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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银行内部控制体系
XCLW115168 强化银行内部控制体系
一、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现状
二、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三、中国现行银行监管法制的缺陷
四、借鉴巴塞尔协议,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法制
内 容 摘 要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人们越来越感到强化管理的重要,尤其是内部控制已引起了金融界的极大关注。近年来国际银行业的实践证明,正视日益增长的风险,改善和加强银行内部控制,已经成为银行生存发展的首要的、基础的条件。我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金融业是首批开放的行业,面临着巨大的竞争。为维护银行经营的安全,防范可能发生的各类金融风险,一套完善的内控制度体系对于金融机构的生存发展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针对我国商业银行内控机制存在的问题,结合《巴塞尔协议》和《银行业有效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的内控机制的基本内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最终实现银行体系安全与效率的目标,应是我国银行改革与发展的必由之路。
强化银行内部控制体系
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业的主体构成部分,其防范风险的能力直接关系到我国银行体系运行的安全。强化国有商业银行风险抗御能力,除加强其外部监督管理外,国有商业银行自身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则显得更为重要。巴塞尔协议是一个对全球银行活动有着深刻影响的国际性银行监督管理合约,我国已表示接受巴塞尔协议,并且基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对的国际竞争压力,我国的商业银行逐步地、必然地要遵循国际银行经营管理的统一规则,接受以巴塞尔协议为准绳的国际银行业监管原则、标准和方法。这将促进我国银行业全面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改进信息披露制度,并推进监管的规范化、全程化,保证监管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一、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现状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目标是,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综合性改革,争取建设成为在国际上有一定实力、信誉良好的现代商业银行。用这个要求来衡量,当前的部分商业银行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就内控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欠缺:
(一)外部竞争激烈导致经营风险增大
随着金融市场开放程度的不断扩大,我国商业银行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环境和更加复杂多样的风险。有些基层商业银行受利益驱动,重业务发展,轻内部控制,致使一些内控制度落实不到位。具体表现在:一方面,以扩大资产规模为战略重点的商业银行为获取较高的资产收益和资产增长速度,压低价格和放宽条件发放贷款,使银行资金营运风险程度加大。另一方面,在激烈的金融竞争中,商业银行为占领并扩大市场份额,各种金融新产品和新业务在银行资产负债表外迅速滋生,使得银行在不知不觉中承担了各种潜在风险。
(二)技术性风险错误或事故尚难以根绝
技术性风险错误或事故是业务人员在办理某些业务时,因业务数量、强度及对业务熟知程度等因素发生变化而出现在内部控制环节上的错误或事故。诸如储蓄单折跳号使用,流水账页短缺,柜员没有按规定的频次修改口令,部分手工登记簿记录不全等,一般就属于技术性风险错误。按理说,在防范技术性风险错误上,各家银行都采取了很多措施,但是每次检查还是发现了不少的技术性风险错误。这些“常查常出”的技术性风险错误或事故难以根绝,是当前银行内部控制中的新问题。
(三)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难以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
当前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难以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制度空缺风险。商业银行正常经营所必须具备的若干基本规章制度,在某些地方还存在盲点。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出现风险损失自然不可避免。二是制度建设滞后。如现在绝大多数银行都实行综合柜员制处理有关业务,而在实际运行中,由于对综合柜员之间、会计和储蓄综合柜员之间、综合柜员与上级机构内部往来控制以及综合柜员制业务检查等制度建设上,没有能根据业务发展状况及时做出相应调整,使基层机构照搬照抄原会计、储蓄业务柜员制的有关规定,内部控制可能出现薄弱点。三是部分制度不切合实际,执行流于形式或难以实施。如对“借新还旧”普遍存在的现实不加考虑,反而在制度上明令禁止,但实际操作中又行如默契,使规定形同虚设。再如大额现金支付的审批制度规定,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需办事处(分理处)分管领导审批,基层网点遇到此类问题处理起来费时不说,碰到领导不在,就只好事后补签了事。四是部分制度针对性差,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有病无病一起服药的现象时有发生。如由于某个行在异地通兑业务上出了问题,上级行就定了个预约取款查证制度,规定要求每个行遵照执行,而实际上只要按原有的规定认真执行就不会出风险。由于该规定针对性较差,没有考虑每个行的具体情况,在业务较大的网点因执行此规定延长了其他客户等待的时间,招致了客户的不满,一段时间下来后,基层网点机构往往又回到以前的做法上去了。五是制度贯彻不力。许多规章制度流于形式,只发文件不抓落实,遇到具体问题,灵活性讲得多,原则性讲得少,以种种“理由”加以变通和回避,甚至视内控制度为绊脚石,对某些规章制度视而不见,这是银行经营风险增加、发案率增高的最直接、最根本的原因。
(四)人力资源配置方式不能适应内部控制的要求
银行内部控制是根据业务流程,确定每一个风险控制点,对银行相关业务人员进行控制和检查,其核心控制要求是职责分离。目前,由于人员分流力度不断加大,大部分银行的分理处只配置5名左右工作人员,而新的业务品种如保险代理、基金营销、代理收费业务、异地存取划转、业务咨询服务逐渐增加,在增加网点业务工作量的同时,也增加了网点机构风险控制点。根据内部控制的要求,银行基层网点要根据业务品种的不同,各个环节必须按规定做到分人分岗。然而,目前银行的人力资源配置还停留在主要按业务量定编定岗的方式上,对基层网点的人力资源配置与基层网点内部控制的关系不敏感,往往出现增加了业务品种,基层网点却没有能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在增加的风险环节上合理配置有关人员,结果出现了混岗操作,一人多岗,监督检查走形式等问题,经营风险发生也就不可避免了。
