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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格权制度中隐私权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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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现行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建立时间较短,在理论上相对不成熟,在立法上仍然存在诸多缺陷和漏洞

    1、《宪法》没有对隐私权问题进行直接规定。虽然从宪法中可以找到对隐私权进行法律保护的若干精神,但在作为一国根本法的宪法中未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明确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立法缺陷。这使得除了宪法规定过的(“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隐私权的一些内容可以受法律保护外,其他的更多内容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宪法中应写明“隐私权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这样,在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中有了明确规定,隐私权才能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2、《民法通则》中将隐私权的保护归属于对名誉权的保护,牵强附会,不利于切实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由于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隐私权,最高人民法院便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将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解释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出现隐私权与名誉权重合的情况,但二者毕竟是不同的两种权利:名誉权的主体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其客体为名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一般是采取无中生有、侮辱、诽谤等方式贬损他人人格,且在一般情况下,散布的是虚假情节;对名誉权的保护既可以通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方法进行外,还可以通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方法加以弥补。而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客体为隐私;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多为非法获取、散布他人私生活的有关事实,干涉他人私生活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披露的是真实的事情;对隐私权的保护一般只能通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方法进行。因为当事人的私生活秘密一旦被传扬出去,由此造成的不良影响是无法消除的,由此造成的人格损害也难以恢复。因此,应完善《民法通则》的内容,将隐私权明确规定为一种独立的具体的人格权,并将对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确认为一般原则,对几种主要人格权进行举列和规定。

     3、《民法通则》对隐私权的保护只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在隐私权受害者提起诉讼时还涉及到隐私权的其他诸多方面的问题,如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等。这些问题尚待单行法予以规定。因此,应尽快制定一部直接的、全面的《隐私权保护法》。在该法中,应对隐私权的种类、隐私权的内容、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以及侵害公民个人隐私权应承担民事责任等分别加以规定。

     4、我国关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部门法中,规定比较杂乱且过于笼统,内容缺乏衔接性、统一性。因此,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应注意协调一致,相互配套,相互统一。在《新闻出版法》中应规定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内容,明确规定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社会舆论监督的界限。同时,应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收集、储存、传输、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过程中涉及公民隐私权的问题加以规定,特别网络通信领域。

    (三)由于隐私权未形成独立人格权,公众对隐私权的内容以及是否侵犯隐私权问题产生模糊

    认识,隐私权被侵害在我国相当突出

     从我国目前的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来看,主要有宪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和民法,隐私权作为一种民事私权,应当由其基本法民法来保护。由于我国民事研究起步晚,对人格权研究较为薄弱,其人格权中的隐私权历来与隐私相混淆,同时又受到中国特有的文化影响,其保护的程度和保护的方法没有受到立法者的重视,在我国私法领域中的成文法律中,没有一部法律有明确的隐私权保护内容,仅仅在司法实践中,遇到隐私权问题时,司法解释予以规定,以名誉权的名义来保护隐私权。因而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不足显现的。又由于隐私权未形成独立人格权,公众对隐私权的内容以及是否侵犯隐私权问题产生模糊认识,隐私权被侵害在我国相当突出。不仅公民、企业存在侵害隐私权的问题,而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存在侵害隐私权的问题,具体侵害行为有:(1)侵入侵扰。私自侵入他人住宅、搜查他人住宅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的,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如延安毗虼村村民张某和妻子在居住的诊所看黄碟事件。(2)监听监视。私自对他人的行踪及住宅、居所等进行监听、监视,安装窃听装置或者摄像设备等,属于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如引起媒体关注的有厦门合资企业东龙陶瓷有限公司在厕所内装摄像头、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港资利祥表厂在男厕所安装探头等。又如四川省泸州市中院审理的妻子雇人偷拍丈夫婚外情行为,误将其他家人洗澡的镜头拍入窥视。故意窥视他人居住,利用望远镜或者其他设备偷看他人的私生活,或者私自拍摄他人室内私人生活的照片或者录像片等,应当认为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在城市,一般均为楼房居住,两楼之间间距较小,常有人利用望远镜窥视他人室内活动,特别是窥视他人与性有关的活动。(4)刺探。故意调查刺探他人的通信或者其他私人文件的内容,非法刺探调查他人的性生活,非法刺探调查他人的财产状况等隐私资料,应当被认为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5)搜查。在公共场所或者工作场所,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者财物的行为,属于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如上海市一名女大学生在某超市购物后出门时,被男保安拦住,认为该女学生有偷窃行为,强行搜身。(6)干扰。非法干扰他人夫妻两性生活,利用电话等方式骚扰他人,应当被认为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如有一些人,以打电话骚扰他人为乐,经常在深夜打电话骚扰他人,他人生活安宁被打破。(7)披露、公开或宣扬。非法披露、公开或宣扬他人的隐私资料,如他人的个人数据、婚恋史、受害记录、疾病史、财产状况以及过去和现在的其他属于受害人的隐私范围的一些资料、信息,都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披露、公开或宣扬,都是向第三人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或信息,其具体做法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通过现代通讯技术(如传真、网络)及其他足以使第三人知悉的方式进行。如孕妇到医院作人流手术,新疆石河子市某女青年到石河子医学院某附属医院做人流手术,当她脱下裤子正当要接受检查时,手术医师将门外20多名男女实习生召进来围观见习,女青年当即提出让实习生回避,但手术医师仍坚持让实习生围观,边手术边讲解。上述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公众的隐私权,造成受害人精神和人身痛苦,长时间不能恢复。

    (四)在处罚力度及法律追究上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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