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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及对策初探
XCLW115133 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及对策初探
一、我国消费信贷的基本状况及原因分析
二、发展我国消费信贷的对策
内 容 摘 要
自1998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推动消费信贷的政策措施,使得我国消费信贷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它刺激了消费,扩大了内需,改善了银行的资产结构,降低了金融风险,提高了银行的经济效益。但同时我国的消费信贷毕竟刚刚起步,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许多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为此,本文就消费信贷及相关问题做一些初步的探讨。
现阶段制约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的主要问题:一是消费者缺乏借钱消费的积极性,其中主要包括传统的消费理念仍是居民消费的主导;居民消费倾向偏低,制约消费需求的增长;金融服务滞后,影响适度超前;二是商业银行缺乏有效的放贷机制和风险防范措施,其中主要包括利益机制的约束;信用风险的约束;变现风险的约束;三是消费信贷市场的各种配套措施不够完善。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对策以进一步发展消费信贷业务: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人们树立新的消费观念;推广积极的消费和收入分配政策,适当增加居民收入,提高消费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建立健全消费信贷的风险防范机制,尤其要以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为主要突破口,同时强化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机制;完善消费品二级市场;强化配套服务,营造消费信贷宽松公平的环境;建立完善消费信贷法律法规,保护各方面权益。
总的来说,在我国消费信贷毕竟是一个新鲜事物,但它又具有广大的市场,巨大的潜力。我们只有积极克服各种不利于消费信贷发展的制约因素,创造有利于消费信贷发展的环境,才能将其引向纵深发展,从而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及对策初探
消费信贷是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贷款,一般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消费者以抵押贷款方式提供资金。1998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推动消费信贷的政策措施,使到我国消费信贷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消费信贷的品种和工具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大大改善了银行信贷资产结构,提高了信贷质量。但另一方面,我国的消费信贷毕竟刚刚起步,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许多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为此,本文就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与对策做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我国消费信贷的基本状况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消费信贷的基本状况
我国消费信贷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1998年以来,我国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消费信贷也进入快速增长轨道,不仅总量迅速上升,而且品种也日益增多。截至2002年末,消费信贷余额为10669亿元,比1998年末增加了10497亿元,增长了61倍;消费信贷占各项贷款的比例也由不足0.3%上升到6%。消费信贷品种呈现多元化发展。从消费领域看,发展到住房、助学、汽车等多个消费领域;从信贷工具看,发展到信用卡、存单质押、国库券质押等多种方式;从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的机构看,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展到有条件开办信贷业务的所有商业银行。
1.住房信贷是消费信贷的重点。近年来,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个人住房贷款成为消费信贷发展的重点。为了支持和鼓励居民购买住房,国家通过重点支持经济适用房建设,对住房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等多种措施,发展住房贷款,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分别为427亿元、1358亿元、3377亿元和5598亿元,到2002年已达8258亿元,与1998年相比,增加了7831亿元,增长了19倍,占消费信贷余额的80%。