(五)业务处理方式变化使部分内部控制环节向客户端转移
随着银行电子化进程的日新月异,银行的服务从柜面延伸到了客户的单位或家庭,使客户足不出户便能享受到在家理财的乐趣。这就使很多原先由银行人员掌握的业务流程变为由客户自己控制,致使部分内部控制环节向客户端发生了转移。举个例子:有一位客户分别在储蓄所和网上银行服务系统中办理定期存款转活期存款业务,在储蓄所,客户首先要向储蓄员讲明业务意愿,然后填写有关业务凭条,最后由储蓄员办理具体的转帐手续并给客户回单,业务完成;在网上银行服务系统中,客户首先要利用有关电脑设备输入相关密码和口令后进入网上银行服务系统,然后选择相关的转帐业务品种,最后按屏幕提示依次输入有关转帐信息并确认,业务完成。前者,银行柜员进入系统,综合柜员对有关业务进行授权,柜员输机及复核,交易完成确认等内部控制环节都受到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控制约束;后者,原先受到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控制的上述环节交给了客户,需由客户自己约束和控制,否则客户极易受到风险的威胁。当然,客户对上述环节的约束控制和银行利用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控制在形式和具体采取的措施上不会相同,但转移到客户端的这些控制环节由于控制问题形成的风险后果是一样的,比如:网上银行服务系统没有地点,时间等的限制,客户如果对进入网上银行服务系统第一关的密码和口令控制不严,造成的风险将是无法估量。目前银行在这个方面的纠纷和官司时有发生,从另一方面说明起风险在不断放大。
二、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风险管理的体制性差异较大。我国现代商业银行制度还未真正确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这一根本性问题仍待进一步解决,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所需的法律体系以及市场调控制度也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反观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到,国外银行一般都是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组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它们运作规范,具有完善的产权制度以及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特别是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这些体制优势使得国外商业银行具有较高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
第二,风险管理机制上的差距比较明显。国外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机制方面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系统,其中包括:一、风险甄别系统。用于分析风险来源及成因,区分风险类别及危害性程度;二、风险报险系统。主要进行风险预警,传递风险信息并建立风险资料库;三、风险决策系统。确立、行使风险管理原则,制定风险指标以及避险策略等职能;四、风险避险系统。具体实施风险规避行为,对风险进行再分配或转移;五、全程监控系统。对风险管理全过程进行全面监理和控制,并做出风险管理评估报告。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是国外商业银行经营运作的坚实基础,也是银行安全性原则的重要体现。而这一点正是国内商业银行的薄弱环节。当前,国内银行普遍存在着风险管理机制缺失的问题。
第三,风险管理工具及技术方面有较大的差距。目前,国际金融市场上,一方面各种金融衍生工具层出不穷,金融创新业务在银行业务中占据着越来越大的比重;另一方面,金融风险与市场不确定性不断增强,银行风险管理日趋复杂。然而,国内商业银行在金融产品创新以及金融工具的使用方面远远落在了西方国家之后。国外很多风险管理工具和理念至今尚未在国内银行业风险管理过程中发挥作用。
第四,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银行业产业集中度较高,大部分的产值都集中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这就导致了银行业竞争不充分。由于当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很不发达,企业融资需求主要还是通过间接融资来进行,这就使得银行的资产运作空间十分狭窄。而资产结构的单一化必然会导致银行的资产质量更容易受到宏观经济周期性波动的影响,受到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增加了银行的经营风险,给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带来了困难。
三、中国现行银行监管法制的缺陷
1、对境内国有商业银行监管方向
目前我国对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法律体系是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为主体,配之以一系列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为了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银行拥有广泛的监管权力。但在实际中,我国在对境内国有商业银行监管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
首先从监管主体方面看,人民银行的独立性地位尚未完全确立。在实践中,由于受到来自地方政府的压力,监管作用被弱化。人民银行内部,各部门各自为政,导致银行监管的条块分割和中心支行监管部门与监管办“争相监管”和“监管真空”的现象。其次在监管对象方面,我国原有专业银行正处在向现代商业银行转轨的过程中,由于历史的包袱和不规范的操作,至今尚未达到《商业银行法》所要求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再次在监督依据方面,根据巴塞尔《核心原则》的规定,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是有效银行监管的基本要素。近几年来,我国陆续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等一批重要法律,而且还颁布了大量规范商业银行运作和管理的条例和规章,但在立法建设上仍有不足。至今我国仍有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如《信托法》、《期货法》、《商业银行监管条例》等尚未出台,巳出台的几部金融大法中有关银行监管方面的条文过于原则、没有相应的实施条例,可操作性不强。在立法取向上,尚未建立起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控制机制的法律框架。第四在监管实施方面,有关监管人员对有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和对业务的不熟悉使监管效率不高;执法不严也导致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致使其不断累积。由于缺乏监管依据,导致监管制度的建设滞后于银行实践。
