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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问题浅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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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又称为即时辞退,是指因劳动者一方过错或其他法定原因,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事先通知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由于即时辞退是适用于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形,也可以称为过错性辞退。

    即时辞退的法律特征有:第一,只要具备法定许可性条件,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预告就可随时通知辞退;第二,其法定许可条件限于劳动者经试用不合格和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形;第三,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3

    由于即时辞退不需要事先通知劳动者,也不需要对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对劳动者影响极大,因此,立法严格限制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我国《劳动法》第25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39条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法定情形的范围,如兼职,由于劳动者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等。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标准之实质与程序审查。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完全或部分不符合招工时规定的录用条件,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关于是否合格的认定,一般情况下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录用条件和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规定的知识文化、技术水平、身体状况、思想品质等条件为准,且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之过错性辞退,如违反操作规程、损坏生产经营设备造成经济损失的;不服从用人单位正常工作调动;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损害企业声誉等。这一规定有两个条件: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是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的。其次,劳动者的违章事实必须是严重的。所谓“严重”,一般应根据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用人单位规章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不应降低或扩大劳动法所要求的严重程度。同时,违章的后果应当足以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秩序带来损害。4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责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等。一般来说,劳动者是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是由用人单位来考核和界定的。因此,为防止辞退权的滥用,对如何界定应严格其标准:第一,劳动者的“失职”、“营私舞弊”必须是严重的。对于严重的把握,应当以足以影响生产经营为标准。第二,劳动者的行为必须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5对于“重大损害”的标准和界定,也应由劳动规章制度明确规定。若由此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规章制度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兼职”。作为劳动者而言,完成本职工作,是其应尽的义务。从事兼职工作,在时间上、精力上必然会影响到本职工作。对用人单位而言,对一个不能全心全意为本单位工作,并严重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人员,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如果劳动者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方式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导致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中意思表示不真实,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6.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9条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3)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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