2.助学贷款稳步发展。1999年以来,为配合高校扩招政策及收费制度的改革,国家出台了教育助学贷款政策。助学贷款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在校学生或学生家长。助学贷款分为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助学贷款两大类。1999年到2002年,在有关部门特别是高校的配合下,已累计发放了国家助学贷款18.6亿元,共计扶持了48.3万名学生就学读书。助学贷款余额已达39亿元(其中国家助学贷款为16亿元、一般助学贷款余额为23亿元)。
3.汽车消费信贷发展适度。1998年,面对物价水平下降、消费需求不足的宏观经济形势,按照国家关于扩大内需的政策要求,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开始选择经济比较发达、金融服务好、汽车需求较大的地区,对国产汽车开展消费信贷试点工作。随着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汽车消费信贷发展从一个缓慢发展阶段向适度发展阶段转变。到2001年末,汽车消费信贷余额仅为436亿元,而到2002年末,汽车消费贷款已经达到1152亿元,比上年增加了716亿元,占消费信贷余额的11%。同时,耐用消费品贷款、旅游贷款,以及存单、国库券质押贷款和信用卡等品种和形式的消费信贷发展基本适度。截至2002年末,其他消费信贷余额为2133亿元,占各项消费信贷余额的20%。其中,存单、国库券质押贷款占了大部分。
(二)我国消费信贷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998年以来我国各项消费信贷政策的推出,对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和经济增长直接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从总体来说,消费信贷在我国还没有深入民心,规模相当有限。我国个人住房贷款在全部贷款中的比重仅占5%,而在一些发达国家,住房消费信贷在信贷总额中的比重高达20%左右,与国外商业银行相比差距相当大。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到我国的消费信贷步履蹒跚呢?本人认为,我国消费信贷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第一,作为借款者的消费者缺乏借钱消费的积极性。具体表现在:1.我国大多数消费者害怕负债消费的传统消费观念制约了消费信贷的发展。2.居民消费倾向偏低,制约消费需求增长。截止到2002年底,全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达到7.4万亿元,反映出居民的即期消费欲望不强,导致居民消费倾向偏低的主要原因在于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不确定性。3.金融服务滞后,影响适度超前。我国商业银行办理消费信贷业务服务面相对狭窄,手续繁杂,环节多,收费高,有适度消费能力的人往往望而却步,阻碍了适度超前消费的最终实现。4.贷款利息对消费者而言,负担沉重。即使贷款利率一再下调,消费者仍感到每月的还款额过高。以助学贷款为例, 按现在的高校收费标准和生活水平,完成大学本科或研究生学业大约需要5万元,如果一个学生贷款3万元,还贷期限为6年,利率为6.03%,那么这个学生每年要支付利息1,809元,6年合计为10,854元。 这对于一个没有经济来源的学生而言,负担很沉重。
第二,作为贷款者的商业银行缺乏有效的放贷机制和措施。具体表现在:1.利益机制的约束。目前国家出台的促进消费信贷的政策几乎都是行政性的,并没有从利益机制上真正调动商业银行开展消费信贷的积极性,且商业银行重批发、轻零售,而个人消费信贷作为一项典型的零售业务,操作成本较高,使银行缺乏拓展业务的主动性。2.信用风险的约束。由于消费贷款的对象主要是个人,银行要承担信息来源失真和还款来源不稳定的风险。3.变现风险的约束。一旦消费信贷形成风险,银行一般会把贷款的担保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以确保资金安全。由于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欠完善,流通环节繁琐,交易费用偏高,市场主体不清晰,所以银行就很难将实物形态的抵押物和担保物予以顺利、合理的变现,从而导致银行大量资产积压沉淀或被迫损失。
第三,消费信贷的各种配套措施不够完善。具体表现在:1.消费信贷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由于目前消费信贷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的处罚措施。因此,一部分消费者会钻法律的空子,作为借款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贷款合同,使银行面临很大的道德风险,抑制了银行对消费信贷的供给。2.银行与政府有关部门的配合不够。在推行消费信贷过程中,在消费政策、中介服务、担保、抵押登记、公证等方面,银行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程序尚不完全配套,难以形成统一的合力。3.供给与消费结构不对称。我国消费结构很复杂,就农村、城市两个市场而言,存在重城市,轻农村的现象。从供给角度看,总趋势是总量过剩,结构失调,城市消费品供给过多,农村消费品供给市场,尤其是生产资料市场部分偏冷,质量较低,品种单调,价格高且定位不准,致使供给与消费不对称,对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起到制约作用。
二、发展我国消费信贷的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人们树立新的消费观念。
作为个人消费贷款客体的居民,必须转变消费观念,逐步把自我积蓄的滞后消费转变为有信用支持的适度超前消费。勤俭节约的思想不能丢,但不断提高消费层次和质量的思想也不能少,要积极鼓励人们敢于消费,及早提高消费水平和消费质量。加大宣传力度,根据消费市场的特点,联合有关部门对消费信贷的政策导向,市场导向和基本操作知识进行多渠道、全方位的宣传,使消费信贷的好处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推广积极的消费和收入分配政策,适当增加居民收入,提高消费者的经济承受能力。
