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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
XCLW114918 论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
一、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概述
(一)概念界定
(二)我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历史沿革
我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特点
二、我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农村信用社贷款金额不能满足农户的需求
(二)贷款期限普遍较短,甚至短于生产周期
(三)贷款门槛高,资金需求难以保证
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
(五)部分农户信用观念不强, 容易引发信贷风险
三、发展我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政策建议
加大对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政策扶持力度
强化农户的信用评定机制, 建立有约束力的信用制度
积极试点稳步推进,加强可持续发展
(四)加强提高小额信贷双方的素质
内 容 摘 要
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是20世纪90年代政府采用的一种最直接的扶贫方式,是一种新兴的农村金融业务方式,是农村金融机构通过组织农村资金的间接触通,支持农民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和加速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金融工具。当前我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发展仍处于探索过程中,还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和挑战。
本文在借鉴相关学者研究的基础上,首先对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进行概述,界定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相关概念,回顾我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历史沿革及目前小额信贷的主要特点;其次,在此基础上,对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及深入分析;最终提出发展我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政策建议。
论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
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概述
(一)概念界定
1. 农村信用社的概念
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2003年6月国务院下发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经过四年多的历程,目前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模式主要有三种:①在原有农村信用社框架内重组,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农村信用社; ②股份制模式,即在信用社基础上改组成立农村商业银行;③农村合作银行模式,即在农村信用社基础上改组成立农村合作银行;这三种模式统称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2. 小额信贷的概念
小额信贷最早起源于孟加拉国乡村银行。1976年,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从一名做竹板凳的农村妇女口中得知她买材料的钱来自高利贷,他大受震撼,当年即在孟加拉的Jobra村创办了乡村银行(Grameen Bank,GB),这家银行被普遍认为是全球第一家小额信贷组织。因此,小额信贷实际是由孟加拉乡村银行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并于20世纪70年代广泛推出的一种世界上最大且最成功的扶贫模式。我国于1994年引入了小额信贷,1999年农村信用社作为正规金融机构开始试点小额信贷,2001年12月,农村信用社开始全面发放小额信贷。根据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在我国,小额信贷最主要的特征是靠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和抵押,主要解决传统银行无法服务的低端客户的金融服务问题,其服务对象为低端客户(包括有生产能力的中低收入人口和微型企业)。
(二)我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历史沿革
我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最早可以追溯到建国初期,我国农民分到土地后,一些个体农民客观上存在着资金困难,国家在广大农村成立了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广大农民提供小额贷款,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广大农民之间建立了稳定的信贷关系。此后,随着农业集体和人民公社化的兴起,小额贷款逐步退出了农村市场。1978年以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兴起,小额信贷又有了客观需要,农村信用社又恢复了对农民个人的小额贷款。但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小额信用贷款。
