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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XCLW124613  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引言………………………………………………………………………3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4
二、我国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5
三、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薄弱、缺失的原因………………………7
(一)认识上的偏颇……………………………………………………8
(二)农村社会保障缺乏资金来源……………………………………8
(三)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8
(四)农村中大量非农劳动者的出现…………………………………8
四、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措施……………………………………9
五、结论…………………………………………………………………12
致谢……………………………………………………………………13
参考文献………………………………………………………………14

内 容 摘 要
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由于认识上的偏颇、历史因素,过去一段时间内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原因,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始终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薄弱环节。构建中国特色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要打破城乡各自为政的社会保障体系,将部分农民工、失地农民和乡镇企业职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极少数农民工则实行“双重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农民工“土地换保障”制,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力度。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公共财政
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引 言
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由于认识上的偏颇、历史因素,过去一段时间内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原因,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始终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薄弱环节。构建中国特色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要打破城乡各自为政的社会保障体系,将部分农民工、失地农民和乡镇企业职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极少数农民工则实行“双重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农民工“土地换保障”制,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力度。
随着我国农村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农村失地农民和流动人口的增加,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更多照耀农村,让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提高农民的物质文化水平,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由于二元经济结构的制约和影响,在农村社会保障方面始终是一个薄弱环节。概括起来说,农村的社会保障经历了三个阶段:改革开放以前,从1956年至1977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化体系的建立,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建立了包括“五保”制度和合作医疗制度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该阶段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主要呈现“家庭保障为主,政府、社区适当辅助”的特点。但这种建立在农村落后生产力基础上的社会保障是一种覆盖面广、社会保障水平极其低下的“制度化”保障。
改革开放初期,从1978年至20世纪90年代,农村社会保障出现了“以家庭保障为主,土地为社会保障的主要载体和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的非制度化状态。这是由于一方面,随着人民公社的瓦解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弱化,建立在其基础上的农村社会保障趋于瓦解,农民开始丧失人民公社时期的那种全方位的、低水平的社会保障;另一方面,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每户农民都获得了一块拥有长期使用权的土地,在认识上,以为农民拥有了土地承包权农村的一切保障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因此,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就承载了农村居民社会保障的大部分职能。但事实上,农村这种土地保障的功能却出现了日渐弱化的趋势。
改革开放后期,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伴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加快的同时,社会贫富差距问题日益突出。目前,农村中惟一由国家正式推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是1992年开始实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当年民政部出台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这种养老保险制度在筹资方式上,实行的是“自我保障为主,集体保障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养老金的主要部分来自于农民,虽然它考虑到了国家财力有限和农村集体经济薄弱的现实,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却暴露出了强制性不足的弱点。以至于由“个人缴费为主”变成了“全部个人缴费”的现状,直接导致了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因农民没有经济能力参加养老保险而带来了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狭窄、农村贫困人口增加的社会问题。
