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主要作为法律概念而存在的公司产权制度与治理制度而言,法律在其间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法律在公司管理制度中及公司管理运作中扮演的角色长期以来处于一个不甚明确的状态。我国公司管理运作中一些司空见惯的违法违规现象与公司治理实践中暴露出来的众多个案无时无刻不在昭示我国法律在公司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国际在线报道:中航油和创维两家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上周格外惹人关注。在新加坡上市的中航油在石油期货投机上亏损5.5亿美元,亏损额超过该公司市值,已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而香港上市的创维数码其董事会主席黄宏生被香港廉政公署以涉嫌挪用公司资金起诉。两家不同背景的海外上市公司爆出的事件,令我们可以在很多层面上展开反思,就规则而言,两家企业都违背了公司战略的两个基点—— 一是对规则的敬畏,二是稳健的财务政策。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抛却西方传人的各种“先进”管理战略理念与执行举措不论,合法合规的要求不仅将是我国公司管理的一个基本出发点,也是我国公司管理务必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同时也是提升我国公司管理水平的一项艰巨的任务。换言之,合法合规的公司管理在市场发育与法治基础良好的国家已经不成问题,但对于现阶段的我国公司管理而言,却是一个尚未解决的基本问题。而要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将需要一个较长时期的努力。这决定今后一段时期有关公司制度建立健全的努力将围绕为解决这一个问题而展开。公司管理的合法合规要求在我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与我国经济进一步融人世界市场,并在与境外法治规则与市场运作秩序的近距离比较中逐步展现无遗。比如最近一段时间内,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几家我国公司被连续披露的违法违规(包括违反上市地的法令)事件,使我们在认清境内外法令要求差异的同时,更看到境内外公司管理者在合法合规方面的规则意识的巨大差异,以及由此带来的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上的水平差距。无论是中国人寿、中航油、中海油田这样的国有企业,还是中国稀土、创维股份这样的民营企业,在达到合法合规经营管理这一点上,已经披露出来的事故情节都反映出其管理者的所作所为要么是彻底地不尊重规则,要么是表面化地尊重规则,这都折射出对法律、对规则地漠视到了一种非常可怕地程度,或者说哪怕是对法律对规则的一种起码的敬畏都是一种稀缺的思维方式与经营理念。以创维公司黄宏生香港被拘事件为例,本案让人们看到的是同类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大陆和香港不同的法制规则下的迥异遭遇,留给人们的思索是为什么会有如此迥异的结论,这还反映出围绕合法合规经营管理而应进行的法律制度建设在我国现阶段的缺位。
公司法专家柴芬斯指出,法律对公司事务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法律的重要影响体现在多种情形上,我们在这里可将这些情形分为四类。
其一,法律对公司管理的制约作用。柴芬斯称之为“一项法律计划使公司的参与者无法以其希望的方式行事”。如德国许多经理与投资者对该国的强制较大企业的工人参与管理的法律并不热心。一些德国企业曾试图以组建子公司或利用非公司的商业组织形式,比如有限合伙的方式来逃避有关立法的影响。但因为大多数有关工人参与管理的规定已被设计为选择商业形式不能规避这一规定,所以上述策略的合法性遭到了怀疑。结果,德国大企业一般不再逃避而按照规定为工人提供参与管理的机会。从这一例子中,我们不但可以看到法律对公司事务管理的制约作用,实际上还看到了法律对公司事务管理的正面的引导与促进作用。
其二,法律对公司管理的保障作用。柴芬斯指出,公司参与者对规范公司管理的法律相当重视的另一例子是他们想通过详细的合同以取得某—法律地位的时候。以对风险投资的权利义务安排为例。在风险投资中,新企业的股权被卖给有经验的投资者,后者不但为公司提供了财务支持,还可以为公司经理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提供有用的信用。但风险投资谈判一般无一例外地旷日持久且所有文件几乎无一例外地既详细又广泛。这本身说明双方认为法律的地位很重要。实际上,在风险投资的谈判中,那些提供资金的人通常会有足够的钱来支付他们所需的法律意见。而公司参与者在法律规范不适合他们的需要而合同条款又能提供帮助时也会采取相同的步骤来取得某一法律地位。当然,这是以相应的法律规范为非强行性规范为前提的。比如,风险投资计划中常见的一种安排被称为“棘轮”(rachet),在这种安排下,新企业的经理的股权比例随企业业绩增长而相应增加,这一机制为经理们提供了激励。但这种与业绩有关的权利如果事先不小心地处理,在税务方面会带来不利影响。通常,仅这一点就足以便投资者在取得股份之前在公司章程中对其详加规定。
其三,法律对公司管理的安全作用。当所有参与者都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时,交易者一般不会担心合同的形式。但在交易者彼此不了解时通常都采用更符合法律的形式。再以风险投资为例,为鼓励经营者以符合股东利益的方式经营管理企业,通常会有“棘轮”安排或其他激励机制。同样,相关合同也会要求负责人及时经常地披露信息,并包含允许当投资者觉得前景不妙时只需提前通知经营者就可放弃该项目的条款。这是因为,如果经营公司者需要风险投资资本的注入却不能提供可靠的业绩信息,投资人因此会怀疑经营者的专业水平和其对企业的投人程度,这意味着投资者会比当他们了解经营者时更依赖于法律与合同的保护。这个例子也说明,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场合下,法律能够为处于弱势方提供底线式的基本保护,从而使双方易于达成协议。
其四,法律对公司管理起到“漏洞补充”的作用。这—点在当公司参与者发生纠纷时观察的最为清楚。法律所起到的“漏洞补充”的作用机制是指,只有在极少数的情况下合同可以处理所有在交易关系中潜在的相关事务,当合同没有明文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成文法或判例法的先例所确立的法律规则可以起到规范调整的作用。需要指出的是,当法律发挥“漏洞补充”的作用时,它们会对纠纷的结果产生重要影响。例如,可适用的法律规则会帮助纠纷各方制定出自己的策略,并影响他们作出庭外和解还是对簿公堂的决定。如果纠纷是以法庭的判决而结束,法官会依据相关的成文法或判例法中的规则作出判决。这里法律所起到的重要意义在于,尽管实践中法官作出的判决并不总是被遵守,但它至少会在可能的诉讼后的交易中发挥影响。
此外,法律对公司管理还起到降低成本的作用。从前述法律对公司管理发挥的安全作用与漏洞补充作用的情形可以看出,当公司各方利益关系人难以达成合同条款,或基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难以事前穷尽合同的一切条款时,双方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依赖法律所提供的基本条款,或者依靠法律的解释来确定将来的条款。这时的法律实际上充当了公共产品,为各缔约方提供了可供选择或参考的共同规则,大大节约了各方的缔约成本。尽管法律与缔约各方所已经达成或即将达成的合同一样具有不完全性,并不能为各方提供解决一切现实问题及将来问题的一揽子计划,但法律及其解释的存在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和很多场合下折减了合同本身的不完全性带来的非效率性。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2/6/6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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