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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信用社推广小额信用农贷的探讨
XCLW115920 对农村信用社推广小额信用农贷的探讨
农村信用社是由社员入股成立,专为入股社员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合作制金融组织。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旨在指导和规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与管理。该意见给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下的定义是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具体额度,由各地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的实际状况、农户生产经营的收入和农村信用社资金状况等具体确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可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信用社在服务“三农”过程中创新的一种信贷服务模式,是利农利社的举措,其对改进信用社业务经营发挥了积极作用。推广小额农贷是市场定位政策引导的结果,也是信用社生存和发展的内在要求,它的逐步推广和完善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需要广大农民的积极参与配合。
目录
对农村信用社推广小额信用农贷的探讨2
农村小额信用支农贷款的现状4
一、小额支农贷款存在的问题4
(一) 农村资金大量“转非”,信用社支农实力不足,贷款难现象普遍存在4
(二) 信贷资金供应与需求的结构性矛盾5
(三)农贷支农的政策性与信贷资金效益性的矛盾6
(四)小额农贷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不配套的矛盾7
二、小额信用贷款推广面临的困难7
深化农户小额贷款推广工作的几点建议8
一、国家的相关政策应配合到位9
二、明确把握小额信用贷款的投向,重点支持“三农”9
三、推行“等级信用户、组、村、乡(镇)”制度,营造良好社会信用环境10
四、努力防范农户小额信贷风险,建立风险防范机制10
五、完善信用社内部信贷管理机制11
六、加快金融电子化建设,疏通结算渠道12
对农村信用社推广小额信用农贷的探讨
农村信用社是由社员入股成立,专为入股社员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合作制金融组织。自成立之初,党和政府就赋予了他面向“三农”服务的职能定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信用社及时调整了贷款对象和贷款方式,将原来主要面向生产队发放贷款改为直接面向农户发放贷款,有效地促进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随着农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经济也逐步向多层次化发展,这就要求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既要有以工商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商业性金融机构,还要有为农户服务的合作金融机构,以形成一个能够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及时、有效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
目前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合作性的农村信用社、商业性的农业银行、政策性的农业发展银行构成。按照基本分工,这三类金融机构各有不同的服务对象和业务空间。但在实际运作中,面对大量的、分散的农户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政策性银行因政策规定不能顾及,国有商业银行由于机构改革撤并了大部分县以下营业网点,因此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生活问题的解决、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资金支持重任就责无旁贷地落到了农村信用社的肩上。这既给农村信用社提供了生存发展的空间,又给农村信用社支农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农村信用社的主要功能定位是立足农村、服务“三农”,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实现小康社会,关键在农村、关键在农民。当前,各级财政对农业的投入远远不能满足“三农”发展的要求,国有商业银行机构正逐步从县及县以下区域上收,实行扁平化管理和同城化经营,信贷业务逐渐淡出农村市场,邮政储蓄只存不贷,将大量农村资金吸纳转非,农业发展银行只经营粮、棉、油收购贷款。因此,农村信用社别无选择地主动承担起了“支农主力军”作用。我国实现小康目标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农村信用社如何按照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服务功能,创新并增加业务品种,在支持农村小康建设过程中发挥更好的作用,使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支农资金发挥最大效应,是摆在各级农村信用社面前的一个迫切而重要的课题。
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旨在指导和规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与管理。该意见给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下的定义是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具体额度,由各地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的实际状况、农户生产经营的收入和农村信用社资金状况等具体确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可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信用社在服务“三农”过程中创新的一种信贷服务模式,是利农利社的举措,其对改进信用社业务经营发挥了积极作用。推广小额农贷是市场定位政策引导的结果,也是信用社生存和发展的内在要求,它的逐步推广和完善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需要广大农民的积极参与配合。
农村小额信用支农贷款的现状