二、我国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一个社会要保证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顺利发展,必须有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但可以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维护社会稳定,而且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推动“三农”问题的解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降低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但是,城乡的巨大差别、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贫富差距的扩大,造成了大量的城乡弱势群体。弱势群体对社会风险的承受能力较低,当这些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受到威胁时,贫困就不仅仅是经济问题,它可能转化为政治问题,甚至演化为严重的社会矛盾。从本质上说,社会保障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调节器”,社会和谐发展的“减震器”,实现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的“平衡器”。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改善农村弱势群体和贫困群体的生活,减轻家庭负担,增加农民福利,促进社会和谐,缓和社会矛盾,降低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目标。同时,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严峻挑战的需要。目前全国70%以上的老龄人口分布在农村,农村老龄化问题较为突出。面对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峻的形势,必须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替代传统的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广大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靠的问题。才能逐步摒弃传统的“养儿防老”观念,从而也为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扫除最大思想障碍,有效控制农村人口的过快增长,顺利落实农村计划生育政策。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需要
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也有较快的发展,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已经先富起来了,并且成为共同致富的领路人。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农村经济得到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不利因素。收入差距的迅速扩大,相对贫困已成为一种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农村发展的“调节器”和“安全阀”,在坚持效率优先的前提下,通过对不同阶层和劳动者按不同的比例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如像一些西方国家那样,通过征收社会保障税来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对高收入者多缴纳税款,低收入者少缴纳税款。这样既可以调节农村居民的收入,又可以保证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积累。国家通过这种方法筹集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对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收入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群体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这不但有利于保障低收入者基本生活,而且有利于缩小农村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
(三)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扩大内需、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增长的需要
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国家,农村集中了我国最大的消费群体,扩大内需必须高度重视启动农村消费。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开拓农村市场,搞活农产品流通,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的战略任务。开拓农村市场是扩大内需的主要内容。近几年,为了解决国内市场疲软问题,促进经济快速增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启动内需,即启动城市的消费市场和启动广大的农村消费市场。但是,当前农村市场作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农村消费市场没有完全打开,农民的购买力没有得到充分的释放。他们的收入大部分储蓄起来,而不是被消费掉。这其中主要原因就是农村缺乏一个令广大农民放心消费的、免去后顾之忧的社会保障制度。如果尽快建立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将有利于直接增加困难农民收入和提高农民对未来的预期和消费信心,解决亿万农民的后顾之忧,这必将提高农民的消费能力,改善农村消费环境,稳定农民消费预期,极大地刺激农民消费行为,实现扩大内需、推动经济稳定持续增长的目标。因此,要有效启动农村市场,扩大国内需求,必须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使农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增加农民的消费信心,促使广大农民增加消费,激发潜在的农村社会购买力。
(四)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解决“三农”问题,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需要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三农”问题成为制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瓶颈”。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的差别太大,且在中国贫富差距呈阶梯式拉开,正是在这种国情下,产生了中国现阶段日趋严峻的“三农”问题,尤其是农民养老问题、医疗问题、最低生活保障问题日趋严重。解决“三农”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并提出许多政策性的意见和建议。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农民增收,实现社会公平,保持社会稳定。目前,我国正处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期,相对稳定的国际国内环境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而广大农村的稳定对整个社会的稳定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但稳定不是自然实现的,它必须建立在物质利益的分配公平、人们心理素质和认知理念的相对成熟,以及社会法规和保障体系的相对健全的基础上。要保持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必须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广大农民的生存发展所面临的基本问题,给农民以城市居民同等的生存保障权利。但是实际上我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非均衡发展,使得城市居民与农民享受着不公平的社会保障待遇。城市居民享有“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城市职工已由过去单位直接发放退休金、报销医疗费、分配福利住房等保障形式,转变为享受社会范围的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居民得到了更可靠、更全面的社会保障。相比较而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严重滞后的,大多数农民享受不到社会保障的待遇,这样就造成了社会的不公平,引起他们的不满情绪,可能激发社会矛盾,给社会的发展造成了不稳定因素。为了缓解这种不满情绪和矛盾,政府必须通过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给农民以城市居民的同等的生存保障权利,还农民同等的国民待遇,实现社会的公平和稳定。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整个社会的稳定;没有农村的小康社会,也就没有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一定要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