小额信贷作为一种扶贫方式于1994年在我国开始试点,但当时的小额信贷存在操作繁杂、投入人力多、扶贫面窄、扶贫资金没保障、项目规模小、操作成本高和有违国家金融政策等缺点。为了克服这些缺点,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于1999年7月出台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贷款管理暂行条例》,由此拉开了正规金融机构发展小额信贷的序幕。在中央银行的大力推行下,农村信用社结合农户的实际状况发放小额信贷,其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2001年12月,全国开办农户小额信贷的农村信用社机构达32000个,占信用社总数的70%以上,有25%的农户得到了农村信用社贷款。河南、山东两省累计发放农户小额信贷证406万个,贷款金额达436亿元,本息收回率和收息率达90%。川、贵、云西南三省农村信用社共有农业贷款余额524.46亿元,占贷款总额的53.9%,农户贷款余额403.81亿元,占农业贷款的77%,这三省农村信用社共向1327万户农户发放了贷款证,发证面达41.26%,小额信贷余额为83.27亿元。
由于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试点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中国人民银行于2001年底出台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这标志着农村信用社作为正规金融机构开始全面发展小额信贷业务。由于四大商业银行纷纷撤消农村网点,2001年到2006年,农村信用社基本上独撑了整个农村小额信贷市场的大梁,是中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2007年,银行监督委员会批准成立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这些新型的正规金融机构开始发放小额信贷,邮政储蓄也改变了多年来“只存不贷”的模式,积极开展小额信贷业务。这些正规金融机构发放的小额信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资金供给不足的困境,但是“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新型的金融机构,其推广和普及还需要较长的时间,邮政储蓄多年来“只存不贷”,其开展农户小额信贷业务,不管是在思想观念上还是在行动上都有一个转变过程。因此,农村信用社在较长时期内仍然是向农户提供小额信贷的主力军,它将继续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发挥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
(三)我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特点
第一,以低收人者为主要服务对象,实行小额短期贷款和分期还款制度,以市场经济作为基本的运行环境,把实现机构操作上和经济上的可持续性作为一个重要目标,要求贷款利率和其他收费至少能够充抵机构的资金成本和管理费支出,从制度上消除了贴息贷款的各种弊端。
第二,小额信贷在设计方面兼有非正规信贷方式和正规信贷方式的优点。一方面它具有一般非正规信贷形式的优点,如通过建立与用户的紧密关系、确定方便的交易时间和地点、参与性的监测等方式,增强用户的信任感,降低交易费用和管理费用;另一方面又具有正规金融机构管理规范性和严密性的优点,使之通过精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管理,在不需要担保的条件下,为低收人者提供信贷服务,同时减少和避免一般非正规信贷的高风险。
第三,贷款项目的选择、发放、回收等活动完全在公开状态下进行,鼓励和组织低收人者参与信贷项目的选择、管理、监督和实施的全过程。重视对低收人者的储蓄动员和组织低收人者进行技术培训和支持视为实现目标的内在要求。
第四 ,与正规金融机构建立必要的联系。
我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农村信用社贷款金额不能满足农户的需求
在我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我国小额信贷开展时间并不长,在很多地方,小额信贷并不能够满足农户的资金需求,小额信贷供需不平衡是制约农村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瓶颈。第三届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统计显示:目前中国农村1.2亿户有贷款需求,但只有60%得到满足,现有农村存贷款只占全国总量的15%左右,农村地区人均贷款余额不足5000元,仅为城市人均的十分之一。“希望农村信用社能多给咱贷点款”成为很多农户的呼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党和政府给农民提供了很多学习知识和技术的机会,不论是传统的种养殖业,还是农产品加工业,部分农户认为只要掌握技术,精心管理,一定会有良好的回报。因此农户愿意投入更多的资金,扩大规模,然而资金短缺却成为主要的困难,他们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但由于民间借贷(特别是高利贷)的利息高,农户借款的金额也不会太大,因而他们无法实现大规模生产。这些农户希望正规金融机构能给予更多的资金支持,让他们在党的富民政策下奔向小康。
(二)贷款期限普遍较短,甚至短于生产周期
目前,农户对贷款期限问题呼声较大。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期限一般都不超过一年,尽管日前银监会提出金融机构可根据农业季节特点、生产项目的不同周期和贷款用途以及借款人综合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允许用于传统农业生产的小额贷款跨年度使用;对温室种养、林果种植、茶园改造、特种水产(畜)养殖等生产经营周期较长的贷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在实际操作中,农村信用社出于规避本身风险的考虑,如果没有抵押和担保,单凭信用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因此,农户反映一些农村信用社在农户贷款到期时,基本上不考虑农民的实际情况,不考虑农产品变现的周期,当年新投放贷款必须全部收回。贷款期限一到,便催农民还款,农民不得不贱卖农产品还贷。