推广农村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信用社服务和支持“三农”的重要举措,自2001年推广以来,农村信用社积极评定信用户,建立信用村,发放贷款证,为农户提供小额信用贷款,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广大农户生产、生活的资金需求,支持了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目前在推广小额贷款工作上存在几个问题,影响了小额农贷的推广工作。
一、小额支农贷款存在的问题
农村资金大量“转非”,信用社支农实力不足,贷款难现象普遍存在
当前社会资金流动呈如下趋势:农村资金流向城市,中小城市资金流向大城市,西部资金流向东部,国内资金流向国外。吸纳农村资金的抽水机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经济发展渠道。部分从农村起步逐步发展起来的手工业户、个体工商户、农村经济组织、民营企业等,随着业务的发展壮大,为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逐渐离开家乡,进入城镇或城市,将相应的资产也带离农村。二是银行业渠道。国有商业银行机构改革中,逐步收缩县以下贷款业务,基层行变成了事实上的储蓄机构,他所吸纳的资金大量集中到大城市、大项目建设。三是非银行业金融渠道。邮政储蓄是金融系统中一个机构网点分布最广、深入农村最前沿的最大的农村资金“抽水机”。由于邮政储蓄机构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对农村资金的分流力度尤其明显。据统计,邮政储蓄在全国有3万多个营业机构网点,其中在1700多个县设有2万多个网点,与农村信用社全国的3万多个法人机构数量旗鼓相当。2000年全国邮政储蓄存款余额为4578亿元,到2003年末已突破8800亿元,三年余额翻了一番,发展势头之迅猛,增长速度之惊人,远远超过同期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通过这一渠道大量非农化,进一步减少了农业资金占有量,使本来奇缺的农村信贷存款资源变得更加匮乏。四是地方政策限制渠道。一些地方出台了当地歧视性的“土政策”,要求一些部门、本行业的存款不能存入农村信用社,必须存入国有商业银行,致使包括一些涉农部门在内的单位、部门存款不能流入农村信用社。
信贷资金供应与需求的结构性矛盾
这是由于有关政策制度对贷款额度规定过严造成的。在实际操作中,小额农贷发放的通常做法是由农村信用社对农户信用评级核贷后,分四级发放贷款,从5000元/户至3万元/户不等。由于信用社对农村资金供求状况缺乏科学准确的分析,特别是有关政策制度对贷款额度规定过于严格,使信贷资金供应与需求出现结构性矛盾。即一方面广大农户特别是种养大户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资金又难寻出路。因此,小额贷款难以发挥支农信贷资金的规模效益。
(三)农贷支农的政策性与信贷资金效益性的矛盾
推广农户小额贷款,建设信用村镇,是党和国家赋予农村信用社的历史重任,是党的富民政策的具体体现。小额农贷作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服务“三农”中的落实体现,有着较为浓厚的政策性色彩,因而,农村信用社在小额农贷发放中,均执行了较低的利率,并在发证、评级和核贷等方面均有硬性比例要求。农村信用社在承担着直接经济损失的同时,还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负担着宣传费、工本费、人工费等大量间接费用。因此,从小额农贷的投向、投量和支持方式上,农村信用社不折不扣地承担着农村金融的政策性业务。同时,农村信用社又要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从未享受到国家相应的资金组织和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支农义务与政策扶持的不对等,严重挫伤了信用社的支农积极性,造成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农村信用社在经营思想上过多考虑自身利益,存在一些人为的核定贷款期限过短,与农户生产周期不一致,导致农户贷款逾期受到罚息的现象,实际上是变相提高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利率。这样既影响了农户的贷款积极性,也背离了小额农贷支农的初衷。
(四)小额农贷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不配套的矛盾
信用社普遍实行了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到期不能收回贷款的信贷员采取了各种责任清收措施。与农村信用社实行严格的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相比较,激励手段却相当乏力,目前主要由上级部门用行政手段加以激励。由于激励约束机制不合理,导致信贷员权责利不对等,所承担的风险与利益不对等,致使基层农村信用社信贷员在新一轮评级核贷中非常审慎,对无力偿还旧欠的农户基本停止放贷,客观上使一些原本勤劳种养只是由于天灾人祸而形成的“不守信群体”难以得到贷款支持。农村信用社“畏贷”、“惜贷”现象的出现与缺乏有效的激励手段是分不开的,这不仅严重阻碍了小额农贷的推广工作,而且不利于农村信用社自身的持续发展。
二、小额信用贷款推广面临的困难
(一)贷前调查难 一是农村种养业大户生产资金的来源比较复杂,尤其是跨区域从事种养业户的筹资渠道多,负债情况难以了解,就向农村信用社借款而言,部分农户在户口所在地信用社借款后,又到生产经营所在地信用社借,甚至通过其他途径再到其他信用社借,形成了多头贷款,使得贷前调查很难摸清其自有资金比例和资金实力,难以判断其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二是不少借款人既在本地有种养业基地,又在外地从事种养业、工商业、季节性劳务、农副产品销售等,使得信用社对他们的生产经营能力、经营效益等基本情况难以得到全面的调查了解,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贷款决策的准确性。
(二)贷款到期催收难 因为借款人的跨区域作业及流动性大等因素,贷款到期难以及时催收,使贷款到期后只能等靠借款人主动到信用社还款。虽然目前人们的信用观念有所增强,但仍有部分借款人不守信用;或者是生产经营效益不佳,而一时无力还款,信用社因信贷人员少、与借款人相距路程远、借款人的流动性大,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或居住地等多种因素,难以实地催收,只好苦苦等待,任其贷款形成不良,甚至是失去了诉讼时效,形成呆账损失。
(三)依法收贷见效难 近年来,部分贷户的信用观念依然淡薄,逃债赖账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贷款清收困难,无奈之下,信用社采取了依法清收的措施进行维权追索,但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外部干预、人情化办案等问题,导致不少的诉讼案件,赢了官司收不到钱,高额诉讼费用长期挂账难处理的结果。此外,诉讼无效,影响了法律的威严,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一定程度上滋长了逃债赖账的不道德行为,使借贷双方陷入了尴尬的局面,为日后的清收工作增加了更大的难度,甚至是再也无法清收,导致赔了夫人又折兵的结果。