(五)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构建和谐社会是新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重大任务,是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多数的国家,保持农村稳定是全社会稳定的关键,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全国的稳定,没有农村的和谐就没有全国的和谐,农村的和谐稳定问题是一个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性问题。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维护农民权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和谐社会的形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当前,农村居民生活压力大,经济承受力低,风险抵御力弱。一方面,有些农村居民生活日益贫困化,甚至处于“生存危机”或“生存危机”边缘,即绝对贫困化;另一方面,现阶段城乡差距拉大,并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造成农村居民的相对剥夺感不断得到强化,使他们最先也最强烈地感受到社会改革与社会发展的成本与代价。于是,在这一庞大的队伍中就蕴藏了巨大的社会风险隐患。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济贫帮困、解危救急的特性,它的效应是对收入较少以至丧失来源而发生生存困难的农村居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能够增强保障对象的生活保障感、心理平衡感和社会公平感,从而保证社会安定,减少社会动荡,实现社会和谐。
三、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薄弱、缺失的原因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和谐社会经济运行的“安全网”。造成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薄弱、缺失现状的原因主要是:
(一)认识上的偏颇
有人认为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村人口拥有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土地在一定程度上能承担养老和就业保障的功能。殊不知,由于土地保障功能减退而带来了家庭保障功能的弱化的现实状况。首先,农村的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老年负担系数(65岁及以上老年人与14~64岁人口之比)到1999年已经达到10. 25%。与农村老龄化加快相对应的是农村家庭规模的缩小,每户平均人数从1980年的4.61人下降到1999年的3. 63人。家庭(1对夫妇1个孩子)已经占到农村家庭的绝大比例,随着家庭结构的小型化,精力财力难以维持家庭养老,农民的自我保障能力下降了。另外,由于养儿在前,养老在后,其本身就存在着道德风险。再加上社会分工的细化降低了家庭凝聚力,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青壮年打工转移到城镇,传统家庭父慈子孝的状况已成明日黄花。
(二)农村社会保障缺乏资金来源
从国际经验看,发达国家的农村社会保障无一例外,都得到了政府在财政上的支持。例如,法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中,国家支持部分约占37%,包括,国家财政预算补贴,国家对家庭的补贴,税收政策上的补贴,等等。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 20多年来以效率为核心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使我国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迅速发展的经济无疑需要政府财政的大力投入,在二者发生冲突,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时刻,政府毅然选择了“效率优先”,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到经济建设中去。而在中央财政分配上,应当通过转移性支付,缓解一些地方建立社会保障的压力,国家财政分配明显偏向于城镇的社会保障事业。
(三)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
根据国际统计局的数据,收入最高的上海市郊农民在改革开放的20年中收入增加多达5117元,而至今收入仍居倒数第二位的甘肃省农村居民收入增加仅为1295元,增额差距2. 95倍。收入增长由1978年的东、中、西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系数比为1. 20∶1. 09∶1(其中西部为1)提高到1998年的1. 94∶1. 35∶1。这种区域性的不平衡对制定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给付标准带来了一定困难,同时由于农村社会保障项目的主管部门所设计的方案都坚持由农民和村集体筹集资金,这种地区之间的不平衡只能给农村社会保障的征缴带来压力。
(四)农村中大量非农劳动者的出现
改革至今,我国农村内部高度同质化、均等化的格局发生了根本变化,农民(农村人口)这一指标已不代表一个同质性的集团,而是由异质性很强的不同群体所组成的综合体。例如,失地农民、进城民工和乡镇企业职工等非农劳动者。其中失地农民已经失去了原来的土地保障,也因为在城市化过程中,农村社区的消失而失去了相应的社区保障。随着中国市场化程度的逐步提高,乡镇企业进一步发展,乡镇企业职工绝大多数是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土地一直为农民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这种形式的存在为较长时期内保持有廉价劳动力提供了可能,大大降低了乡镇企业进入市场的“门槛”,但却为乡镇企业职工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带来了障碍。还有最主要的一部分人,由于原先壁垒森严的“户籍”、“身份”制的松动,许多农民离开了土地进城务工或从事其他非农产业的工作,成为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新型农民———即“农民工”。这部分人虽然对集体土地的承包权而拥有土地保障,但是,他们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工伤、疾病以及由之产生的养老风险,如果未被社会保障所覆盖,他们仍不愿放弃农业人口身份,不放弃土地,这不仅会阻碍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也会弱化以土地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户的土地保障。这些由异质性很强的若干群体组成的统一体,每一部分都有自身特殊性的存在,这无疑给在农村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四、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措施