2、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方面
为了适应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形势,1994年4月我国颁布了《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1994年12月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件》(以下简称《管理条件》,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同样也适用于外资金融机构,1996年4月颁布了《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等。应该说,我国对外银行监管法制有了很大进步,但是仍存在不足。总的说来,还是“重事前审批监管”,“轻事中业务监管和事后财务监管”。此外,在与外资银行母国进行监管国际合作方面的力度还不够,信息交流不畅。
四、借鉴巴塞尔协议,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法制
1、建立健全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全面推行风险管理
《核心原则》要求银行实行稳健经营,全面推行风险管理。为此,我国应继续建立健全银行监管法制。对于已经不适应有关形势的法规要予以废除或加以修改,对已制定出的过于原则、不易操作的法律法规要加以细化。在立法时要注意减少与其他部门法律规范的相互冲突。
实行风险管理是《核心原则》所强调的。对于各种风险的控制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模型,并要求一定的资本金。同时,在履行监管职能时,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要兼顾,并形成制度,要确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改善银行资本结构
银行资本充足率是巴塞尔协议所确定的金融审慎监管的核心,我国在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改善银行资本结构上可采取以下途径:第?,通过国家财政增资、降低金融机构所得税,加速金融机构资金流转;商业银行应降低贷款资产风险度,减少信用放款,增加担保、抵押放款,提高贷款质量和安全性。降低风险权数的资产比例。风险权数资产比例的降低,?方面可提升资本充足率,另?方面还可增加银行盈利、再从盈利分成中增加银行资本;第二,通过发行长期债券、固定资产重估、适当提高准备金比率等方式,增加附属资本;第三、借鉴巴塞尔协议,完善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定义,运用信用换算系数对不同类型的资产负债表外的业务项目和交易信用风险进行分析,把表外业务纳入监管。第四,建立科学的资本充足率监测、预警系统,在计算方法上可参考巴塞尔委员会1999年6月3日最新颁布的《银行资本充足新结构》,银行建立内部资本充足目标,并由监管者审查,由市场约束。
3、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完善内控机制,实现行业自律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应该继续进一步深化改革,明晰产权,政府不应对商业银行作出直接行政干预,实现“政企分开”,国有商业银行不再兼顾政策性业务,这也是我国金融改革的前提。在《核心原则》中,内部控制被纳入持续银行监管安排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得到强调。银行稳健经营的根本还是取决于银行自身的内部监管机制。
4、加强国际合作,完善对跨国银行的监督
《核心原则》中强调东道国和母国在对跨国银行进行监管时都应承担各自的义务。对于东道国而言,健全涉外金融法制对跨国银行实行有效监管是十分必要的,所以,我国在涉外金融立法时,应在既有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各项监管制度。其次,人民银行也应对跨国银行实行全面风险管理。建立系列风险指标,确保母行与分支行之间的信息交换,这也有利于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在监管实施方面,借鉴巴塞尔协议中有关批准制度,不但要继续审慎地实行市场准入许可,而且要改善监管人员素质,加强监管力度,注重持续性监管。由于跨国银行的国际性以及业务的复杂性。在对跨国银行进行监管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法律冲突。此,我国可借鉴《核心原则》,加强与跨国银行母国的合作,在对等互惠的基础上,与其建立长期联系。总之,加强国际合作,协调我国与跨国银行母国关于在监管方面的职责划分,不但有利于我国金融对外开放和更有效的银行监管,而且有利于构建统一的国际银行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对世界经济的冲击。
总之,面对国际金融业此起彼伏的风险和我国即将加入WTO的现实,我国商业银行必须结合《巴塞尔协议》和《银行业有效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的内控机制的基本内容,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认真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实现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健康发展,最终实现银行体系安全与效率的目标,应是我国银行改革与发展的必由之路。
参 考 文 献
1、谢文军 刘礼昆 《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现状及完善对策》
2、夏筠,《银行内部控制与农发行稽核工作之研究》2004年12月
3、贡丹志,《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4.卢鸿:《现代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论》,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版。
5.《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文献汇编》,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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