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实践中行政机关普遍存在行政不作为侵害相对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现象。对这些案件,申请人申请复议应承担哪些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法》未作明确。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案件从行政行为的启动方式上分为依申请人申请和被申请人依职权作出两种。对基于申请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方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可参照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方面的司法解释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须提交当初要求被申请人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对于依职权行政机关应作出某种行政行为的不作为案件,申请人应提交行政机关须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事实存在的证据。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对于构成损害的法律事实申请人亦应承担举证责任。
(3)、明确相关的复议人员回避制度。复议人员如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在一定程度上则会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应建立和完善复议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将复议案件办理过程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讨论情况泄露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人员。值得参考的是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第31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被申请人认为复议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复议案件的,有权申请复议人员回避。复议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同时,对违反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的人员应予以相应的处分或处罚。
(4)、复议机构工作人员专业化问题。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委员以及为行政复议委员会服务的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和裁决的主要人员,他们素质的高下,将直接影响到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裁决质量。建议参照法官或检察官的任职制度,设立全国统一的复议工作人员任职资格制度,规定较为严格的任职条件。对复议机构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实行分类管理,设立复议官、裁判官类别,具体可分为助理、初任、常任、高级等级别,由同级政府人事管理部门任用管理。韩国在这方面作了充分的准备,其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委员必须从律师、具有法学副教授以上职称者或者曾任4级以上公务员等人员中挑选;而行政复议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也必须是公务员。据了解,韩国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管理局中的许多公务员都具有法律背景,有些还具有律师资格。
(四)、完善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制度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法律容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外早已风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尚处于初始阶段,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尽完善,使得许多公共利益在受违法行政活动侵害时,因没有人起诉及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而不能得到法律救济。事实上,完善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在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构建时,应注意下列问题:1、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人。可以规定人民检察院或法律授权的社会团体担任公益诉讼的原告人。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公共利益的忠实维护者。公益诉讼可以理解为检察机关监督行政主体执法的一种特殊方式。为了减轻检察机关的负担,或者检察机关由于疏忽没有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应当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管辖问题。一般而言,行政公益诉讼都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关于管辖的规定,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为宜。3、受案范围。主要指涉及各种公共利益的案件。4、判决方式。由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很多涉及到审查行政机关的事实行为,除了适用行政机关的判决形式外,还应增加给付判决、清除判决、确认判决等判决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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