毫无疑问,让农村和城市共享改革之成果,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运行机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题中应有之义。然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了我们要改变这种二元社会保障制度,需要一个长期探索和完善的过程。因为,城乡有别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世界各国都曾有过的现象。德国1889年建立城市雇佣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制度, 1957年联邦德国才把养老保险覆盖到农民,时间相隔68年;丹麦、美国、加拿大分别相隔86年、55年和63年。我们在研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时,必须要立足国情,以人为本,为向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制的过渡创造条件。
(一)把一部分农民工、失地农民和乡镇企业职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已经并将继续分化为三个不同的社会阶层,即占有生产资料并雇佣他人的业主,占有少量资本的自我雇用个体工商业者和完全依赖打工的民工。作为前两部分的农民工,他们可能已经跻身于城镇的中上阶层。由于农业收入在其总收入中已经微乎其微,他们日渐失去了继续从事农业劳动的愿望,在已经具有了参加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愿望和物质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土地换保障”的方式,运用城市身份和社会保障去换取那块保障其原来农村生活的土地。这样不仅可以加速城镇化的进程,而且把多余出来的土地通过有偿移交给别的农民的方式,可以扩大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用以增加农民的收入。失地农民中的大部分也主要居住在城市,他们在从业性质、生活区域、生活方式等方面与城镇人口已经基本上完全趋同。目前,各地的失地农民大致有三种类型:第一种原来就不是依靠土地经营作为收入来源的农民,他们从事非农经营,职业稳定,收入较高;第二种是虽然收入一般,但基本生活也不存在问题;第三种是那些无法再就业、年龄比较大、体力比较弱、基本生活有困难的失地农民。对于前两种失地农民可以适时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乡镇企业经过20余年的发展,已经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许多已经具备了一定实力的乡镇企业开始着手考虑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而且依据本企业、本地区的特点建立了相应具体的社会保障措施。比如,对本企业职工出现了工伤按照劳动合同给予一次性的补偿,职工在本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是到了退休年龄,一次性或分月发放退休金,等等。但这些行为主要是在本企业的范围内缺少社会性和制度安排。与此同时,在另一方面也说明了这些企业已经具有了进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物质基础和基本条件。
(二)对极少数的农民工实行“双重保障”
作为农民工三个不同阶层的最底层———完全依赖打工的农民,与城镇居民相比,这部分人群无论在居住条件、物质生活还是教育等方面,相对都比较差,实属城镇中的贫困群体。他们的流动性较大,希望在城市中扎根的不多。特别是这部分人因工作和收入都不稳定,而与土地保持着种种经济联系,农业收入在其收入中尚占有很大的比重,土地作为生活的一种依托起到了一定的社会保障作用。
另外,也要鼓励这部分农民工所在的企业实行工伤、医疗和养老保险。作为我国产业工人主角的廉价劳动力大多分布在中小企业中,他们的生产和劳动条件很差,加上劳动强度大,职业病的感染率高,若如防治不力后果会很严重。有些农民工虽然已经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但和城市职工相比,不同之处在于只要农民工换单位,只能带走个人账户的余额,其余部分就“充公”了。这种社会待遇不公现象严重侵犯了农民工的权益,这是今后社会保障必须要改革的方面。除了工伤医疗保险外,农民工的养老和失业保险也应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范围,使他们免除后顾之忧。
(三)加强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的功能
长期以来,土地承担着一部分农村家庭基本生活保障的职能,成为农民的命根子。在不能迅速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的今天,它对于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将有更加深远的意义。传统土地保障形态的农业生产方式,不但具有小农经济的一切特点,而且还具有小农经济所不具备的对土地使用不负责任的低投入和低效率,这种状态显然与农业现代化格格不入。这就有必要实行间接的、与使用权流转相联系的保障,即在坚持农户对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前提下,将土地集中耕种,规模经营,产品则在承包者和实际使用者之间进行分配,农民依据其土地承包权获得用以保障基本生活的相应收益。农民工的“土地换保障”让出的土地为这种保障的开展带来了便利,农民经过此项保障后带来的收益又可以完善家庭保障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贫困继承”的恶性循环。
(四)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公民生存权利得到保护的主要体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了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一项制度。接受制度生活保障的公民,把享受该项保障看作是公民应享有的生存权利。而作为保障者的国家,则把向公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视为自己的职能之一,是对公民应尽的义务。最低生活保障覆盖的范围应该是国家的全体公民。2002年底,全国有15个省、2037个县市面向农村贫困人口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就要合理的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建立合情的给付标准,用一定的政策法规依据和约束手段使之规范化,争取能多方位的筹措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概言之,农村社会保障的制度缺失,无论是对深化农村改革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还是对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都是一种制约性因素。因此,如何建立一种既科学又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就成为建设社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的建设。
五、结 论
阶段农村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和保障标准不尽如意的问题,是农业和农村内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的现实反映,也是城乡二元结构长期积累、各种深层次矛盾的集中反映。农村社会保障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社会保障作为社会发展稳定器的作用日益显现。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必须要有新思路、新举措,只有实施积极的保障政策和灵活的保障方式,才能切实保护农民的权益。
致 谢
通过紧张而有序的学习,我有了很大收获,使自己的理论知识有了质的飞跃。特别是在学习的过程中,将学到的知识有效地与工作相结合,得到的帮助很大,自己也授意匪浅。在此,我要特别感谢学校,给了我们这些已经参加工作的入再次学习和深造的机会,我也要特别感谢老师们,在我们遇到学习上的难点时,总是孜孜不倦、不厌其烦地给我们解释,直到我们弄懂为止。由于在学习的同时,我还要兼顾工作和家庭,所以还有许多地方没有真正掌握和领会,因此,即使在毕业后,我还要利用空余时间继续学习,并灵活地运用到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中去,真正做到学有所获、学有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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