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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服务“三农”为导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XCLW115368 以服务“三农”为导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历程及其评价
二、农村信用社改革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
三、以服务 “三农”为导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内 容 摘 要
通过分析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历程,及农村信用社改革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和不利影响。论述要更好地发挥信用社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作用,就要以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导向,不断改革信用社的产权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使信用社自身的健康发展与农村经济发展之间形成良性互动。
以服务“三农”为导向 深化农村信用社发展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一个由政策性银行、农业银行、信用社组成的体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是管理国家的政策性借款,业务范围较窄,在基层一般不设营业网点,中国农业银行由于商业化的利润目标驱使,其基层网点正在逐步收缩,对广大农村的业务量也在减少,工作重心转向城市和有关农业基础设施的大型项目上。其他原来在县一级设机构网点的商业银行,如工行、建行等正在纷纷撤点,而新兴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一般都集中在城市,这样为农村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的组织就只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了。在全国,农村信用社已成为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因此,如何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成了理论界和政府部门关注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拟从为“三农”服务的要求来探讨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向的问题。
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历程及其评价
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初创时期。以1951年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大力发展农村信用社为起点,到1957年,全国共建立农村信用社10.3万家。期间,农村信用社由人民银行管理,资本由农民入股,干部由社员选举,信贷为社员提供,合作制性质明显,是扶持农业生产的重要金融力量。
第二阶段:严重挫折时期。1958年至1979年,由于极左路线影响,农村信用社先后下放给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管理,后来交给“贫下中农”操作,“文化大革命”后又受两重性困扰,合作金融事业遭到严重破坏。
第三阶段:农行代管时期。1980年至1996年,农村信用社交由农业银行管理,合作制“三性”基本恢复,两套编制,两本账薄。期间农村基层信用社入股组建县联社,信用社与县联社为两级法人体制,合作金融获得较大发展,但实际上成了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逐渐丧失经营自主权,走上了“官办”道路,留下大量风险隐患。
第四阶段:规范发展时期。1996年底,农村信用社与农行脱钩,实际上接受人民银行(2003年银监会)的金融监管和行业管理,并按合作制原则进行了规范化改革,强化了支农服务功能。1999年到2000年,全国还试点组建了65家市(地)联社、6家省级联社和5家省级信用合作协会。2000年,江苏省开始在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试办农村商业银行以及组建省级联社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第五阶段:深化改革时期。2003年6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3]15号),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以组建省级联社和改革县级联社产权制度为主要内容,在中国银监会指导和具体组织下,率先在全国8个省(市)开展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2004年8月,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开始向全国其他21省(区、市)全面推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至2007年底,全国共组建省级联社26家、农村商业银行17家、农村合作银行113家、县(市)统一法人联社1824家。这个阶段,由于把农村信用社交由省级政府管理,政府出台了保值贴补、央行票据、税收减免返还等有效的扶持政策,特别是成立了省级行业管理机构,加强了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使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管理创新全面展开,业务发展速度明显加快,经营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对三农和地方经济贡献度显著提升。
透视农村信用社曲折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虽然其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几经变革,几度浮沉,但历史最终还是造就了中国最庞大的金融体系。时至今天,中国农村信用社及其衍变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已经成为中国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一支力量。其人民币存款总额已达到6万亿元,占全国市场份额的七分之一,拥有机构网点8万多家,相当于其它银行所有机构网点之总和,从业人员近50万人,占全国银行机构从业人员的1/3;其发放的信贷量,占全国涉农贷款的80%以上,中小企业贷款的1/3强。特别是在5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农村信用社始终与“三农”保持着一种相互依存的鱼水关系,长期以来在支持“三农”和地方经济发展中的成绩不可低估,作用不可替代,功能不可缺失。
