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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防范的思考
XCLW115306 关于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防范的思考
一、引言:关于商业银行贷款
二、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
三、贷款风险防范的思路及对策
内 容 摘 要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它已广泛渗透社会经济生活的诸多方面,金融的发展、高效和稳健运作已成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近年来,金融纠纷和金融犯罪不仅数量上日趋上升,而且种类也在增多,形形色色金融纠纷和金融犯罪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金融的发展,如何及时解决各类金融纠纷,化解各种隐患,增强金融机构和抗御金融风险的能力,成为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关于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防范的思考
一、引言:关于商业银行贷款
商业银行指提供金融中介和交易服务的机构,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以利润为其主要经营目标。我国的《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和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我国商业银行包括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他地方性商业银行。
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只有商业银行能够吸收使用支票的活期存款,发放中长期贷款式,并由此创造存款货币,因而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主体。商业银行的经营具有广泛性、综合性,一般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其他业务三种。资产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集中的资金加以运用的业务,商业银行从吸收资金成本与发放贷款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的差额中获取收入,形成银行利润。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获取收入的主要途径,主要通过银行贷款款,办理票据贴现和买卖政府的债券等方式进行。其中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资产业务,贷款收入也是商业银行收入的最主要来源。本文要论述的是我国商业银行主要资产业务的贷款风险问题。
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
(一)贷款风险的概念
风险源于事物的不确定性,是一种损失或收益的机会。风险说是“未来的收益的不确定性程度”,风险是“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贷款风险是商业银行在提供金融中介和交易服务中损失发生不确定性,在债权已届请偿期而无法收回本息的一种可能性。
(二)贷款风险的种类
贷款风险是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的因素,使实际收益和预期收益发生的一定的偏差,从而蒙受损失和获得额外收益的机会或可能,它包括两个方面:一为损失风险。二为收益风险。在这里本文主要是讨论贷款风险的防范,也就是损失风险的防范。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的防范,主要是不良贷款的防范。在我国,目前主要还是按四级分类贷款形态(五级分类未完全铺开),除正常外的贷款形态,即逾期、呆滞、呆账贷款统称不良贷款。而根据国际惯例,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种:正常、关注、资历级、可疑、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不能还贷。
不能还贷指商业银行在贷款款项拨出后,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法律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其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的一部分。不能还贷款大多是因关系贷款或政府性指令拨款或工作人员违规放款造成的,是最严重的不良贷款,往往是银行款项拨出时就注定呆帐的贷款,应坚决予以杜绝。
2、抵押不能变现
抵押不能变现即抵押权的不能实现,是指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于抵押物的损坏,债务人的违法行为至使抵押物被收缴或征用,抵押设定无效或被撤销等原因,导致抵押权无法行使。
3、保证虚置
