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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规范
XCLW135264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规范
内容摘要:
借贷人
借贷用途的法律风险:
(一) 借贷人员借款用途
(二) 借贷人员借款用途是否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借款人
借款人对法律风险的认知模糊:
(一) 没有明确借款依据
第三章 借据
借据内容简单、不规范带来的法律风险
第四章 借款利息
借款利息的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内 容 摘 要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近年来,民间借贷规模扩大,形式多样,在金融机构之外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因对民间借贷没有统一、明确的规范,导致民间借贷纠纷不断增加,金融风险频繁发生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规范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
借贷用途的法律风险
借款用途要正当,借贷关系要合法
《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平、自愿、合法是民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任何民事活动都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首先考虑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同时,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不但得不到债权,而且还要依据有关法律予以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出于自愿,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借贷人员借款用途
贷款用途不真实已经司空见惯,尤其是在小额贷款中,贷款用途更是不值一提,但却可能引发难以估量的不良后果。各金融机构、客户经理和个人都需提高警惕,防止贷款客户虚构贷款用途,更不能参与到虚构过程中,力求提高贷款质量,保护银行及自身权益。
借贷人员借款用途是否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因此,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用途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作用:
(1)出借人可以监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况,发现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这对保证借款资金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2)借款人如果虚构借款用途或者隐瞒借款用途而骗取借款的,有可能涉嫌诈骗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借款人对法律风险的认知模糊
借款人的经验及能力不足的风险,借款人婚姻及家庭不稳定的风险,借款人居住不稳定的风险,借款人品质及道德风险,借款人及家人的健康风险,借款人信用风险,都可能导致借款人承担相应违约法律责任。
没有明确借款依据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提供借款的一方,称为贷款人,也可以称为出借人。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货币,因此借款合同只是借贷合同的一种。借贷合同是指出借人将一定数量货币或者实物借给借用人处分,借用人依照约定返还同种货币、实物的合同。也就是说,借贷合同的标的物除了货币以外,还包括实物。借用人返还的货币或者实物,已经不是原物了,而是同种物。这是借贷合同区别于借用合同、租用合同的标志。
三、 借据内容简单、不规范带来的法律风险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合同的约定是充分体现着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原则(当然,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即对合同约定争议的条款,可通过其他途径来判定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时所具有的真实意思而不拘泥于合同条款的字面含义。因此,对支付利息的约定只有在充分运用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诚信解释等方法后还是无法确定当事人是如何约定计付利息的时候,才可认定为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这样,才可能查明借贷双方对借款利息约定的真实意思,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自然人之间的经济交往,而且也一定程度上可以杜绝有些债务人利用不诚信的违约行为来牟取额外的不正当利益,同时,也促使当事人在今后经济交往中对合同可预见性的内容作出明确的约定,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四、 借款利息的法律风险
(一)、国家法律规定借钱利息最高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法律对于个人借款利息有明确规定,如下:
借款人和出借人可以约定无息借贷。
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但都不能证明的,参照银行 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如果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借款人支付超出规定的利息后又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予以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参 考 文 献
百度“民间借贷”名词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法通则》
隋彭生.《合同法》2009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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