深化农户小额贷款推广工作的几点建议
深化农户小额贷款推广,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克服和解决目前多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既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也需要多部门上下联动,协调配合。
一、国家的相关政策应配合到位
一是补偿政策。国家应对农村信用社发放小额贷款过程中的亏损给予财政补偿,如发放小额农贷免交营业税和所得税,或给予财政贴息。二是发挥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和窗口指导职能。通过增发支农再贷款或延长支农再贷款期限,支持和引导农村信用社加大对农业发展的信贷投入力度。三是切断农村资金“非农化”的渠道。建议县及其以下停办邮政储蓄或将其吸收的资金转存农村信用社使用;对于国有商业银行在县及其以下吸收的存款,人民银行应加大货币政策引导力度,规定这部分资金的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县级及其以下的经济发展,缓解“三农”发展的信贷资金需求压力。
二、明确把握小额信用贷款的投向,重点支持“三农”
在小额信用贷款投向上,我县农村信用社根据中央一号文件和各级农村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合理调整信贷结构,促使小额信用贷款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重点支持了我县的种植业和畜牧业,菜蓝子工程,支持了我县的畜牧业龙头企业大用公司、永达公司以及绿佳牧业、江源养殖场波尔山羊胚胎移植,云蒙山有机肥料厂等科技含量高的企业。
在支持“三农”方面,一是积极支持农户开展春耕生产活动及时投放5500万元贷款,解决了广大农户及涉农部门春耕生产资金需求;二是积极投入6500万元信贷资金,帮助畜牧龙头企业及养殖户平稳渡过禽流感流行期,最大程度地降低了畜牧龙头企业及养殖户的损失;三是集中信贷资金,对高效农业、特色农业和畜牧业,发展前景好的龙头企业、个体私营经济、民营经济给予信贷支持;四是积极推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三、推行“等级信用户、组、村、乡(镇)”制度,营造良好社会信用环境
信用档案记载了客户的道德品质、家庭经济状况、主营业务收入、生产经营能力、资金需求情况和偿还债务能力,其准确性和真实性至关重要。信用社应根据与农户的业务往来以及相关的社会信息逐步完善农户个人信用档案,对农户的信用历史、信用程度、信用现状予以确认,及时纠正推广小额农贷过程中难以避免的一些偏差和失误,以利于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小额农贷业务活动。在各乡镇信用工程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借助村支两委的力量,进行农村信用社信用户、村、乡(镇)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日前,全县已创建“信用乡”2个,“信用村”42个,评定信用户12000余户,累计发放支农贷款6.06亿元。有力地支持了我县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了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农村两个文明建议、农民增收、农村信用社增效”四个促进,形成了政府、农民、信用社三方满意的良好局面,营造了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进一步优化了社会信用环境。
四、努力防范农户小额信贷风险,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一是强化风险防范意识。风险防范意识是控制风险的前提和基础,树立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思想,把信贷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二是积极做好信息收集工作。信用社应联合地方各级政府,积极为农户提供各类农业经济信息,使农户发展种养业能有的放矢,尽量规避市场风险。三是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担保联系人制度。为了便于外出务工人员的小额信贷管理,既不影响农村信用社的收贷收息工作,又不至于让借款人失去信用,各信用社对外出务工人员要建立登记管理卡,落实担保联系人,借款人、担保人、信用社三方到场签订担保协议,担保人负有连带清偿贷款本息责任。四是加强与司法部门的联系。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农户,对其贷款要到司法部门进行公证,以减少其逃、赖帐行为发生时的损失。
五、完善信用社内部信贷管理机制
一是建立具体的、严格的农户贷款证制度。在对农户开展调查摸底情况下,尽量准确把握贷款额度,对评定等级较高的农户要经集体讨论,记录备案,一年一审,严把贷款出口关,有效减少发生风险的可能性。二是建立公开制度。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操作应在公开透明的基础上进行,接受社会监督,堵塞小额农贷管理及发放中的漏洞。三是建立科学的贷款分类制度。改革目前不合理的贷款四级分类制度,按人民银行新发布的贷款五级分类法管理贷款,使其更具合理性。四是建立科学的奖惩激励制度。做到奖罚分明,通过严格奖惩制度来规范信贷人员的行为,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五是建立稽核监督制度。各基层农村信用社每年要进行两次以上小额农贷的稽核工作,县联社用抽查的方法对辖内信贷人员时行一次全面再稽核,主要是风险审计和管理审计,使贷款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六、加快金融电子化建设,疏通结算渠道
进一步加大金融电子化建设的投入力度,尽快开发出能够为农户建立经济和资信电子档案、办理日常业务及进行科学考核和绩效评估等涵盖小额农贷管理全过程的系统软件,促进农户小额贷款的规范化快速开展,促进信用社一线人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组建起本县、本市、本省乃至全国的互联互通业务网络,疏通结算渠道,促进信用社各项业务的进一步开展。
参 考 文 献
1、李中为 《新形势下农村信用社信贷支农面临的困难及解决对策》
2、《关于开展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活动的意见》
3、《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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