保证是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承但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虚置则是因为保证人资格不适格,使保证不成立,或保证人无能力即没有充分的财产保证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来代为履行等因素,使保证流于形式。保证的设立应具备法定形式及条件,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1)保证人应与债权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2)保证人应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3)保证应对有效债务人设立。由于保证对债权人来说是一种请求权,债权人不能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直接的支配权,保证设定时,保证人虽然有足够的偿还能力。但等到保证责任落实时,由于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财产均已减少以致不足以清偿债务,使保证变为形式,形同虚设。
4、担保无效
担保是指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确保债务从履行,保障债权利益的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或法律措施。担保无效是指因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适或担保内容的违法等原因,使担保失去法律效力或被有权力机关撤销。担保通过对债权人实现提供有效的保障,从而成为保障交易安全,转移交易风险的方法和制度,担保使债权实现获得双重保障,把债务不清偿的风险转移给第三人,但若第三人主体不适格,无能力担保以及担保的行为内容违法,担保也就失去了原有的效力,这是商业银行审查担保人资格,权利能力和经济能力的地方,以及内容也应合意更应合法。
5、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指商业银行在其运用资金放款获取利润中,由于国家政策的不稳定性,不可预测使其经营的收入不确定性程度的增加。国家政策具有目标性与阶段性,事实上阶段的政策从长远来看又有不稳定性,加之各国的政策更是千差万别,因此商业银行在其业务中对政策的结算与实际有一定的偏差,从而扩大其贷款风险。
6、利率风险
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各种商业贷款利率变动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的损益风险主要是利率风险,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各国受日趋严重的通货膨胀的影响,国际金融市场上利率波动较大,金融机构很小贷出利率固定的长期贷款,因为放出长期贷款需要相应的资金来源支持,而资金来源主要是短期贷款,短期贷款利率控制了市场利率,因此,在通货膨胀情况下,短期利率会不断攀升,借入短期贷款而致出长期贷款的机构自然要承受风险损失,为了避免这种操损失,在国际信贷业务中逐渐形成了长期贷款中按不同的利率计息,主要有变动利率,浮动利率与期货利率,这些利率却有按金融市场行情变化而变化的特点,因此,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放出贷款的机构可由此降低损失。但对于因开展国际商务活动而需筹备资金的参与者而言,就应根据具体采取不同对策,如果筹资时市场利率估计已达顶峰,有跌趋势,则以先借短期贷款或以浮动利率借入长期贷款为宜,这样专利率回跌时就可再更新短期借款,如果筹资时市场利率较低时,并有回升趋势,则应争取设法借入固定利率的长期借款。由于对金融市场行情观察角度不一,认识深度不一,对行情趋势的分析也会不同,因此,利用国际商业贷款从事商务活动所承担的利率风险是不可避免的。
(三)我国商业银行目前贷款风险防范的不足
1、五级分类制度未完善。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比起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在执行国际通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制度上,前进了一大步,贷款五类分级制度正逐步建立,目前,是实行四级分类与五类分类并行。但在执行五级分类方法时,也存在不少偏差。
(1)过度依赖主观判断。在依赖主观判断的贷款分类体系中,同类贷款的分类结果基本上正确,但是不同类贷款之间的界线比较模糊,分类结果难以保持一致性。
(2)重在贷款事后检查,不能提供资产质量恶化的早期预警。如对借款人的合同执行情况、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跟踪调查,提醒借款人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对逾期贷款本息进行催收工作等。虽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做到对贷款进行动态监测,但是对资产质量恶化早期预警发挥不了作用,只能在贷款不能还本付息时才能发现其恶化。商业银行也难以利用五级分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贷款限额有多大、贷款的利率水平及对抵质押、担保的要求等。
(3)分类结果是粗线条分类。五级分类对正常类贷款划分过粗,仅划分为二级,不能区分其风险。贷款余额在这两级上过于集中,然而其风险大小并不一样。
(4)利用贷款五级分类计提贷款准备难以覆盖银行的信用风险。按照我国监管部门的规定,五级分类在很大程度上涵盖的仅是贷款余额,而且不是商业银行整个的风险暴露或敞口。所谓信贷风险暴露或敞口不仅包括借款人已提取的贷款,还应包括部分未提取的贷款,即承诺未贷部门。而且,对于如何计量表外或有负债项目的信用风险缺乏明确的规定。
(5)不能完全区分借款人风险和债项风险。五级分类综合考虑借款人和贷款的风险要素,在很大程度上既不是客户评级,也不是贷款评级。这也从另一侧面反应出贷款五级分类主要的用途是仅帮助监管当局了解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
