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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信用社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难点与对策
XCLW115623 论农村信用社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难点与对策
目 录
一、信贷资产质量提高的难点
1、不良贷款占比大,回收下降难度大
2、不良贷款化解难
3、信贷资产依法保全难
二、信贷资产质量提高难的原因
1、不良信贷资产形成的外部原因分析
2、不良贷款形成的内部原因
三、提高资产质量的对策
1、国家在政策上给予扶持
2、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
3、加大打击逃废信用社债权力度
4、增强素质防范信贷道德风险
5、合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债权
6、加大信贷投入,扩增信贷总量,以发展的办法化解不良资产
论农村信用社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难点与对策
信贷资产质量不高,不良贷款化解难,风险大是直接影响金融机构提高经营效益,壮大发展实力的直接因素。特别是我国西部经济环境落后,沉量贷款劣变率高,不良贷款居高不下,清收盘活难度大,贷款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在此,为查明原因,寻求化解对策,作一探索。
一、信贷资产质量提高的难点
<一>不良贷款比重大,回收下降难。西部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滞后,大部分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占比为15—20%,有的高达30-40%以上。
<二>不良贷款化解难。一是历史包袱沉重,西部农村随着农业税费取消,大部分村级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因无经济收入,成为空壳村,村、社干部“私贷公用”现象突出,恶意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乡(镇)政府举债用于公共事业,无第一还款来源,也难以清收。二是信用社的不良贷款分布带有明显的贫困烙印,主要分布在一些不发达的乡(镇)农业和乡(镇)企业,这些由于企业改制后或破产,致使贷款大部分已经形成损失。三是信贷总量不足,存贷比例偏低。有个别法人社存贷比例仅为40%左右,难以发挥增量稀释沉量不良贷款的作用。四是不良贷款化解异常艰难,手段十分有限,缺乏创新意识,措施办法少。
〈三〉、信贷资产依法保全难。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非公有制经济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崛起,为我国经济体制的合理布局和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毋庸讳言,非公有制经济对金融资产形成了较大的威胁,加之国有企业向集体、私营企业转化,企业借重组、改制之名行逃废债务之实也严重威胁金融资产安全。农村信用社作为地方中、小型金融机构深受其害,形成大量的呆滞、呆账、坏账,不少信用社不得已只好走诉诸法律之路,但是受各方面因素影响效果不不明显,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钱。
主要表现在:案件起诉多,执行少。如某县农村信用社共起诉贷款114笔,标的金额343万元,实际执行17笔金额35万元,尚未97笔金额305万元,执行率仅为10.20%。诉讼投入多、效果差。诉讼案件从立案到执行,不仅要负担立案费、执行费,还要负责招待费、交通费等办案经费,而且由于借款人无财产可执法或隐匿财产,很多案件无法得到执行。诉讼案件执结率低,不良贷款却无法收回,大多只是花钱买终结法律文书。即使判结的案件也是收回现金比例小,以物抵债多,管理处置难。企业的抵贷资产有的由于职工闹事被强行占领,有的分割承包给内部职工,法院难以强制执行。此外,处置费用居高不下,也极大地削减了不良贷款的回收率。
二、信贷资产质量提高难的原因
<一>不良信贷资产形成的外部原因分析
