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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如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出台了《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对刑事和解的概念、原则以及使用范围、处理方法等作了具体规定。 [2]陈瑞华,《刑事诉讼的私立合作模式--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兴起》,《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3]刘立军,《刑事和解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中国法院网, [4]宋英辉等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刑事和解制度研究"的调研成果《我国刑事和解现状实证分析》中表明"问卷调查显示,多数人更倾向于由办案人员来担任刑事和解的主持者。在针对社会公众的问卷调查中,有36.1%的被调查者认为由办案机关主持调解更好,有36.3%的被调查者认为在办案机关的帮助下由双方和解更好,只有9.5%的被调查者认为由办案机关以外的组织主持调解更好。这一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相当比例的民众在刑事和解方面对办案机关的依赖和对其他社会组织的不信任。在针对司法工作人员的问卷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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