2、对第一还款来源关注不够。信贷人员认为,只要贷款有足额的担保(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即使企业破产了,有贷款担保这个第二还款来源,银行贷款也有保障。但是实际上,一个企业的资金流动性、生产能力、产品销售收入、实现利润等正常经营指标同样重要。只有企业正常经营、发展,才有资金归还银行贷款,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人员贷后管理"重第二还款来源轻第一还款来源"的认识偏差仍未得到纠正,加上由于业务技能,尤其是风险预警能力较弱,对用什么标准去判断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风险较为模糊,,致使在第一还款来源已明显变坏、贷款如期受偿明显受到制约的情况下,仍然认为"贷款较为安全"。另外,是银行有关管理者对贷后风险管理的重视不够,对信贷人员提交的贷后管理报告等材料不予重视,不认真阅读、研究,致使一些显示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风险的预警信号被忽略了。
3、信用环境影响贷款债权的申张,依法收贷也难。特别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由于企业经营状况普遍不佳,且行政干预严重,使依法收贷缺乏应有的执法力度。从起诉到执行,不仅拖延很长时间,耗费很多精力,而且效果也不明显。 另外,对一些企业的呆账贷款认定也比较难。按国家有关规定,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撤并解散或其他原因中止法人资格,进行清偿后,不能还清贷款方应列为呆账贷款。在《破产法》尚未普遍实行的今天,一些企业的贷款无法认定为呆账贷款,既不能清偿,也不能核消,而且每年还要形成大量应收未收利息。
三、贷款风险防范思路及对策
(一)外部控制
1、严格审查制度,实行分级审批和集体审批制度。
体制弊病、制度缺陷、缺乏监督是银行形成不良资产的外部原因,因此,贷前审查是信贷员对贷款可行性初审,是整个贷款审批工作的基础。它包括对借款单位来看,借款单位实力,贷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保证等在内全面审查。贷款的审批是贷款发放的关键环节,审批的权限按贷款资产风险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支行审批权限内贷款的审批程序:贷款评审小组组长(支行行长)、贷款评审小组或信贷管理科(股)或支行营业部,信贷员评审委员会主任,分行贷款评审委员会。
2、杜绝人情贷、关系贷
关系人是指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他们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关系人贷款中,由于权力,人情等因素干扰,常有审查不严,忽略担保,不当优患种种弊端,而且容易滋生假公济私,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现象,由于关系人贷款可能合贷款金融机构承担更大风险,所以我们应该严格限制,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违反规定发放关系人贷款,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的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
3、追踪贷款用途。
贷款发放后,主管信贷员要定期到借款单位检查企业经营状况及贷款的使用情况,通过审阅企业的购销合同,实地调查,推算和预测该笔贷款是否具有带来盈利的积极意义等相关情况并向领导反映,若借款人不按合同使用借款将借款挪作它用,银行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部分,按信贷政策有关规定加收50%的罚息。
4、完善担保制度,重视担保物的资产评估。
贷款的担保与抵押是银行为减少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而采取必要措施。凡经银行发放的贷款应依法办理财产抵押或信用担保手续,由借款单位自行落实担保单位或抵押物品。对担保物的资产评估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验证抵押物品所有权证书;(2)抵押人对抵押物是否拥物是否拥有财产处理权;(3)抵押物是否投资,没有投保的要办理保险;(4)审查抵押物的价值评估材料,抵押物必须是易于确定价值,易于变现,不易损坏的财产,对抵押物进行上述各项内容审但后,按规定的抵押率和公式计算抵押贷款额。
5、跟踪担保物状况。
(1)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人并告知人转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如果抵押人违反了其作为抵押人和出卖人所负的信息告知义务,没有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则抵押物人转让无效;(2)当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3)当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4)当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时,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赔偿范围内要求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6、密切关注借款企业第一还款来源变化的市场信号和企业信号。企业第一还款来源不仅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动力源,而且是银行信贷安全性的核心保障。银行贷后风险管理中,必须把动态掌握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作为最核心工作,增强对其发出的企业风险信号的反应能力.企业第二还款来源虽然重要,但它只能作为银行债权受偿的第二重保障,银行不应该把它放在债权受偿的首位。否则,银行债权将因企业第一还款来源的下降或丧失而使自己投入的贷款由"活钱"变成"死钱",甚至遭受严重的损失。鉴于此,商业银行还应建立信贷企业第一还款来源风险信号识别和反应的责任追究制,凡因思想麻痹、工作不到位,导致信贷企业第一还款来源风险预警信号漏损,给银行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从严追究.同时,应强化对信贷人员风险管理技能的培训,增强对市场风险、企业风险的反映能力,提升信贷风险管理水平。