从1996年以来迄今为止的改革实践看,以产权清晰为导向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模式,主要有三种创新:一是以县为单位统一信用社法人;二是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模式;三是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模式。但实践证明这三种模式均难以彻底同时解决产权清晰和信贷支农问题。2003年的试点改革是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分别进行不同产权形式的试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股份制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比照股份制的原则和做法,进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改造困难而又适合搞合作制的,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合作制。在组织形式方面也要多样化,一是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比较高、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少数地区,可以组建股份制银行机构;二是在人口比较稠密或粮棉基地县(市),可以县(市)为单位,将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三是其它地区,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到目前,我国信用社有三种形式: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尽管农村信用社经过一系列改革,但无论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合作制银行,还是信用合作社,离完善的产权制度仍有一定距离。县联社统一法人形式,沿袭了原有的信用社产权结构特征,仍存在所有权缺位的问题,民主管理有名无实。在信用社扩大规模和信贷业务高度专业化以后,信用社的民主管理更加难以实现。在省联社与县联社之间,在组织形式上,省联社是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着规范与管理县联社的职责,而实际上,县联社是省联社的股东,作为一级法人,它有合法经营的自主权,省联社对县联社的管理成了法人管法人,会出现县联社不服管的局面。就股份制商业银行来说,募集的股本中,中小股东所占股本比例太小,而法人股东尤其是政府股份占较大比例,可能造成内部人控制或者是政府对信用社的行政干预,为信用社偏离其经营目标埋下了隐患。合作制银行的改革形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合作制中,自然人股东多,股本小,农民的无知和对合作社的不关心,使信用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无法落实。而且,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使大股东也没有对合作银行的实际支配权,而成了行长说了算。
二、农村信用社改革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农信社交由省级政府管理,使地方政府与信用社的关系从行政干预到对其负责。
农村信用社交由省级政府管理,一方面有利于落实管理责任,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帮助农村信用社改善经营和发展业务;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管理信用社后,直接承担了信用社的盈亏责任,这样,地方政府会加大打击逃废信用社债务行为的力度。而不像过去,把信用社的资金当作地方的第二财政,只要借到款,而不管是否有偿还能力,也不管所投资的项目是否有可行性,为了地方经济增长,为了地方财政收入,盲目上马,盲目投资,甚至为企业逃废债务创造条件,提供保护。这样,就能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营造地方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事实上,由于充分调动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地方政府更加重视和支持信用社的发展,各地纷纷出台了支持本地信用社发展的政策措施,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开始得到改善。据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至2007年底,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总额从2.2万亿元增至5.6万亿元,存款从2万亿元增至4.6万亿元,贷款从1.4万亿元增至3.1万亿元,不良贷款率从37%降至21%,农户贷款余额从4237亿元增至11618亿元,农户贷款覆盖面从28.6%增至32.8%,贷款农户数达7817万户,受惠农民超过3亿。
2、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建立有利于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在经济发达地区,二三产业迅速发展,农业产值和农业就业的比重都日趋下降,农村信用社作为一种合作金融组织,逐渐失去了服务对象。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及民营企业发展所需资金量大,信用社已不能满足其需要,所以,成立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3、成立县联社统一法人后,能更好地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农村信用社成立县级统一法人后,农村信用社加强了管理,节约了成本和费用,资金调节能力增强,业务范围得到扩展。同时,由于税收减少及一些优惠政策的实行,使信用社的盈利能力增强了,信用社有更多的资金用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成立县级统一法人后,授信额度增大,农业产业化经营所需的较大额度的资金在更大程度上得到满足;由于统一法人后,县联社统一提取准备金,统一核销呆坏账,过去的风险社支付压力减小,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更有可能得到金融支持。
(二)不利影响
1、农村信用合作社自身发展的需要使其偏离合作金融方向。
我国的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低,资金投入不足,资金回报率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总的方向就是要增加农村资金投入,建立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完善的金融体系。信用社作为农民的金融合作组织,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承担着为农业、农民、农村服务的义不容辞的责任。然而,农业是弱质产业,自然灾害风险和市场风险都很大,比较效益低,如果信用社的资金大量投入农业,必然造成资金回报率低、回收难。信用社改革后,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信用社自身的发展无论从其本身吸收股本、扩大规模,还是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经营风险来看,都不愿意把大量资金投入农业领域。所以,农村信用社有着强烈的离农倾向。出现了中央要支农、地方要发展、监管部门要防范风险、农信社要生存的矛盾。
2、农村信用社的商业性职能与政策性职能之间存在着矛盾。