消费是收入的函数,要扩大消费需求,必须增加居民的收入。实行积极的消费和收入分配政策,就是要允许和鼓励一定时期内消费增长速度超过经济增长速度,提高最终消费在GDP中的比重。目前,我国居民有7万多亿元储蓄存款,提高消费率是有潜力的,关键是要有与之配套的政策措施。当前重要的是通过放松收入水平的控制来刺激消费需求,主要包括大幅增加财政开支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收入水平,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放宽国有企业员工增资额度限制,大幅提高社会行业工资指导线和社会最低工资指导线水平,由此引导非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员工工资收入上调。同时增加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转移支付额度,用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收入补贴和住房补贴,医疗补贴等开支,包括用于增加各地最低社会保障支出和社会救济支出水平,另外还应切实增加农民收入和对农业的投入,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推进农村税费改革,鼓励农村剩余劳务输出,增加农民消费能力。
(三)建立健全消费信贷的风险防范机制。
1.建立完善个人信用制度,严格审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防范贷前调查中的风险。个人信用是能否享有消费信贷的“通行证”,没有信用,就会失去消费信贷的资格。而信用愈好,消费信贷的优惠就愈多。个人信用制度,包括个人信用登记、个人信用评估、个人信用风险预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及个人信用风险规避等各项制度。个人信用登记是开展个人信用业务的基础,也是不断充实、丰富个人信用档案的信息源,银行可以通过对个人信用状况的审查,确定放款标准或是否放款或是否给予优惠;个人信用评估是对个人信用风险进行评定,为银行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个人信用风险预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及个人信用风险规避机制,可以使银行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形成强有力的外部约束力量,使违约所带来的损失大大超过收益,迫使信用行为的当事人不敢失信违约。从我国现行体制及社会现状来看,应成立一个由政府部门牵头,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及财税、金融、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共同管理,实行有偿服务资信调查咨询机构。同时要制定与个人信用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个人信用变更实行司法通报和奖惩制度,提高社会监督的有效性。当这种个人信用成为全社会恪守的准则时,就能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从而促进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
2.要有足够实力的单位或个人担保及财产抵押,防范贷款担保中的风险。消费信贷与其他贷款不同的是贷款人是一个消费者,贷款购买的是超过其即期收入限度并较长时间才能归还贷款的财产或耐用消费品等。因此,在发放消费贷款时,用抵押、担保作还款保证显得十分重要,银行可以根据各个贷款品种的规定及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要求全部提供合适的担保方式,并对担保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消费贷款的安全。以个人住房贷款为例,今后房屋抵押方式应成为个人住房贷款的主流担保方式,单纯的保证方式适用面有限,只宜作为阶段性或补充性担保,不应大范围推广。抵押的设立,使银行掌握了房地产抵押权,可基本杜绝借款人主观恶意违约倾向,也可为今后住房贷款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的介入及住房贷款证券化做好前期铺垫。在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应注意落实抵押登记手续,尽量与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协商,争取在发放贷款之前办妥抵押预登记,确保抵押权的实现。对于贷款期限较短的可选择保证担保方式,但应注意审查保证方的担保能力,并要求存入相应的保证金。采用存单质押方式的,银行应落实存单质押的登记、保管。
3.加强完善贷款手续,规范操作程序,防范贷款经办中的风险。大力拓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并不意味着可以不讲政策,不顾条件随心所欲办理贷款,而是坚持贷款条件,严密操作程序,落实贷款风险防范措施。一是要坚持个人消费贷款条件,要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状况,家庭收入和银行贷款的还款记录情况。二是要根据个人及家庭经济收入来源数额扣除当地家庭平均日常基本消费的剩余情况,核定个人消费的现金偿还能力,从而确定贷款期限及贷款额度,并且要根据消费贷款品种,确定和落实贷款方式、贷款利率、期限、还款方式。三是要设计制定统一的消费信贷操作文本,简化操作程序。