1、地方经济发展严重滞后,西部地区工业不发达,以农牧业为主,农业人口占西部总人口80%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3000元以下,有的地区仅有几百元。特别是西部地方工业有特色的龙头产业项目发展滞后,农村经济的种植、养殖业、农副产品开发,加工业没有形成龙头产业,经济发展先天不足,技术、管理、人才、信息都比较缺乏,这些都是影响地方经济发展,造成不良贷款多年沉淀的直接原因。2.整个社会诚信环境日趋恶化,人们诚信观念日趋淡化,诚实守信在某些人眼里已经过时,一切向钱看成为社会主流。一是企业不讲诚信。部分企业和贷户骗取、套取信贷资金,贷款时就无还款诚意,有的企业虽有还款诚意,却担心一旦归还后缺少资金影响企业经营,有的企业有偿还能力但存在相互攀比的错误心态,金额少的比金额多的,时间短的比时间长的,生怕还了款自己吃了亏,根本无诚信可言;有的企业借改制之机千方百计转移资产,改头换面,成立新公司,恶意逃废债务。二是政府诚信意识差。基础设施、教育投资、工资费用、基金会债务等本该财政负担的项目转嫁给农村信用社以信贷形式支出,形成大量不良资产,有的按季结息都不能实现。三是社企合作形不成默契,企业怕还了款不能取得新贷款后续支持,信用社怕收不回来不敢投放新贷款,相互不信任形成僵化对峙。四是农村产业结构比较单一,经济基础薄弱,清偿能力较低,致使不良贷款产生。怀化市农村信用社小额农贷不良贷款占全市信用社整个不良贷款比为9.9%。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受自然条件影响大,在一些地方因灾、因病、因上学等因素而返贫的屡见不鲜。
3.社会人口流动大形成不良贷款。在农村有四成人口跨省、市流动打工,有的一旦取得贷款,举家外出几年无下落,贷款不理不问,信用社催收难,债权难保全,诉权易丧失。
4.借款人所经营项目受市场、环境、气候、政策等因素的影响,潜在经营风险大,致使信贷资产潜在风险增大。
5、信贷关系不顺,地方经济发展离不开信用社的信贷支持,信用社经营利润收入来自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的贷款利息收入,但从辖区的实际情况来看,一是地方政府对恶意逃废信用社债务的企业和个人恶意逃废信用社债务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侧重维护地方、企业、个人利益,忽视信用社利益,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企业和个人恶意逃废信用社债务的行为。二是有些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道德意识不强,取得信用社贷款后,大部分贷款被挪用,没有用在正当的发展项目上,而是用于非项目方面,形成厂房建成,无流动资金发展生产,被迫关门倒闭,造成信贷资金长期沉淀。
<二>不良贷款形成的内部原因
1、贷款内控制度不够完善。几年来随着信用社改革的不断深入,信用社普遍制定了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在信贷管理中得以较好地落实。但由于信贷工作的管理人为性,绩效滞后性和风险不确定性,内控制度建设存在形式重于实质,重放轻收回的缺陷,如贷款“三查”,审贷分离,不良贷款监测,责任追究等规定相对于金融法律法规及监管指引的规范存在盲点和死角,跨区域贷款,垒大户贷款,超权限贷款时有发生,致使信贷决策管理缺乏科学,严谨、完备的规章制度体系约束,存在盲目,甚至是逆程序贷款决策与管理,也是产生不良贷款的温床。
2、信贷业务人员素质低下,风险管理意识不强
一是由于对经济、金融相关理论知识学习不深,对信贷风险的分析、判断缺乏预见性,存在贷前调查不认真,贷中审查形式化,贷后检查走过场,贷款逾期不及时催收,这是不良贷款形成的主观原因。二是风险控制为本的经营理念尚未形成,存在贷款形态调整不及时、不准确的现象,没有严格按贷款对象的风险现状适时调整,人为掩盖信贷风险,形成不良资产明降暗升的问题。
3、不良贷款责任追究不力,清收责任不落实。
信用社信贷决策、管理,信贷人员因工作失误而造成的风险损失,被追究责任的还相当少,有的处罚决定也没有认真执行,对原有信贷决策、管理,信贷员在信贷方面的失误以及造成的风险责任没有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存在执法执纪不严,违法追究不力,缺乏应有的惩戒作用,信用社虽然对最大十户不良贷款落实了人员清收,但没有实行绩效挂钩,考核力度不够,责任不明确,导致清收无效果。
4、道德风险时有发生
有些信贷管理人员,信贷员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利,放松思想境界和自身修养的提高,不能自律,经不住社会上不良习气的诱惑和糖衣炮弹的袭击,违背信贷原则及操作规程,以权谋贷,自批自贷,超权限放贷,介绍无抵、质押物贷款,发放人情贷款,关系户贷款,形成不良贷款前清后冒,有的甚至无法收回。
5、信用放款潜在风险大
受政策因素限制,贷款抵押不能落实,影响了农村信用社贷款投放,给贷款造成潜在风险大。按《担保法》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农村信用社面向农村,服务对象大多数是农民、个体私营企业,这一抵押限制,使信用社失去了很多农村较大额贷款客户。为了追求利益,也为了完成支持农村发展的政治使命,许多项目只好采用信用方式贷款,使信用社贷款一发放便潜在着较大风险,此类贷款容易形成不良沉淀。
6、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水平偏低,贷款管理存在缺陷
