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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婚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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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婚同居现象

序 论
 俗话说有黑就有白,有是就有非,有得必有失,有矛必有盾,万物一切都存在着正反两方面。人的行为是复杂的,不能简单定义一个人的好与坏,不应该仅仅以非白即黑的标准评价一个人。正如生活在21世纪的新新人类中,人们都充分享有对自己婚姻的自主权以及不受他人干涉和强制权利。在婚姻自由得以充分解放后,其结果必然产生了非婚同居现象,而且它已成为新世纪中一个很普遍也很流行的新时尚。面对非婚同居成为一种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时,其作为一种新的两性关系形式早已不足为奇。选择什么样的两性生活方式,应该是个人的私事,是生活方式的自我选择,是一种私生活自主权的体现[参考资料:  《未婚同居如何维护自已的利益》,中法网]。而公法很难介入,在面对非婚同居这个问题中,传统与道德就显得越来越无能,而在法律面前也显得越来越乏力,所以说非婚同居在道德的无约性中一定要用法律的利剑来遏制与保护,这样才不会让此不良现象继续发展日益泛滥,使其受害者得到法律的保护与维护。下述内容会详细为大家讲述非法同居向非婚同居的转变、非婚同居的概念及构成要件、非婚同居现象存在之合理性与弊端、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的立法态度、非婚同居立法必要性分析五方面内容。
本 论
一、非法同居向非婚同居的转变
 在提及非婚同居之前,大家都会很自然的想到非法同居,二者只因一字之差,所以在很多情况下,大家都会把二者混为一谈,分不清其实质的差别。因此在涉及非婚同居问题之前先向大家讲解一下二者的关系与转变:
我国早在1989年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了与事实婚姻相区别,就采用了“非法同居”这个概念。其中,既包括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姘居,又包括无配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既包括缺乏婚姻实质要件又包括缺乏婚姻形式要件的同居,即缺乏其中一个就是“非法”的。随着社会和法制的进步与完善,2001年我国对实施了三十年的《婚姻法》进行了修改。修改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在2001年12月作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简称《解释(一)》),其中,未继续使用“非法同居”这一概念,依据该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修正后的《婚姻法》施行后仍未补办结婚登记,起诉到法院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被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此后在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作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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