所接受的消费信息大多是经过加工的、有促销和诱导作用。消费者难免不被经营者所操纵,并与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约。
其次,对于消费者来说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条件是由经营者事先规定的,消费者完全是处于单纯地表示接受合同内容的被动地位,无讨价还价、参与合同内容形成的自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缺乏实质性保障,消费者往往被迫接受垄断高价。
第三,经营者利己行为严重。现代市场经济中不正当竞争的加剧,使得有些商品供给者视损害消费者利益为获取利润的途径之一,他们置诚实信用等商业道德原则于不顾,竟相采取不公平的商业行为或限制性商业行为,在质量、价格、计量、商标等各个方面竭尽各种欺诈手段,坑害消费者,其结果仍然是消费者遭受损害。
(三)低质消费者是消费者中的弱势群体
低质消费者是消费者最弱势的一种,他们本身缺乏对商品质量的要求,他们的消费需求仅仅是一种数量型需求,他们“不求好、只求有,不求精、只求多”。窘迫的经济状况使低质消费者的需求被限定在最狭窄的商品可选择的范围内,被压缩到最低数额限量,消费者自然难有选择。低质消费中,价格便宜往往成了消费者购买与否的主要依据。而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消费者增强谈判实力,抗衡经营者权利的重要内容手段之一。放弃或丧失了选择权的消费者注定处在被动、不利地位,弱势性也就在所难免了。
这样的不对等交易中,消费者的权益需要得到充分保障,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对基于消费者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维护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场秩序的法律。
二、职业打假人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一)职业打假人是加强消费维权意识的产物
1994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消法》的主要起草人何山认为这是《消法》的核心条款,它发展了民法通则的民事赔偿,也是大陆法系国家首创。这条"退一赔一"的规定在督促经营者诚信经营的同时也很快造就了一大批职业打假人。“职业打假人”是指一种职业,指以赚钱为目的打假,利用商品过期或商品漏洞问题故意大量买入然后通过打假要求商家支付赔偿财物的行为。“职业打假人”有专业的知识储备,能直接发现商品中隐藏的问题,然后拿去检测、评估。1996年,何山“以身试法”,在北京花2900元购买两幅假冒的徐悲鸿奔马图,随后诉到法院,最终获5800元赔偿,成为我国首例疑假买假裁决。
(二)职业打假体现了消法的惩治精神
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一年半后,22岁青岛青年王海购买12副假冒耳机索赔,标志着首个职业打假人诞生。职业打假人的存在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在假货横行、食品安全祸国殃民的年代,商家多数以虚假广告、虚构标价、标识或内在质量不合格,导致产品不合格而无法使用或失去本身价值,给购买者造成了损失。职业打假人的出现,促进了一些企业的规范、合法经营,并潜移默化地促成了中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改变着消费市场格局,同时对我国产品质量、消费领域的立法、执法也起到了弥足珍贵的完善作用。
最高法曾一度支持知假买假索赔,认为其体现了消法的惩治精神。这在很大程度上鼓励了国民参与打假,职业打假的存在提高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虽说对于假冒伪劣商品,也有专门的监督检验部门,但对于面广量大的市场,对商家五花八门的违法手段,职能部门可能还管不过来。而当打假形成“职业”,靠这“吃饭”的职业打假人,即使纯粹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也会兢兢业业,一丝不苟。
(三)职业打假人良莠不齐
社会上给予职业打假人的评价还存在另外一种声音,他们认为:“职业打假人”就是具有一定行业和法律知识,批量购买瑕疵产品,进而通过和解、投诉、诉讼等途径牟取数倍赔偿,并以此为业的群体。“职业打假人”打假是为己谋利,纯粹是为了赚钱,商家给钱,他们就闭嘴,假货越多他们赚的钱越多,他们希望假货越多越好,他们打假,不会告诉群众也不希望群众知道哪里有假货怎么识别和预防假货。什么是假?简单的说,主要是“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而这些假冒伪劣产品恰恰是职业打假人很少关注和涉及的。这些人在购买问题商品后,一般都先给商场打电话要求"私了",要求"私了"时,这些人往往会开出高于商品价格几倍的索赔额,有时还会抛出"让媒体曝光"、"诉诸法律影响不好"等带有威胁性的语言。而出于商业声誉考虑,如果商品真的存在瑕疵,商场也不愿意闹到法院,通常都会选择"私了"。"他们就是在借机敲诈,而且是以此为营生。
当具有公益性的打假,变成了一部分人的生财之道,在道德的层面是令人反感,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否定“职业打假人”的作用。至于这支队伍中出现的“以假打假”的不良现象,也无需大惊小怪。因为合法的商家都存在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法行为,自发形成的职业打假人队伍,怎么可能全部是货真价实的呢?