一是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贷前调查情况不准,贷时审查把关不严,贷后检查流于形式,致使贷款形成风险;二是贷款内控制度不严,违规违制发放的贷款更易形成风险和不良贷款;三是稽核检查不力,使风险贷款往往要形成损失才能发现,不能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四是信贷员法律意识淡薄,工作作风不实,催收不力,清收乏术,导致风险加剧甚至诉权难以保障。
7、新人不理旧帐。信贷管理工作是一项持续,连贯性的管理工作,不能断档、脱节。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并不尽然,信贷管理人员变动后,催收、管理工作脱节,后任对前任经手的贷款放松管理,没有切实做到尽职尽责,个别信贷业务人员对以前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抱着与己无关的态度,放松管理,催收不力。纵观西部农村信用社丧失诉讼失效的巨额贷款中,有相当部分贷款是因此而造成的。
三、提高资产质量的对策
<一>国家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国家要正视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现状、透析成因,出台更有力度的救济办法。一方面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业信贷具有很大的政策性;另一方面农村经济是一个相对弱质的产业,基础比较薄弱,如支持的乡镇企业大多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可以说是名存实亡,仅有的一些资产也已“物有所不值”。目前其不良贷款清收难度越来越大,单靠农村信用社通过清收或单纯的信贷扩张,把不良贷款降低15%以内是难以做到的,因此,国家应出台更有力度的政策救济办法,帮助信用社解包袱。如通过减免税收增加收入、利润,让其抵补挂账亏损,核销不良资产;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税前呆账准备金提取率;放宽呆账贷款的核销政策,对农村信用社由于政策性因素而产生的不良贷款实行国家贴息、免税、直接核销不良资产;赋予农村信用社一定的资产接收和处置、清收盘活权力等。。
<二>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建议由政府牵头,金融系统、法院、工商、税务、审计鉴定等部门参与,建立涵盖法人和自然人的社会征信管理系统,尽力丰富征信系统的内涵,不断扩大社会征信资源共享面和运用成果。信用社信贷营销工作更要借助征信成果取舍,让诚信者得到实实在在的回报,尝到甜头;不诚信者付出沉重代价,甚至是寸步难行,吃尽苦头。同时,运用舆论媒体营造诚信光荣,不能失信,重塑社会诚信,政府诚信、企业诚信、公众诚信、全社会都自觉增强诚信意识,促进诚信社会的全面发展。
<三>加大打击逃废信用社债权力度。对有偿债能力而拒不履行信用社贷款本息偿付的恶意逃废债者,特别是赖帐“钉子户”,区别不同情况,实行综合治理,分别采取法律诉讼收贷收息,诉前保全防资产转移,民事刑事结合,依法打击逃废信用社债权行为;借助网络信息技术,扩大借款人资信信息共享,银行业内联合行动,统一内部信贷,结算制裁,利用媒体对赖债借款人暴光等,形成强大的逃废信用社贷款综合惩治合力,让逃废信用社贷款债务者不但无利无图,而且付出承重的代价。
<四>增强素质防范信贷道德风险。综合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开展信用社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培训,全面提升信贷人员的综合素质。设定信贷工作岗位“门槛”和职级规范,逐步推行信贷人员上岗资格考试,考核及认证制度,确保信贷人员掌握信贷工作必备的信贷专业、法律法规、企业财务等方面的应知应会技能。自觉遵循业务操作规范和职业纪律及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抵御社会不良风气的诱惑与侵袭,杜绝信贷工作中的不作为、乱作为,以防范信用社信贷职业道德风险的发生。
<五>健全信贷管理奖惩激励机制。一是树立全面风险管理意识,对信用社经营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誉风险、法律风险等主要风险能够及时识别,监测与监理,建立风险约束管理机制,确保信用社信贷业务运行及工作人员都在内控制度监督与控制之下,竭力消除信用社信贷资金风险管理的盲点;二是着力推行信贷管理责任制,不断完善“三查”,审贷分离与责任追究,绩效挂钩的激励机制;三是对跨区域贷款,“垒大户”贷款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按制度处罚;四是对最大十户不良贷款落实清收责任,制定清收计划,按月考核,按月兑现,对不积极清收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六>合理运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手段,保护债权。