信用社改革的目标,是信用社走出困境还是为“三农”服务?《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提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强调“农村信用社资金要大部分用于支持本地区农业和农民”,即使股份制金融机构,也要“确定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农”。然而,信用社同时又是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组织,它必须以经济效益为导向。这种政策性金融与商业金融之间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
3、地方政府管理导致行政干预信用社发展。
《方案》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对信用社依法管理,不干预信用社的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不把对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县、乡政府。实际上,信用社的大部分经营场所、服务对象都在县乡一级,在地方政府有管理权的情况下,要保证其不对信用社进行干预是非常困难的。目前,我国各级地方政府财政吃紧,债务缠身,所以,大有挖东墙补西墙之势,尽管他们也知道信用社的亏损再也不可能再由中央政府埋单,但在情急之下,也管不了那么多,毕竟发展是第一要务,不投资哪来发展?哪来GDP增长?而且,在当地出现社会稳定问题时,就更管不了将来的亏损,将来的问题只有留待将来慢慢去解决,他们必须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解决目前的问题。在经济发达地区,财政状况要好些,筹集资金也相对容易,这些问题还不明显,但在落后地区、贫困地区就十分严重,因为除了信用社有可挪用的资金外,地方政府没有别的渠道来解决燃眉之急。
三、以服务 “三农”为导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农村信用社作为由广大农民群众自愿入股组成的金融组织,根在农村,在农民。解决好“三农”问题,既是农村信用社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又是党和国家赋予农村信用社的重要社会职责。50多年来,农村信用社对农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而今已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最好的金融纽带,成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持力量,因此,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农村信用社必须把自身发展同做好支农工作、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居民非农化、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新情况结合起来,依托政府组织,发挥自身优势,找准支农着力点,创造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撑点。
(一)正确把握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功能和制度特征。
农村信用社的存在是以能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前提的。有利于农户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增长的金融需求的满足,是应当赋予农村信用社的基本功能。农村信用社作为支农的主力军,无论怎么进行改革,都应当有利于实现上述功能。只要是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都是信用社发展的可行方向。例如,实现产权组织形式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甚至其它战略投资者愿意进入农村信用社,只要能改善信用社的经营绩效,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都不失为一种好的形式。在农村贫困地区,现存的信用社组织形式如果不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可突破现有的各种形式,进行有益的探索。
构造农村信用社改革后的制度框架,主要和首要考虑的应该是其功能作用,而不是其“出身”。民间借贷等组织,从制度安排的角度来说,不是正规的安排,特别是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和监管保证,风险性大。但从功能角度来说,其生命力恰恰在于替代了正规金融制度安排所欠缺的功能。一方面要求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制度安排,必须首要考虑功能因素,特别是通过改革要能够提供目前被非正规制度安排金融所替代的功能供给;另一方面,把正规安排之外的金融行为,通过引导和规范纳入到正式制度安排中来,扬其功而避其险,这是考虑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制度安排应当具备的视野。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中,难免会产生各种矛盾和问题,甚至在短期内会影响经济的发展与稳定,我们必须坚持农村信用社支持和服务“三农”的制度特征,并通过相应的制度约束,保证其功能实现。这些制度特征和约束至少应当包括:(1)是立足于农村社区的金融组织;(2)这个组织的功能是聚集农村、农民和农户的资金,并通过金融手段在“三农”发展中进行配置;(3)这个组织应当使农民贷款尽可能地方便,并有内在动力自觉并不可选择地在“三农”中寻求资金出路;(4)这是个能够自动进化的、开放的和动态的制度安排,随着各地“三农”需求的变化而调整自己的组织结构和功能方向;(5)这个组织体系应当具备自我风险控制能力,并受相应必须的监管约束。
(二)转换农村信用社的营销理念,积极探索为“三农”服务的新方式。
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发展较好的省份的共同点在于,在经营中能真正立足于“三农”,端正经营方向,对支农方式进行创新,积极拓展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空间。各地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实际,要求选择不同的服务方式,因地制宜地确定各地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投向、贷款方式、对农户的授信额度,积极探索金融支持农村生产力发展和为广大群众根本利益服务的新方式。首先,应该准确把握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按照优先“三农”的原则有效配置信贷资产。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应优先用于满足农民种养业的有效资金需求,剩余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等多种经营活动,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确有富余的,可适度支持辖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销路、效益有保障的中小企业。其次,要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变化的新特点,制定分类指导措施,创新支持方式。如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种养大户、品牌农业、产业化组织、个私经济组织,可以分别实行支农信贷卡、联保贷款、一次性贷款授信、评优授信等方式,确保信贷支农。第三,应根据经济变化的新需求,强化服务功能。如创新贷款品种、增加服务手段、转变服务方式、提供市场信息等。第四,加快改革步伐,突破机制障碍。通过加快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的改革,确保内部机制改革和扶持政策逐步到位;通过建立约束与激励机制、内控机制、创新信贷管理机制等,提高农村信用社的服务效益、管理效益和经营效益,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三) 适当调整农村信用社的宏观政策定位,加快其行业管理体制建设。