当"打假者"以索赔为目的时,合法与违法之间仅有一线之隔,职业打假就像在打擦边球,同样要面临风险。
三、职业打假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
打假之所以成为一种职业,源于“1994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条"退一赔一"的规定。
但对于职业打假人是否是消费者?是否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引起了很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但“职业打假人”买假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索赔牟利,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与《消法》的立法目的不符,因而不具备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因此,不宜将职业打假人视为消费者。
另一种意见认为,职业打假人虽然知假买假,但如果其行为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其索赔也都依照法律法规条款进行,本着“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精神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原则,应当适用《消法》。而且,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目的是为了日常生活需要,还是为了借此牟利,是事后发现商品存在问题,还是知假买假,在实践中难以判断。任何人只要其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是为了生产经营,就应当被视为消费者。
一般消费者维权的意识和能力有限,造成经营者违法成本较低,而将职业打假人视为消费者,客观上有利于提高违法成本,打击假冒伪劣等违法经营行为。他们还认为,若以知假买假人不能赔,不知假买假人因不知道也不能赔。必须有消费者上当后才知道原来是假货,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才能算成欺诈行为的话,这将成为大大的谬论。消费者"知假买假"不能索赔,这将难以实现《消法》的公平价值和秩序价值,这实际上是对作为欺诈方的商家的放纵和宽容。
四、打假人的职业之路
“职业打假人”从最开始诞生就一直争议不断,也一度陷入低谷。职业打假人以发现假冒伪劣商品为目标,以知假买假索赔挣钱为目的。随着立法对制假售假惩罚性规定的加码,他们开始追逐“退一赔三”“退一赔十”,甚至更高的利润。直到 2013 年 12 月,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法律解释,该解释明确支持 " 购买者 " 在食品和药品等领域知假买假,索取十倍的高额赔偿,使得“打假”这个“职业”开始繁荣,“职业打假人”也开始从大商场转战到小摊贩,从线下转移到线上。他们成立公司,员工布局在全国各大省会城市,那里网购平台多,购买力强,不易被察觉。平时员工在网上找假货,一旦有人发现线索,立即通报给其他人,让大家动起来,整个团队就给盘活了。也有些打假人单打独斗,他们奔走各个超市和商场。打假人有各自的偏好,有人喜欢打食品、首饰品类的假货,这些能留给自己吃用;有人对珠宝首饰情有独钟,因为交易大额,挣的也多;还有人爱和电子产品打交道,因为转手就可以以假乱真卖给他人 ……
职业打假人游走在法律边缘,加之社会上对于他们这个行业的毁誉参半,让他们感受到了巨大压力。虽然靠着打假赚钱使得正义行为变了味,但毕竟让一些不法企业被曝光,一定程度上也对公众的利益起到了保护作用。但就像是打击公款吃喝一样,单靠暗访并不能治本,再者说,受制于自身能力有限,像毒奶粉等全国轰动性食品安全问题最终还需要靠专业的技术人员才能够让真相大白于天下。
2017 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于发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的答复意见中,最高院首次表态: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最高院还称,现在职业打假人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日益凸显,主要现在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
一方面,职业打假索取惩罚性赔偿被认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让社会诚信体系受到损伤;另一方面,职业打假确实大大打击了假冒伪劣,对净化市场环境颇有裨益。两难之下,职业打假之路又该何去何从?
五、职业打假需要政府的正确引导
职业打假人的产生有其客观原因,需要理性对待,政府应当积极地利用、引导、规范,健全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法律要保护守规矩的“职业打假人”,对于确实属于购买假冒伪劣产品的民间打假人,其又是一股正能量的共治力量,既能够倒逼市场机制的净化,又可以促使监管部门更积极有效地履行职责。所以,对于“打假人”这一群体,需要在法律框架内理性引导、有效规范和制约。那么,让“职业打假”成为在阳光下成长的一种真正的职业,也不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因为“职业打假”中那些替消费者维权和代企业打假,就是对普通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不足或企业不屑诉讼维权的有益补漏。打假行业也可以公平竞争。打假有风险,打假也需要成本。戴墨镜、防报复、做卧底、寻线索、打官司等,都需要付出人力、物力、精力和时间的成本“投资”。
专家指出,“打假”成牟利职业,尽管彰显了“高手在民间”的社会监督力量,但也从侧面反衬出政府部门对市场监管的履职短板,由职业打假人发现假货和发起诉讼,凸显制度监管的失灵与缺位。有的监管部门不作为、慢作为和不告不理的被动执法,让职业打假人有了购假索赔的平台与机遇,也才有了假冒伪劣屡禁不止的现实尴尬。欲让职业打假的收入缩水,唯有寄望于“天下无‘假’”的市场净化。
六、打假还要不断完善督查机制
我们的政府部门对“职业打假人”除了采取积极引导措施,还要不断完善督查机制,促进打假举报投诉处置和奖励工作规范化,让打假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做出积极贡献。
一是要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举报投诉处置和奖励机制。明确了受理举报投诉的范围和查处投诉举报的程序,包括登记、呈报、移送、查办、回复、归档等“一条龙跟办”的管理模式,各打假职能部门均依法依规处理每一宗案件。二是完善投诉平台,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渠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和举报投诉热线,通过新闻报刊、广播、海报、微信公众号等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邮箱。三是落实工作责任,强化举报投诉奖励工作督查。积极开展专项督促检查,进一步建立健全打假举报投诉工作长效机制。四是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采取多种形式,通过网络平台、悬挂横幅、张贴海报、宣传手册等加大对举报投诉工作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打假的浓厚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大力宣传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和成效,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识假防骗知识,宣传注重创新、诚信经营的企业,曝光典型案件,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侵权和假冒伪劣产品。同时疏通消费者维权通道,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让消费者维护自己正当权益能“来之能战,战之能胜”,这样才能减轻对“职业打假人”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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