(三)贷款门槛高,资金需求难以保证
由于弱势农户大多数从事传统的单一种养业生产,经济基础较差,致富技能匮乏,根据有关行业政策,部分基层信用社在小额信贷推广过程中存在“嫌贫爱富”、 “抓大放小”的思想,以控制信贷风险为由,降低弱势农户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抑制了农户贷款有效需求。每发放一笔小额农户贷款,必须有固定收人者作担保。在农村,一方面可以作担保者不敢去担保,如公办教师,有固定收人,但不愿也不敢去承担风险;另一方面贷款户本身无力提供有效的担保,如抵押资产,致使相当一部分想贷款的农户因无但保而难以获得贷款。
(四)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
小额信用贷款单笔金额较少,使得金融机构往往忽视其风险, 但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 就决定了同一地区生产经营品种具有相似性, 这就很容易在客观上造成贷款集中于某一项目、某一农户的事实。同时,许多地方政府为了解决资金不足,发展本地区经济,都不约而同的向当地金融机构施加压力。具有较强地域约束性的农村信用社,不得不考虑行政的压力, 而弱化资金的安全性和盈利性原则,充当地方建设资金的贷款人,这在主观上为信用社小额信贷的发放增添了经营风险。
(五)部分农户信用观念不强, 容易引发信贷风险
由于乡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纷纷逃废信用社债务,受社会信用大环境的影响,部分农户信用观念淡薄,总是挖空心思钻法律滞后的空子,千方百计逃废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如有的贷款农户贷款后全家外出打工,致使贷款到期通知单无法按期送签,使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败诉或不得已而申请撤诉。有的农户甚至在信用社上门催收时还以种种方式抵赖,认为农村信用社贷款要人情关系,一旦贷款到手,宁可逾期加息也不愿意到期主动归还贷款。 如果对这部分农户的贷款催收措施软弱,间接地助长农村信用社环境的恶化而造成贷款风险。
我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已经取得显著的成效,但是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依然存在如此多的问题,究竟原因何在?笔者简而言之,认为大致有四个原因,第一,直接原因,小额信贷收益与风险不对称。比如,自然风险是在所难免的,它是农业面临的最大风险。另外农村信用环境差以及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成本高、收益低均是直接原因。第二,政策原因,政府对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缺乏足够的政策扶持。第三,企业原因,我国农村信用社自身存在的问题,比如,农村信用社对小额信贷的认识存在偏差、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不高、营销模式较陈旧、小额信贷管理不规范、人员素质不够高。第四,农户原因:农户经营意识和经营能力普遍较差。
发展我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政策建议
(一)加大对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政策扶持力度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其健康持续发展对于我国经济的意义远远大于农业发展本身,这也就是农业具有的正外部效应。但农业是弱质产业,受自然与市场双重约束,需要国家的支持和保护。而我国农村信用社在金融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其主要的服务对象又是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农业、农村和农民。农村信用社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利润最大化,因而如果小额信贷业务不能给农村信用社带来收益,反而成为其发展的障碍,那么农村信用社不可能长久开展这项业务。由于农村小额信贷社会效益高,而经济效益较差(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因此,我国政府对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发展提供政策扶持是必须的。我们认为应当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改进。
财政转移支付对农户贴息
当农民面临重大的自然灾害或者市场风险时,贫困农民确实无力偿还利息,各市、区(县)财政对农户可按一定的月利率对贫困农户进行贴息,贷款贴息资金分别由市、区(县)财政分别承担。财政可以按借款合同利率全部贴息;也可以实行部分贴息,借款合同利率高于贴息利率部分由农户自己承担。农村信用社按照确认的农户名单和贴息金额,制定贴息汇总报表,由财政部门按照直接核补给农户的方式将贴息资金直接支付给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对农户的债权也就相应的减少。
建立农业重大自然灾害风险补偿机制,引进农业保险
农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受自然灾害影响大,自然灾害具有不可抗拒性和周期性需要国家建立农业重大自然灾害风险补偿机制,这项措施不管对农户还是信用社来说都是有益的。政府可以运用部分农村财政资金建立农业自然灾害风险调节基金,用于在农业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时,弥补由此带给农户的损失,特别是贫困农户遭受的损失。而建立农业重大自然灾害风险补偿机制最有效、最持久的方式应该是引入农业保险来降低农户和农村信用社的风险。
政府应为农户提供信贷配套支持,挖掘农户潜在需求
政府应对农户提供技术支持,加强对农户培训,同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增加农村教育投资。
确定合理的小额信贷利率