1.诉讼时效的中止。《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有二种,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借户因自然灾害造成客观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况,适用于诉讼时效中止,其他障碍包括如债务人举家外出下落不明等原因造成权利无法主张的情况,由法官裁度。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中止在时间计算上有明文规定,即诉讼时效的事由发生或延续到有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止,并且在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与已计算的时效合并计算总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的中断。《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包括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和义务人承诺履行义务三种,在起诉环节上不仅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有权机关如行政机关申请保护权利。主张权利指适时进行催收,方式包括发出催收通知书、电话、信函、公示、公告等,但要注意保存证据。义务人承诺履行包括签订还款协议、还款计划、有书面认可的自行还款、结息记录、涉及承诺还款的录音、录像资料等,也要注意收集证据,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佐证。
3.诉讼时效的延长。《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理由有哪些无具体规定,由法官裁度。
<七>树立从发展中化解不良贷款意识。贷款的正常发放将提升企业的借款信心,部分企业在信用社“还而再贷”的承诺下,自然会从维护企业信誉的角度出发,主动归还部分老贷款本息,从而降低信用社的清收难度。一是加大对农业的投入,促进“三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着力提高农民收入,从农民增产增收中化解不良贷款。二是对一些有市场、有前景而资金短缺、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的企业,及时发放贷款支持企业恢复生产并实现赢利,不仅新贷款本息收回有保障,而且还可协商企业以赢利归还部分老贷款本息,逐步化解沉淀的不良贷款。三是信用社要通过市场细分和贷款营销,积极寻求优质客户群,多渠道增加贷款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以大量优质高效的贷款增量来稀释、降低不良贷款比重,最终达到化解不良贷款风险的目标。 四是必须坚持采取清前堵后、清防并重的方针,建立信贷风险防范制度,以切实防范新的不良贷款产生。据对一些地方调查,在清收取得一些成绩的同时,新的不良贷款又大量产生,仍不能摆脱经营困境,为此,既要狠抓清收旧欠不良贷款,又必须借鉴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控制经验,建立贷前、贷中、贷后的风险防范监测控制和预警机制,以防范新的不良贷款的产生。
(八)强化责任制,加强资金管理,改善金融服务。目前,农村信用社对不良贷款的制造者实行终身责任制,这样容易导致“惜贷”情况的发生,只须同时对能按时收回的贷款经办者实行奖励,才符合权责对应的原则,对于信贷委员会成员的考核也可以按其审批(投赞成票)的贷款不良资产率给予奖励或考核。在深化内部资金管理的基础上,积极配合深化信用社改革要求,科学确定不良贷款,利用给予的扶持政策,通过国家资金支持,降低不良贷款比例。基层支行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做好票据置换的准备,既要达到“花钱买机制”的政策效果,又要防止人钱花不出去,影响农村金融改革,切实避免资金浪费。
主要参考文献:
1、《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3、《贷款通则》
4、《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5、《民法通则》
6、《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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