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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违宪审查、司法审查的概念出发,界定了违宪司法审查的概念。在对比违宪审查的几种主要模式,分析了中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后,认为必须从我国现行制度体系出发,根据现实需要,将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入口,首先建立违宪司法审查制度。
【关键词】:违宪审查 司法审查 违宪司法审查
【正文】:
宪法集中表现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和利益,确认、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宪法是一个国家所有法律行为的根本准则,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宪法权威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宪法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其内容包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等方面”(注1)。为了保障宪法的最高效力,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持既定的良好法律秩序,必须对各种权力(权利)的行使进行控制或审查,这就是违宪审查。从世界范围来看,有些国家建立了符合本国国情的违宪审查机制,有些国家通过借鉴的方式也确立了本国违宪审查制度,而我国目前虽然有违宪审查的相关规定,但实际上尚未有机构行使违宪审查权,从而导致我国《宪法》权威性受到损害。因此,必须对我国现行规定进行补充完善,尽快建立违宪审查机制,规范权力运行,发挥宪法的功能。
一、违宪司法审查的概念
(一)违宪审查的概念
什么是违宪审查,学界有不同的表述方式。有的学者认为“违宪审查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乎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及宪法条文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罚”(注2);有的学者认为“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注3);有的学者认为“违宪审查,是对违宪现象和违宪问题的审查,是一项专门的宪法制度,它的最基本价值功能是通过对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或者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宣告违宪的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或者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无效,以此实现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和正确地适用宪法的制度目标”(注4)。一般来说,违宪审查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规范的行为或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
违宪审查机关主要指按照宪法的规定,具体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从世界范围来看,违宪审查机关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立法机关,二是普通法院,三是宪法法院,四是宪法委员会。关于那些主体可以成为违宪主体,综合学界的观点,主要包括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领导人、公民个人等。有的学者认为“违宪是指国家的法律、命令、行政措施和法规以及国家机关或者公民的行为与宪法的原则与内容相抵触”(注5),有的学者认为“所谓违宪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所制定的各种行为规范以及它们所实施的公务上的行为和上述机关、团体组织的领导人在履行职务中违反了宪法的规定”(注6)。在2001年的“齐玉苓诉陈晓琪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齐玉苓的受教育权受到了侵害,而“受教育权属于民法理论难以包容的权利,明显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有的学者认为此案认定了公民个人的违宪主体资格。
(二)司法审查的概念
学界使用司法审查的概念较为繁杂,而且在不同的领域有着不同的理解。有学者认为,司法审查系指司法机关运用司法审判权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一种法律制度。而在澳大利亚,司法审查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法上的司法审查,另一类是制定法上的司法审查。前者是指普通法院根据普通法所拥有的司法审查权,他们根据普通法的一般原则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者是指普通法院不是根据普通法,是依据特别司法审查法,即1977年行政决定(司法审查)法,对政府行政行为所作的审查。还有学者认为,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审查行政机构行为的合法性,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另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司法审查可以表述为: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国家司法活动。(注7)
实际上,司法审查的称谓多见于英美法系国家。在这些国家,司法机关可以对公私权力(利)的行使进行审查,其司法审查的概念就是指由普通司法机关对公权力的运行和私权利的行使进行审查,这里的公权力既包括立法机关(议会)的权力,也包括行政机关的权力,有的国家甚至将政党行为也包括在内。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普通司法机关是不能对公权力的行使进行审查的,如法国成立了专门的行政法院来审查行政争议,普通法院只能审理一般的法律案件。所以,司法审查在不同法系国家有着不同的含义,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审查概念要远远广于大陆法系,而在我国,司法审查主要指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主要指行政诉讼。但我们可以看出其共性,就是司法审查的机关必然是司法机关。
(三)违宪司法审查的概念
违宪司法审查是综合了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的一个复合型概念。首先,违宪司法审查对特定主体的行为是否违宪所进行的违宪审查,也就是说违宪司法审查是违宪审查的一种类型。这是违宪司法审查的核心。其次,违宪司法审查是司法机关所进行的违宪审查,这表明了违宪司法审查的主体。
对比违宪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可以看出,违宪司法审查仅仅是违宪审查众多模式中的一种,是排除专门机关、立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后,由司法机关对各类行为是否违反宪法所进行的审查和处理。对比违宪司法审查与司法审查,后者是由司法机关进行的审查,其审查范围既包括对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规范行为的合宪性审查,也包括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合宪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还包括对普通法律案件的审查;而前者只是由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规范行为和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合宪性审查,不包括任何合法性的审查。
二、国外违宪审查模式比较分析
在世界范围内,公认的违宪审查模式有三种,即普通法院违宪审查模式、专门机关违宪审查模式和最高权力机关审查模式。从我国现阶段的宪法、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是从属于最高权力机关审查模式的,为了多借鉴其他两种违宪审查模式的优势,本文重点比较普通法院违宪审查模式和专门机关违宪审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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