适当放开利率限制让参与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盈利,是金融机构愿意扩大并能持续提供小额信贷的根本保证。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逐渐深入,银行商业化程度的提高, 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是如果农村信用社在小额信贷项目中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又得不到有关部门的补助, 那么目前开展得轰轰烈烈的小额信贷工作就不可能大规模地开展下去。 要使开展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能赚钱,关键的是利率的高低。小额信贷与银行一般贷款的操作程序不同,有额度小、成本高的特点,有较高的存贷差才能弥补操作成本, 不能用一般银行对工商业甚至较大的农业项目的利率水平来套小额信贷的利率。适当放开小额信贷利率限制,寻求农村信用社利益与农民融资 “双赢”, 是小额信贷项目良性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二)强化农户的信用评定机制, 建立有约束力的信用制度
发放农户小额信贷的机构要根据申请贷款农户个人信誉、还款记录、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等指标制定一套完善的信用评定办法, 进而评定农户的信用等级, 信用户的信用等级越高,贷款额度相对越大。通过评级和具有激励和惩罚措施的规定, 可以抑制人的本能性的机会主义行为,控制贷款中的信用风险。
(三)积极试点稳步推进,加强可持续发展
单个小额信贷机构一般需要5~8 年才可达到可持续发展阶段;只有一定数量的小额信贷机构达到可持续发展阶段之后, 政府才会考虑是否需要制定专门的小额信贷法规来规范、管理和支持小额信贷的发展。我国自引进小额信贷开始试点以来至今仅10多年, 小额信贷中国化的过程尚未完成。 为了促进小额信贷的健康发展, 增加贫困农户的贷款机会,建议政府转变对小额信贷的支持方式,从为小额信贷的用户提供利息补贴,转为对能够为低收入用户持续地提供金融服务的小额信贷机构提供补贴,帮助成长中的小额信贷机构改进信贷管理、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的能力和进行产品创新的能力,尽快成长到可持续发展的阶段。
(四)加强提高小额信贷双方的素质
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农信社员工自身素质差是造成不良资产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农信社必须注重培养一支素质高,积极向上的队伍,克服信贷投放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加强对不良贷款的清理力度。对在贷款过程中违法违规现象严加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造成贷款损失、形成不良资产的要追究贷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最终使农信社不良资产状况得到根本改观。金融知识的缺乏也常常使一些农户为了尽快致富而卷入到一些非法或违规的金融活动之中,使本来不多的收人遭受损失。同时由于金融知识的巨乏,一些低收人的人群不知道怎样和金融机构打交道,不知道能享受什么样的金融服务。在向金融机构寻求贷款时往往因为缺少信用记录,没有合格的抵押品和担保而贷不到款。因此,加强对贷款农民的培训,提高他们对市场、新技术以及运用贷款的能力是解决上述问题 、防范化解不良贷款风险的有效途径。
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的核心,而农村信用社作为正规金融机构是农村金融的核心,是向农户提供小额信贷的主要金融机构。虽然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发展时间不长,但是已经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它是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重要工具、缓解农民贫困的有效手段、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农村高利贷的盛行以及促进农村信用社的可持续发展。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目前我国农村信贷领域存在农户“贷款难”和农村信用社“难贷款”的两难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促进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而小额信贷得到可持续发展是农村信用社长久为农户提供资金支持的前提和基础。
参 考 文 献
1、《我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问题研究》,四川师范大学,2008年
2、王乃彬,《浅析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农村经济与科技,2006年第11期
3、李明贤,《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可持续性问题探析》,金融教学与研究,2003年第1期
4、李勇,《浅析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现代商业
5、黄玲仁,《浅谈证券市场投资主体的发展趋势》,《商业研究》,2001年第7期
6、朝格,《浅议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北方经济,2007年第10期
7、杜晓山,《农村金融体系框架、农村信用社和小额信贷》,中国农村经济,2002年第8期
8、李炳炎,淡远鹏《当前我国农村高利贷及其治理》,现代经济探讨,2006年第6期
9、罗治光,易文等《农信社资金富余现象透视》,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2007年第6期
10、熊学萍,何劲,胡源《随州市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湖北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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