当前,我国农村信用社已处于加快分化的时期,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属性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此,不宜笼统地将其定位为合作金融。对于农村信用社的政策定位问题,可依据“少说多看”的原则暂时搁置起来。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具有服务“三农”的比较优势和组织基础,包括同农户的密切联系。因此,农村信用社以坚持为“三农”服务为宗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全国的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体制,必须基于以下考虑:第一,考虑到信用社松散、多特征、多样化的现实条件,全国性纵向行业管理模式不可能管好信用社的经营行为。第二,权力集中的紧密型行业管理往往导致官僚主义、低行政效率。第三,行业管理实际上形成利益集团。第四,如果信用社在机构上多种模式并存,就不需要一个全国性行业管理部门来“抓经营管理”。
因此,从行业管理来看,农村信用社只有建成大型的以市或省为单位的统一法人,成为一个地方银行,才能增大抗风险的能力,保证经营的安全,保证社会的安定。当然,农村信用社建成以市或以省为单位的统一法人就没有风险了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那是不可能的。但是,它的抗风险能力肯定优于以乡、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的农村信用社。金融企业越大,其战略纵深越大,抗击风险的能力越强。从全国范围来看农村信用社,国家管理300多个地市级农村信用社或30多家省级农村信用社,要比管理3000家县级农村信用社或几万家乡级农村信用社容易得多,产生金融风险的概率要小得多。
如果形成以市或省为一级法人的农村信用社,各县或市联社作为一个分支机构就不用再成立理事会、监事会,只有经营班子即可。因为市或省级农村信用社作为法人才成立理事会、监事会。这样,一方面避免了县级联社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的相互打架或形同虚设;一方面由于市级或省级农村信用社层次、素质较高,可以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和相互制衡。从目前北京、上海农商行的经验看,成立省一级法人是成功的。如果以省联社为一级法人,那么农村信用社内部将会形成自上而下的治理、约束和监控。在我国,最有效的治理、约束和监控不是来自于平行级别的各种组织,而是来自于上级。也就是说,县(地市)级农村信用社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之间的相互治理、约束、监控(即常说的自我约束)力度和效果,要远远小于地市(省级)农村信用社对其的治理、约束和监控。对此道理,国内银行的管理模式及效果就是明证。这样的组织体系,不仅有利于建立覆盖全国的资金清算系统和通存通兑系统,增加其行业竞争力和拓展业务的能力,也有利于信用社更好地在系统内部调剂资金头寸、参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从而增加农村资金供给,增强农村信用社抵御风险和适应现代金融业务发展的能力。
(四)立足于发挥自身优势,实现业务创新和内部管理的突破。
1、要继续重点发展传统业务。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人缘、地缘、点多面广的优势,实行全员营销。狠抓存款,壮大资金实力。盘活贷款存量,创新贷款业务。坚持走以“农”为本,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农业产业发展的“特色”路线。
2、要在拓展中间业务方面寻求突破。进一步增强和完善信用社服务功能,充分发挥信用社在农村和城区的网点优势,积极争取开办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委托业务和代收代付业务,有计划、有系统地开展宣传营销活动,向社会推介服务项目和业务品种。加快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形成完备的支付交易结算系统和金融信息系统,为中间业务发展创造技术和信息条件。
3、要在加强内控建设与执行方面有质的转变。要强化内部控制措施,使内控真正成为农信社内部管理的重要环节。
(五)做大作强农村信用社必须依靠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
一是地方政府要因地制宜,明确发展思路,加快县域和农村经济发展。应从区域优势、资源优势、比较优势着眼大力发展特色经济、绿色农业,支持农产品深加工、精加工,大力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拉长农村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壮大农村经济。从发展生态旅游业,支持小城镇建设入手。引导农村信用社资金与农业科技、市场信息相结合,为农村信用社资金投放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二是要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做好增资扩股和壮大资金实力工作。地方政府应加强协调和指导,出台相应措施,引导和鼓励农民、城镇居民、工商企业、民营资本等民间资本投资农村信用社,以不断扩大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为加大信贷“支农”力度提供资金保障。三是要大力整治信用秩序,培育和建设良好的信用环境。要把信用环境纳入打造诚信政府这一系统工程,像抓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工程那样,积极推动创安工作,深入开展创建信用乡(镇)、信用村活动。把打击逃废债务、保护债权纳入创建农村信用工程,凡涉及到农村信用社债权的企业改制,相关农村信用社要参与企业改制全过程,防止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悬空金融债权。要抓住源头治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协助农村信用社清收逾期拖欠贷款,对蓄意不还的“钉子户”进行惩戒,以良好的信用环境为县域金融保驾护航。
参 考 文 献
1、张云华,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思考,经济学家,2006年02月
2、孙双伦,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方向的探讨,河北金融网,2008年03月
3、王曙光,农村信用社改革30年,中国经济时报,2008年05月
4、魏道梁、李金元,浅析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方向,中国金融界网,2008年06月
5、肖四如,探索符合国情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之路,中国发展观察,2009年02月
6、胡余平,农村信用社改革面临的问题与对策,公文易文秘资源网,2009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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