4.建立跟踪和检查消费贷款客户制度,防范贷后风险。消费贷款的发放虽经贷前、贷中调查审核,但由于此类贷款面向个人,再加上期限长、客户分散等特点,贷款后不仅风险依然存在,而且还会不断发生新的变化,因此,贷后跟踪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其一,充分利用银行遍布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及先进的电子汇兑网络优势,强化金融同业之间的信息交换制度,建立法人和个人信用状况的交换网络,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控,及时掌握每一借款人的财力收支情况及工资收入,还款来源的变化等,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款。其二,采用担保和抵押的消费贷款,应注意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变化,对于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出现不良苗头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采用抵押物担保的消费贷款,尤其是抵押物由抵押人暂管的,存在着抵押物被出租、出售、转借等可能,这将直接威胁银行贷款的安全,故及时了解掌握担保人、抵押物情况的变动非常重要。
5.与保险部门配合联合分散风险。保险业的介入是为了分担借贷双方的风险,从而为消费信贷业务保驾护航,对于消费信贷业务,以住房信贷业务为例,借贷双方都有担心。对于银行而言,一是担心房屋(抵押物)的意外损坏或灭失,使贷款部分或全部悬空,二是担心借款人意外死亡、失踪、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使还款没有保证。对消费者而言,担心发生意外事故,本人或家属仍要承担住房被银行收回的痛苦。这种借贷双方的担心既是住房信贷业务推广的拦路虎,但同时也为保险业的介入提供了契机。由于保险公司具备很强的风险化解能力和经营稳定度,可以将收取的保费专门用于风险补偿,通过提供房屋财产保险、人身意外还款保险和信用保险等方式,能够使银行和购房者双方的基本利益都得到保障,免除了许多后顾之忧,自然会更为积极主动地投入个人住房消费信贷市场。
(四)完善消费品二级市场。一是各级政府应规范交易秩序,完善相应法规,同时适当减少再流通手续,降低交易费用,为银行风险资产的评估、收购、拍卖、变现创造条件;二是严格界定二级市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强化服务意识,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和自律行为,并对经营者实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保险制度和保证金制度,严防商业欺诈行为。三是做好对二级市场的供求信息与价格信息的公开披露,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一级市场发展。四是已属贷款的抵(质)押物的变现还贷,应有一个专门拍卖或处置机构帮助银行解决后顾之忧,这样可使银行信贷资金及时收回,有利于信贷资金的良性循环。同时,二级市场的不断完善也可以使经过证券化的住房抵押贷款转让,这将有助于银行及时回收信贷资金,解决银行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对称的问题,化解银行资金信用性风险。
(五)强化配套服务,营造消费信贷宽松公平的环境。建立综合完善的社会消费信贷体系,国家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消费信贷的发展,完善房管、车管、工商、公证等部门的登记程序和手续,降低收费标准。社会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发展专业化、社会化的个人资信评估、理财、代理等中间机构,形成消费信贷一条龙服务体系。同时为发展消费业务提供较好的政策条件,如购买特种消费品的收入,应减免所得税。对买房、买车所花的钱,可在将来应税收入中抵扣;为银行发放的助学贷款等给予政策补贴;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免除消费者的后顾之忧;继续深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使居民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等。
(六)建立完善消费信贷法律法规,保护各方面权益。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与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对个人信用的主体,客体等均应以法律条款的形式做出明确规定,使消费信贷业务的申请、调查、评估、发放、收回资产处置过程中的一切活动有法可依,以减少纠纷,避免投机者钻信用制度不严的空子。对现行法律中有关抵押登记、评估的一些不具体的条款予以修订完善,改变实际工作中存在的政出多门,重复收费及收费居高不下的情况。同时,应用法律条款对不恪守信用者,除明确经济责任外,情节严重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最后,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定期总结和完善操作中的经验和措施,解决和协调各种困难和矛盾,以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保护各方面权益。
参 考 文 献
1、李海东 《消费信贷现状、问题与对策 》 《新疆金融》 1999年10期
2、慧 聪 《个人消费贷款信用的政策分析》 《金融法苑》 1999年10期
3、章建伟 《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的制度约束分析》《浙江金融》 2001年 3 期
4、赵羽、魏玉 《对发展消费信贷的思考》 《吉林金融研究》 2001年 8期
5、隋俊基 《对发展消费信贷业务的思考》 《吉林金融研究》 2001年11期
6、刘保欣 《中等城市消费信贷潜力大》 《金融理论与实践》 2002年3 期
7、版权所有农业银行银川市城区支行个人消费信贷服务中心《消费信贷:我国经济和金融发展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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