(二)内部控制
1、贷款业务内控系统设计原则。
贷款业务内控系统设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牵制原则。贷款业务操作各个环节,各岗位,各权力之间形成一种制约机制。
(2)相互协调。贷款业务操作各岗位,各环节、各权力之间要有一个统一目标,共同围绕这个目标。
(3)定位原则。贷款业务各个环节,岗位人员有明确分工,授权批准,互相之间不能越权,各系统回收贷款业务控制环节和线路要相互照应,形成一个整体,成本效益原则,贷款内控系统设计必须讲究效益,降低成本,避免功能过剩。
2、贷款业务内线控制系统构成要素。
(1)贷款审贷分离机构控制。具体表现为机构权力制衡,贷款权力可划分为五类:决策权、调查权、审批权、监督权。
(2)贷款制度建设控制。必须执行《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上级各项规定。一是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控制,每一年贷款一般经过调查、审批、签约、记录、发放、检查、监测、回收等八个环节,不良经过催收、审批、核对等环节。二是贷款文件记录控制。要求对反映贷款资金来源和运用渠道、发放和收回过程的会计记录及其他业务记录全面,及时、真实、公允、准确、充足。三是信贷相关人员素质及风险权责控制。对从事业务操作人员,将任、勤、债、能考核和计划投入贷款业务内部控制范畴。四是贷款业务计划目标控制。为实现贷款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对整个内控系统提出一个目标体系,具体经办贷款业务的每个环节也要有一个具体目标,这是贷款业务内控系统的运作方向。五是内部稽核控制。通过内部稽核机构或人员对贷款业务及其操作行为进行监督,它是银行对贷款业务内部控制一种再控制。
3、完善与国际标准相一致的贷款贷款五级分类制度。
(1)对贷款分类进行细化。如果能从现行的贷款5级分类细化为10级以上,如将正常类贷款细化为8级,每一个“正常”级别都与基于借款人风险的违约概率相关联,则应该对贷款风险主观判断更为准确和科学。
(2)建立二维评级体系,对借款人风险和债项风险分别评估,抵押/担保的存在不是决定借款人风险等级的唯一和关键因素,风险暴露主要根据其违约概率进行评级,即贷给同一借款人的所有债项都应归为同一级别。不同分类档次贷款的金额分别按照包含和不包含抵押/担保价值显示。 这样,借款人从担保人获得支持的前景和抵押品的价值或质量,不再对借款人的评级产生影响,从而克服了现行贷款分类方法中不能区分借款人风险和债项风险的缺陷,使贷款等级直接体现了借款人的风险大校也就是说,贷款等级与借款人违约概率实现了挂钩。
(3)利用自己内部损失的经验数据或对照外部数据,建立自己违约损失统计模型,实现债项等级的科学性,避免贷款分类的主观性,提高了评级原则和贷款分类的可比性。
(三)稽核检查
加强贷款业务稽核审计,是前述内外控制贷款风险之外的必要手段。
1、贷款基本原则审查。
金融企业在工作实践中总结了贷款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贷款的计划管理原则,物质保证原则,按期偿还原则,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原则和先评估后承诺贷款原则。
2、贷款的内控制度审查。
内控制度主要包括信贷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贷款审批制度,贷款“三查”制度等。
3、贷款程序审查。
贷款程序是按金融企业审批、发放、回收贷款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先后顺序。
(四)贷款经济效益审查。
贷款经济效益包括借款企业经济效益和银行自身经济效益两个方面,对银行自身效益审查,主要通过审查贷款指标利润率。贷款指标利用率越高,贷款利用程序越充分,信贷资金用置越少,贷款工作质量和贷款效益越好。审查到期贷款回收越多,逾期贷款、风险贷款越高,表明银行贷款按期回收越多,逾期贷款、风险贷款越少,银行贷款工作质量和贷款效益越好,审查贷款收息率、贷款收息率越高,银行自身积累越多,但是贷款的收息率并非越高越好,贷款利息收入率越高,恰恰表明银行贷款效益较差。
(五)风险贷款管理。
谈到贷款风险防范,必然联系到风险贷款的管理。风险贷款是超过借款合同规定期限,逾期3年以上,借款人因偿债能力未能归还本金的贷款,其管理任务和目标是针对逾期3年以贷款的具体情况,制订和落实情况转让措施,加强管理监控,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保障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
1、清收目标。一是调查摸底,落实债权;二是主张权利,全面催收;三是一户一策,重点突破。
2、清收转化方式。一是分割贷款,移转债权;二是变更担保,增加抵押;三是以资抵债,转化风险;四是债权变股权;五是公告催还;六是依法起诉。
参考文献:
1、肖汉奇主编《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2、郭俊秀主编《中国商业银行法律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3. 注鑫主编《金融法学》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4. 范从来、夏江主编《主券投资》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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